違章建築買賣合同如何處理
Ⅰ 違章建築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謂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如果違反了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關於《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進行評估、批准等程序的規定,系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相關人員行為的規范,是法律對國有資產管理者課以的義務,要求管理者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上述規定均屬規范內部程序的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影響國有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違章建築買賣合同無效屬於民事還是刑事
屬於行政案來件吧!
合同自無效的認定是行政管理中規范的行為吧!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個就是違反了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
Ⅲ 違章建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合同可以視為無效合同。
但是業主在裝修前如果沒有明確的告之其為違章建築,而與施工方簽訂裝修合同,有涉嫌欺詐的嫌疑,由此給裝修施工方造成的損失,施工方有權進行追責。
Ⅳ 違章建築可以買賣嗎
您好!房屋存在違章建築,《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合法建築面積可以買賣,違章建築內不可以買賣容。但在實際操作時,買賣雙方只就《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辦理過戶手續,違章建築,房產交易市場並不知曉。實際上,違章建築也就隨著合法的房產一起賣給買房者了。謝謝閱讀!
Ⅳ 違章建築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肯定無效了。
試想一下:張三跟李四簽買賣合同,張三把白宮5萬元賣給李四專,李四那著合同去接受屬白宮........這情形,想想就樂。
違章建築,沒有手續,從法律上講,這個建築就不應該存在,主人是誰也不知道。就如同,白宮根本就不屬於張三一樣。
沒有手續的話,那我隨便找一個空房子,100元/平方賣給你,你要麼?
Ⅵ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違規但並不違法,這種合同法院會怎樣處理
借款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律師:「流質條款」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他將8萬元錢借給她,她以住房作擔保。可這擔保的方式有點特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與自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確保對方無力償還時,以房抵債。近日,法院認定這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他的債權因此未能實現。
案情回顧 她借我錢,我「買」她房
2013年7月,肇源縣李桂雲的女兒考上了重點大學。正當全家人為此高興之際,她的丈夫被查出患上了尿毒症。悲喜交加中,讓李桂雲犯愁的是錢。
經人介紹,李桂雲認識了本縣做生意的張元海。張元海同意借給李桂雲8萬元錢,一年後連本帶息還11.84萬元。李桂雲用自己惟一的住房作擔保,但這種擔保的方式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當年8月25日,兩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元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一是防止李桂雲還不上欠款時,自己能順利得到這套房子,這樣就沒有任何損失了;二是同時可以多賺一筆,因為他們約定的利息很高,如果約定利息過高的話,法院是不支持的。
房屋買賣合同是這樣約定的,李桂雲自願將位於肇源鎮的一套樓房賣給張元海,價格為11.84萬元;該房屋由李桂雲居住一年(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止),期滿後李桂雲可按原價格回購。
簽完合同後,張元海將8萬元錢轉到李桂雲的銀行卡中。
一年過去,李桂雲沒能還上錢。於是,2014年8月24日,張元海與李桂雲又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桂雲自願將上述房屋賣給張元海,價格為13.6萬元;該房屋由李桂雲居住一年(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止),期滿李桂雲將該房屋騰出。
雙方兩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張元海均未實際向李桂雲支付購房款,而是用借款抵頂購房款。
直到2016年2月,李桂雲仍然沒有還上一分錢欠款,還拒絕騰出房子。張元海將她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桂雲履行合同義務,即騰出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 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庭審中,張元海認為,李桂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將房屋出售給自己,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受法律保護。
李桂雲辯稱,雖然張元海與自己簽訂了名義上的房屋買賣合同,但從合同內容、交易習慣、約定借款與同類房屋價款相比較來看,並不是真實的房屋買賣,而是借款擔保。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款擔保。對此進行判斷,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的外觀下探求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根據真實意思表示來進行認定。雙方當事人先後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2013年8月25日簽訂的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有允許李桂雲「按原價格回購」的條款,應認定為借款擔保合同;2014年8月24日簽訂的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中,雖未約定回購條款,但雙方按照借款本金及兩年利息之和確定房屋價款;在房屋具備交付條件的情況下,張元海仍允許李桂雲在該房屋中居住一年;李桂雲並未實際收到購房款,張元海系以借款本金及利息充抵購房款,故上述行為明顯不符合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雙方當事人簽訂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的本意仍是擔保債權的實現,應認定系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款擔保合同。
鑒於張元海與李桂雲2014年8月24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質是變相約定轉移抵押物所有權,法院認定此合同無效。
法院據此駁回了張元海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流質條款」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現實生活中,採取手段擔保債權的並非張元海一個人。那麼,怎麼做才能合理合法,讓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順利實現債權呢?
記者請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的王喜文律師解析一下與本案有關的法律知識。
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時,往往由於法院支持的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本案發生時,法院支持最高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現調整為法院支持最高年利率為24%),導致一些出借人使用其他手段,達到更高利息的目的。本案例中的出借人,就是通過簽訂房屋買賣的方式,來獲得更高的「利益」。
我國相關法律為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不應有的損失發生,在《物權法》第186條規定了「流質條款」,內容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所以,本案例中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
雖然法律有此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借貸合同依然有效,只不過是實現債權的過程有些周折。
為了避免出現這些麻煩,借款時,借貸雙方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門將房屋設定抵押,抵押權設定後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如果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未能償還借款,債權人有權通過訴訟途徑依法將抵押房屋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實現債權。
Ⅶ 違章建築合同無效後怎麼處理損失
【法庭判決】《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未包括違章建築的面積。買方明知天井內違章搭建有隨時被拆除的可能而購買,現又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雙方均明知天井內搭建物系違章建築,可能引發相鄰糾紛,在履行過程中因該事由而起糾紛,導致合同履行的中止,雙方對此均有過錯。且雙方違約責任相當,可以相互抵消,故雙方分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法院均不支持。【法理延伸】上海婚姻律師律師認為,買賣存在違章建築的房屋,因為違反了法律關於違章建築禁止轉讓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該違章建築應當予以拆除,雙方關於違章建築的價款約定,交付約定等均屬無效。但房屋買賣不僅僅是對該部分違章建築的買賣,是對整個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合同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後,發生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法律效果,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本案中,買賣雙方對於買賣違章建築的事實均屬明知,故對自己的損失各自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Ⅷ 買賣違章建築合同糾紛法院受理嗎
您好!根據您的主張,法院應當受理的。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