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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3-03 09:34:17

㈠ 求《浙江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文件,急!!謝謝

明確思路 扎實推進 積極探索和建立依法治校的長效機制

近年來,浙江大學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切實採取措施,在完善管理體制,健全管理制度,規范辦學活動,保障師生權益,建設和諧校園等方面積極推進依法治校進程,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確立依法治校辦學理念,明確依法治校目標任務

學校認為,依法治校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把學校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深化教育改革,推動事業發展,推進學校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學校教學、科研、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和學校參與社會經濟文化活動的深入,學校面對的社會法律關系日益復雜,對自身開展活動的合法性、規范性要求越來越高。理順學校內部關系,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學校辦學和教育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日顯迫切。推進依法治校工作有利於推動學校管理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嚴格依法按章辦事;有利於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法律意識和素質;有利於貫徹以人為本理念,保障和維護學校及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完善民主建設,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為進一步加強依法治校工作,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提高學校依法處理管理事務的能力,推進學校改革與發展,學校在認真調研基礎上,制定了《浙江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治校工作的意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推進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提出依法治校工作要以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為重點,提高學校依法決策、民主管理的水平和依法辦事的能力,依法保障和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學校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學校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內容合法、公正、公開,並得到有效執行;校內管理體制完善,各級管理和學術組織健全,職責明確,依法發揮作用;學校建立依法決策、民主參與、自我管理、自主辦學的工作機制和現代大學制度;實行校務公開,校內監督機制完備;法制宣傳教育成效明顯,學校師生員工法制觀念增強,法律素質有明顯提高;建立完善的權益救濟渠道,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得到保障;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格局明確,工作機制健全,法治環境和育人環境良好。

二、依法建章立制,規范決策管理體制和制度約束機制

——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制訂《浙江大學章程》,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學校設立專項課題,從多學科、多角度對大學章程內容進行論證和分析,保證章程內容既符合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又體現學校自身的鮮明特色,以進一步明確學校辦學性質、發展目標、組織機構、管理體制與決策程序等重大問題,使學校章程作為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依據。

——制訂《浙江大學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意見》,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完善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決策機構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研究制訂《浙江大學黨政領導班子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推進學校領導班子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

——結合中層班子換屆,進一步理順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服務機構。制訂《浙江大學機關崗位設置規定》,修訂完善《浙江大學行政部門、直屬單位工作職責》,科學劃分管理機構許可權和職責,建立規范高效的學校事務處理機制。

——依法完善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近年來,學校以制度建設為核心,著力完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方面內部管理制度體系,規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結合學校特點,在學校財務、資產和產業管理方面,建立完善資金運作機制和監管機制,先後制訂有關資金安全內部控制、財務預算管理、票據管理、對外投資管理、資產處置審查、企業經營責任制等制度和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效防範財務風險。

——嚴格遵循法制統一原則,建立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的法律咨詢審查機制,及時修改、廢止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學校管理制度和文件。2005年,學校專門成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小組,用半年時間,對合並以來形成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對照法律法規進行了集中清理,廢除86項,並對一批制度規范進行了重新修訂完善。

三、暢通信息渠道,健全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校院兩級輔助決策與咨詢機構,設立教授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各類專門委員會,對於重大事項決策和專項議題,根據規定程序,提交各委員會討論,提出咨詢意見建議,形成決策方案,充分發揮專家教授治學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全面推行校務公開工作。通過校園辦公網和各單位、部門主頁,及時公開學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和涉及師生員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注重公開職能部門的管理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標准、辦事結果和監督投訴渠道,涉及學校招生政策、收費項目與標准等事項,及時向社會公開,不斷增強學校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師生和社會監督。

——進一步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積極推進學校民主建設,完善民主監督。校院兩級定期召開「雙代會」,聽取行政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和有關職能部門情況通報,徵求意見建議,討論通過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切實保障教職工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認真抓好教代會代表提案工作,層層分解,明確責任,定期開展提案工作的研究和交流,督促提案的回復和落實。

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師生法律素質

——學校在認真研究總結前幾年普法教育基礎上,於2006年制訂印發了《浙江大學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進一步明確了學校普法教育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對象與要求、工作步驟與安排、組織領導與保障措施等,將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作為推進依法治校,加快學校改革和發展步伐的一項重要任務。

——注重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利用校報、廣播電視台、宣傳櫥窗等宣傳陣地加大宣傳力度,以學習宣傳憲法為核心,進一步學習宣傳國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廣大師生員工參加普法學習的自覺性,激發廣大師生員工學法守法用法的積極性,大力提高師生員工的憲法意識、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

——注重法律基礎課程建設,把大學生法制教育納入正規教學,充分發揮法制教育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成立浙江大學法制宣傳教育講師團,為學校法制宣傳教育提供有力的師資保障。學校通過開設選修課、舉辦法律知識講座、播放法制宣傳教育專題片、舉行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宣傳法律知識,營造學法氛圍。學校還鼓勵引導學生組織舉辦模擬法庭、開展法律知識咨詢等各種形象生動的普法教育活動,並在經費、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學校堅持法制教育與黨風廉政教育相結合,制訂《浙江大學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與省、市、區司法部門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網路,定期進行溝通交流。舉辦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加強案例警示教育。在學生黨員和新生形勢政策課中開設黨風廉政宣傳教育講座,抓好青年學生廉潔教育工作。進一步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的有效監督,進一步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推進依法行政、依紀辦事。

­——校、院兩級黨委中心組把學法作為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中心組學法制度。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幹部學法培訓制度,要求各級管理幹部帶頭學習法律知識,注重學好用好與學校管理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管理,依法決策。

五、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進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製度改革,完善和規范教師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繼續教育與培訓、獎懲考核等方面政策制度與運作程序,實行教師聘任爭議申訴制度。嚴格執行勞動人事政策法規,完善學校勞動人事合同管理機制,落實和保障教師待遇。制訂了《浙江大學聽證制度實施辦法》,對於涉及師生權益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引入聽證程序,尊重和維護師生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認真落實中央16號文件精神,緊緊圍繞人才培養根本任務,著力深化學生培養機制改革,積極營造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的良好氛圍。完善學生招生、專業確認、獎助學金申請、評獎評優等工作程序,公開工作流程和辦事結果,自覺接受學生監督。嚴格學籍管理,依法規范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完善學生不利處分聽證、申訴等制度,保障學生申訴和辯護權利。成立學生權益服務中心,推進學生權益維護和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開展。

——堅持以人為本,著力構建和諧校園。認真貫徹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與規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建立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進一步加強校園穩定工作,制訂《浙江大學突發事事件處理預案》和《關於學生心理危機預防和干預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師生傷害事故的報告制度和處理程序,增強了預防和妥善處理事故的能力。制訂《浙江大學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積極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解決信訪事項,積極採納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從源頭上預防信訪矛盾和糾紛的產生。

六、依法規范社會經濟活動,維護學校權益。

——制訂《浙江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校內組織機構對外社會經濟活動,加強合同管理,強化民事經濟合同合法合規性前置審查,保證簽訂的各類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

——制訂《浙江大學訴訟仲裁事務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學校及所屬組織以學校名義,在教學、科研、管理、生產經營、社會服務等工作中,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訴訟、仲裁等法律活動。認真參與和應對相關法律訴訟活動,積極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學校合法權利。

——建立經濟責任制,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制訂《浙江大學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實施辦法》,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規范學校無形資產保護和商標使用管理。加強學校資金安全運行情況檢查,規范學校經濟秩序,依法管好用好學校的法人財產,提高學校資產和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學校的社會聲譽和經濟利益。

七、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體制與工作機制,

——學校將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列入「十一五」發展規劃,確定工作目標和任務。學校領導班子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研究議決依法治校工作相關議題和重要制度建設。班子成員明確責任分工,積極推進學校各工作領域規范化、法制化進程。

——根據依法治校工作新的形勢與任務,在原法律顧問室基礎上,專門設立法律事務辦公室,作為學校日常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代表學校處理以學校為訴訟方的訴訟事務,負責處理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為學校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詢,為各單位、部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審定學校規范性文件、各類管理規章制度和學校各類合同、協議,組織法律教育培訓等。法律事務辦公室配備專職編制,由專兼職法律專業人員組成。

——各單位、部門通過學習和實踐,進一步提高對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轉變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風,把依法治校工作作為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目標。全校形成了上下聯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方位推進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㈡ 怎麼寫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提供一份我們自己草擬的,供參考: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範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有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我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均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 公司法務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負有以下職能:
1、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部門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制訂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負責組織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4、負責解答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法律問題;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並出具審查意見;
6、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履行、管理情況;
7、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8、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該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評審程序評審後,方可批准簽訂。
第五條 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制度,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第六條 經辦人於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了解其資信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許可權,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七條 屬投標中標的項目,經辦人要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主招標文件,確定我方投標書主要條款。
第八條 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簽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採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必須採用合同書形式,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應約定以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為合同成立要件。
第九條 經辦人應將准備簽約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法務部。公司法務部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並書面提出審查意見。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全面解釋。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並協商完善。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條 批准人應當根據審查人的審查意見,決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准人的批准意見,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信譽。
第十二條 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准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
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後,履行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司法務部,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並收集好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履行部門應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建立台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關於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對所遺留的問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並規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並提出具體方案。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公司法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履行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公司法務部。
第十八條 公司法務部應當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並定期將合同管理情況報告公司管理層。
第五章 責任與獎懲
第十九條 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行為,公司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第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於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物質獎勵外還負責保密。
第二十二條 對於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並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執行。

㈢ 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並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准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准、驗收標准、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准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採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投資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並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准,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准。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准。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准。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盡量採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准、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製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台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台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准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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