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15:35:29
1. 保證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復擔保法》制第15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此外,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面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三、保證的方式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 保證的方式;(四) 保證擔保的范圍;(五) 保證的期間;(六)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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