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誤解
㈠ 何謂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有何特徵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汀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製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認識的錯誤。發生錯誤的原因既可能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和信息,也可能是缺乏必要的交易能力或經驗。無論是何種原因,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意思是相符合的,只是其內心意思本身因發生誤解而與真實情況不符。
.誤解是對合同的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如果是對訂約動機或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認識錯誤,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對合同內容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認識的錯誤,除合同內容以外,對合同當事人本身發生誤解,是否可作為重大誤解處理,必須依具體情況而定。對那些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所產生的合同和注重特定身份的合同,則可因對當事人的誤解導致合同被撤銷。對其他合同,一般不宜作為重大誤解來處理。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㈡ 合同中常見的重大誤解表現為幾個方面
合同中常見的重大誤解: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2、對當事人身份的誤解。
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5、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
詳析: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項存在認識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5)簽署合同時合同表面要字跡清楚,整潔,推薦使用合同專用紙張列印。
㈢ 合同出現重大誤解怎麼處理
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專有權請求人屬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㈣ 合同法的重大誤解是什麼
合同法的重大誤解。
1:重大誤解可分為雙方的重大誤解和單方的重大誤解。參考國外立法和國內審判實踐,我們認為,雙方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2: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後才發生的事實。這樣的錯誤便不是對合同訂立時所存在的事實的判斷錯誤,而是對合同訂立後將要發生的事實的判斷錯誤。
3: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假設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簽訂一項合同,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將在6月份收獲的小麥,則訂立合同時的小麥市場價格便構成了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
4: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5: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生的風險。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對於該事實發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
6: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單方重大誤解除須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外。但一方重大誤解,另一方已依對合同的信賴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生重大誤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使對方一直處於重大誤解之中,不得主張重大誤解。
㈤ 如何認定合同簽訂重大誤解,重大誤解的情況有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簽訂買賣合同等交易行為中。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方面:一、重大誤解應當是由於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二、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得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誤解導致合同撤銷,應當是由於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若沒有誤解則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然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㈥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標的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製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並產生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後果。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經發生了誤解並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我們認為,盡管對方當事人出於惡意,但這並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後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根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過失造成的,即由於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於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造成了誤傳。而誤解完全是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著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但是,重大誤解和欺詐是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的:首先,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並非因為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陷入錯誤認識並不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欺詐行為造成的。例如誤將標簽上標明的滌綸西裝當作毛滌綸西裝購買,這屬於誤解。但如果銷售者故意將滌綸西裝寫成毛滌綸西裝出售,則構成欺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發生了誤解,對方明知其誤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構成欺詐?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畢竟誤解的發生並不是沉默不宣的結果,因此不構成欺詐。當然,一方如果有義務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種商品時告知商品的性能、質量瑕疵等情況卻沉默不宣導致對方發生誤解,則可以構成欺詐。其次,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較大的損失。誤解方遭到較大損失也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但是在欺詐的情況下,不管欺詐是否給受欺詐方造成較大損失,受欺詐一方都有權基於對方的欺詐而宣告合同無效。
㈦ 重大誤解合同怎麼申請撤銷
可撤銷合同抄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條件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的條件是該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撤銷權是指當具體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權利。
但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㈧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誤解」有哪幾種情形
根據我國來已有的司法實踐,重大源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的誤解。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特別是在信託、委託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㈨ 如何認定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實際辦中,判斷是否屬於重大誤解難度較大,但通常認為構成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版條件:
1、權 誤解的「事實」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合同訂立後發生的出乎預料的事實不構成重大誤解
2、 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 重大誤解必須是本質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
4、 重大誤解不是出於合同當事人的重大過失引起的,否則該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5、 單方重大誤解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6、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還應當根據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認識能力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