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安全協議
㈠ 高空作業安全協議書
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建築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房屋建築及一般構築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 本規范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准《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4條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2.0.1條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 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6條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台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 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臨邊作業
第3.1.1條 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台、料台與挑平台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 頭層牆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 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和腳手架等與建築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應予分隔封閉。
五、 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台,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台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 臨邊防護欄桿桿件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於70mm,欄桿柱小頭直徑不應小於80mm,並須用不小於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於3圈,並無瀉滑。
二、 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於70mm,下桿稍徑不應小於60mm,欄桿柱梢徑不應小於75mm。並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釘緊,或用不小於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 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於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於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於18mm,採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 鋼管欄桿及欄桿均採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 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於1∶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並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於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 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採用鋼管並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0cm。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 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牆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採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鑽一孔,然後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 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後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 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乾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 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10mm。
接料平台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 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採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3.1.4條 臨邊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及構造型式見附錄二。
第二節 洞口作業
第3.2.1條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 板與牆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 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並最多隔10m設一道安全網。
三、 鋼管樁、鑽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四、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樓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邊尺寸小於25cm但大於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 樓板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 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並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採用貫穿於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大於20cm。
四、 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 垃圾井道和煙道,應隨樓層的砌築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管道井施工時,除按上辦理外,還應加設明顯的標志。如有臨時性拆移,需經施工負責人核准,工作完畢後必須恢復防護設施。
六、 位於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於當地額定卡車後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七、 牆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間距不應大於15cm,也可採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笆)。
八、 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於80cm的窗檯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於2m時,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九、 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 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見附錄二之(一),防護設施的構造型式見附錄三。
第四章 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攀登作業
第4.1.1條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確定用於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採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採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 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1.3條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於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第4.1.4條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梁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 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製成。梯寬不應大於50cm,支撐應採用不小於∟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並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台。
第4.1.9條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台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 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於1m,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於1.8m,見附錄四附圖4.2。
第4.1.11條 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構造形式參見附錄四附圖4.3。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採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於l/20,並應控制在10cm以內,見附錄四附圖4.4。l為繩的長度。
第4.1.12條 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於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於40cm,毛竹梢徑不應小於70mm。
二、 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 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後,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 懸空作業
第4.2.1條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並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並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 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 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台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條 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並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 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並應設立操作平台。低於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 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築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後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後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規范有關章節進行防護。
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 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 綁扎圈樑、挑梁、挑檐、外牆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台架和張掛安全網。
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 綁扎立柱和牆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台。
第4.2.6條 混凝土澆築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澆築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台時,應設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 澆築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築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並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 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並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 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 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於1m。
三、 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 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台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 在高處外牆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 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於室內,不得在窗檯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操作平台
第5.1.1條 移動式操作平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操作平台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 操作平台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並採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 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台,輪子與平台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
四、 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採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組裝。平台的次梁,間距不應在於40cm;檯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 操作平台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並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 懸挑式鋼平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懸挑式鋼平台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 懸挑式鋼平台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於建築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 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後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 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台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製作。
五、 鋼平台安裝時,鋼絲繩應採用專用的掛鉤掛牢,採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於3個。建築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台外口應略高於內口。
六、 鋼平台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 鋼平台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 鋼平台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 操作平台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台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5.1.4條 操作平台的力學計算與構造型式見附錄五之(一)、(二)。
第二節 交叉作業
第5.2.1條 支模、粉刷、砌牆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於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2條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 鋼模板部件拆除後,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於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電梯的進出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 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於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圍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5.2.6條 交叉作業通道防護的構造型式見附錄六。
第六章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 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 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 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 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 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 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 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築物的固定情況;
四、 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 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並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㈡ 電力施工安全協議
甲方(工程發包方):
乙方(工程承包方):
甲方 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為明確雙方安全責任,防止乙方施工人員發生事故,經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安全責任:
l、涉及輸、變、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應派專人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協調和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2、開工前應對乙方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在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的,應要求乙方單位事先制訂工作的「三措」(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並審查和監督實施。
4、對乙方單位負責簽發的工作票進行會簽。
5、對起重、油漆、土建等非電力類施工單位以及非電力系統的電力類施工單位承包運行變電所和線路大修、改造、擴建等工程中的分項目,必須指派工作負責人,並由該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工會和收工會,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施工時嚴格實施監護。
6、應給乙方施工人員辦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並在上崗時佩戴。
7、不得安排乙方單位人員從事與其承包工程無關的工作。
8、工程竣工後,應組織驗收,對工程的安全、質量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二、乙方的安全責任:
1、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甲方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派出的施工人員必須是經甲方安全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人員,涉及進入甲方生產、辦公場地的施工項目, 乙方施工人員應佩戴甲方核發的胸卡。乙方不得派未經甲方安全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工作。
2、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工「三措」。經甲方審查合格後貫徹實施。
3、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並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4、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甲方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人員的同意。
5、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並不超過檢驗周期。
6、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7、必須接受甲方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否則,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若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乙方必須立即報告甲方單位負責人。
8、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進入非施工作業的甲方其它生產、辦公場所,不得擅自操作任何電氣設備。如有可能觸及或接近高壓設備的情況時,必須停止施工並主動與甲方聯系,待採取安全措施並經甲方許可後方可繼續施工。
9、本工程不得再行轉包。
三、施工期間甲方指派 同志負責聯系、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規定;乙方指派 同志負責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甲、乙雙方應經常聯系、相互協助,共同預防事故發生。
四、施工時乙方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各項施工安全措施。凡因乙方不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和甲方有關安全指令引起的人身觸電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施工中發生非甲方造成的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自行負責處理。
五、涉及須明確的本工程業務事項(工作范圍、作業區域、工作票簽發等),可另外附頁。
六、其它需要約定的事項:
七、本協議是 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經甲、乙雙方簽章後與合同文本同期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代表蓋章: 乙方代表蓋章: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㈢ 安全協議樣本
甲方:*********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統一代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為加強員工安全管理,提高員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明確責任,確保車輛正常配送,員工人身安全,車輛安全,結合我公司工作實際,依據有關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與權利
1.甲方有義務配齊車輛配送時必要的設施設備。
2.員工必須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否則甲方可以依照內部規定進行處罰。
3.員工不得私自將訂單及配送物品轉交他人配送,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包括個人安全、經濟損失、違章罰款)由員工個人承擔。
二、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員工是安全直接責任人,甲方對乙方有行駛安全管理、檢查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員工應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3.員工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無違章,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4.員工按照甲方的工作特點,不脫崗、不溜班,維護公司及全體員工的共同利益。
5.員工應安全駕駛,謹慎駕駛,如遇交通事故,第一時間通知公司並保護好現場。車輛行駛途中遇突發情況,不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給公司及車輛造成損失者,由騎士承擔保險公司賠償金外的經濟費用,交通事故責任由員工個人承擔。
6.員工因亂停亂放、工作時間飲酒、酒後駕車、駕駛故障車和超速等造成的車輛損毀和人員傷亡及其它經濟損失,員工自行賠償,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7.員工應做到上路行駛前,必須自覺檢查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帶有故障的車上路,不帶病開車,若發現車輛出現故障應及時上報公司以便公司及時安排維修。
8.員工應熟悉公司經營的配送方式和配送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在保證配送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及時送到指定地點。
9.員工在配送過程中若出現配送物品被盜或丟失,由員工承擔一切責任;如經調查核實被盜或丟失主要責任為其他原因,根據損失情況員工承擔一定費用。
10.員工不得私自將公車轉交他人駕駛,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包括個人安全、經濟損失、違章罰款)由該員工個人承擔。
11.員工應妥善保管車輛,保持清潔,根據情況進行定期保養和清洗。
12.員工造成公司配送車輛丟失的,由員工負責全部賠償。
13.員工下班、離職或其他原因離開公司,應做好車輛移交手續,原車輛員工必須把隨車資料全部上交到公司,經驗收無誤後方可辦理下班、離職或其他原因離開公司的手續。
14.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協議雙方有違反協議的,違反方承擔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15.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㈣ 如何簽訂工器具及吊車安全協議
吊車租賃合同(吊車租賃協議)
承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有甲方因施工需要租用乙方吊車,為明確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吊車類型及數量:____________;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租賃金和付款方式
出租金:_______________;合同總價:_________元整。
1.噸吊車工作台班單價_________元/台班,閑置台班單價_________元/台班;
2.每日以一個台班起算;
3.每個台班為8小時,以駕駛員進出場時間為准。超過部分租金=累計超過作業時間/8小時×台班費。(以外出施工記錄表為准)
4.吊車進場及退場經協商由按吊車的台班×2=台班支付費用。
5.對於價值超過_________元設備的吊裝,吊車台班單價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在合同簽訂後一次付清,或乙方吊車到現場時,預付人民幣_________元,餘款在吊車退場前結清。
三、安全責任
1.施工時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甲乙雙方均有權阻止對方的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堅持實施吊車作業_________原則。甲方需配備合格的起重指揮,現場的安全管理由甲方負責。
2.由於對施工場地地面和地下設施情況申報不清而造成的事故,其責任和損失由甲方負責。
3.吊裝作業前,負責向乙方吊車司機進行交底。嚴禁干超出作業方案以外的工程,指派專人指揮作業,雙方統一信號確保作業,施工過程中若發生野蠻作業,乙方吊車機組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由於指揮失誤或因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造成的事故,其責任和損失由甲方負責
4.施工中若發生安全事故時,責任劃分原則為;吊鉤以上屬於吊車機械設備由乙方負責;吊鉤以下(鋼絲繩、吊耳、卸扣、捆紮、指揮等原因)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必須確保這次施工_________個台班,若實際台班超過_________個,按實際發生結算。
2.在出租期間內對出租吊車具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不得轉讓、轉租、變賣或抵押乙方的設備,不得擅自轉移作業地點,不得自行操作乙方吊車,如果因此發生事故或造成損失由承擔全部責任。
3.按時支付出租費用。逾期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合同額×0.5%/天),承擔違約責任。
4.吊車在工地上停置時,由甲方負責保管,如果由於保管不嚴而造成的損壞,其損失由甲方負責。
5.必須杜絕故意損壞或傷害乙方作業人員和設備的一切不良行為。
6.起重工(具有合格操作證)、鋼絲繩、枕木由甲方提供。
7.甲方無償提供機組人員的住宿和就餐。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吊車操作人員必須服從工地領導的指揮,並遵守的有關規章制度。
2.乙方提供的設備必須保證運行正常。如果設備發生故障,乙方應立即組織搶修,或更換其他設備。
3.吊車所需液壓油和潤滑油等均由乙方供應。
4.如果未按時支付出租費用,乙方隨時有權終止吊車出租。
5.具組裝和分解吊車時,乙方派人指導。
6.500噸、200噸、130噸、80噸吊車墊腿板由乙方提供。
7.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車性能表一份。
六、結算方法
1.合同生效後,支付租賃費_________元。
2.乙方吊車司機按日填寫任務單,制定專人簽證,作為結算原始憑據。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定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㈤ 安全協議書
安 全 協 議 書
甲方: 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乙方在甲方檢維修及施工中的人身、生產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 甲方安全責任
1、開工前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並在開始施工前報甲方施工區域管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及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3、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並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
4、甲方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聯系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5、甲方負責簽發安全作業證,並履行安全作業證許可手續。
6、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7、發生以下情況停工整頓,因停工造成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廠內火災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二、 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檢維修及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所提供的檢維修及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過程中禁止從事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甲方工程。
3、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現場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消防由乙方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並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4、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和監護。乙方應配備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設兼職安全員),隨時檢查施工現場內的安全情況,及時排除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同時應經常與甲方安保部進行聯系和進行信息交流,隨時處理甲方發現的安全隱患及違章行為。
5、在施工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火責任制、保衛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6、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7、必須在施工組織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於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垂直運輸機械安裝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並報甲方籌建組(或所在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審查批准,安保部備案後才能施工。
8、加強對施工現場和防護措施的檢查和管理,及時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消除火災隱患,對隱患嚴重的現場或機械、電氣設備等,及時簽發停工指令,並提出改進措施,如期整改。
9、保證現場的機械裝臵、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照明、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取暖設施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安全。
10、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11、乙方用於檢維修及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且在有效期內,有明顯檢驗標識,乙方對因使用工器具不當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及設備損壞負責。
12、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出入證並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
13、乙方負責施工前和施工中的安全教育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落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14、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特殊工種的工人名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乙方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或機械,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並符合規范要求。
15、進入施工現場的乙方人員除遵守本單位的安全制度外,還必須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正確佩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按甲方制度規定的審批手續辦理《廠區動火安全作業證》、《廠區動土安全作業證》、《電器臨時接線證》等有關作業證後持證作業。
16、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示乙方已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並處於安全狀態。
17、乙方施工人員只能在甲方規定的施工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並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檢維修及施工現場。未經甲方同意,嚴禁進入甲方其它區域從事與施工作業無關的作業及其他任何活動。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識。
18、乙方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相關部門取得聯系,不得私拉亂接。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19、乙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20、保證現場一切材料(包括炸葯、雷管、引線等危險品)的存放安全,規范使用;
21、按照國家規定,在有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區域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並定期組織檢查、維修;
2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臵消防設施和器材、設臵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3、保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臵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標志。
24、乙方對因工作需要臨時引進的第三方的各項安全事項負責。 三、施工安全保證金
根據工程量及合同款,綜合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施工單位風險評價結果,乙方須向甲方繳納3000至10000元不等的安全保證金。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人身重傷、生產和設備事故,於工程竣工驗收後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
發生違章行為的施工單位需繳納罰款,原則上不在安全保證金內扣除,以現金形式繳納,對於逾期未繳納罰款的,將按罰款的1倍以上數額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於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後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4、如乙方對存在隱患和違章違紀行為逾期和屢糾不改或拒不整改和糾正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200元至1000元/天向甲方繳納罰款。同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施工, 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施工時,各種作業必須按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以備雙方安全檢查人員的檢查,不得違章操作。對因違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6、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違章、違紀行為有權制止、糾正或處罰。對拒絕、阻撓甲方檢查,或存在對甲方檢查人員打擊報負,甲方有權停止乙方施工,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7、在施工中如發生安全事故,乙方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9、乙方人員無故到未經允許的生產區域施工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向甲方繳納罰款。
10、乙方人員安全工作規程抽考不合格,乙方應承擔50元/人次的罰款;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300元/人次的罰款。
11、吸煙 :對於將香煙、火種帶入生產區的人員,一經查出,向甲方繳納罰款300元,將煙火帶入防爆區的向甲方繳納罰款5000元;外來人員在本公司內違章吸煙,未造成事故的,向甲方繳納罰款1000元,在防爆區吸煙的罰款10000元;外來人員在本公司內違章吸煙,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2、煙頭 :對在乙方負責的域內檢查出的煙頭、煙灰、煙味,乙方分別按照300元/個,300元/個,500元/個的標准向甲方繳納罰款。
13、進入相關作業場所而勞動防護措施不到位(如未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未佩帶安全帶、不按要求佩帶防護眼鏡、絕緣鞋等 ),每人次繳納100元罰款;
14、不按要求辦理作業證私自進行作業或作業內容與作業證不符,每次罰款500-1000元;
15、辦理作業證而不履行安全措施(如不備滅火器材、不清理現場、無人監護等),每項次風罰款300元;
16、使用臨電過程中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如無漏電保護裝臵、使用破損電源線、不規范架設電源線以及電焊地線不就近接或不在同一構件等)每項次罰款300元;
17、乙方施工人員在甲方從事檢維修及施工過程中,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性違章行為的,該員工一年內禁止在甲方從事檢維修及施工活動;乙方施工人員在甲方從事檢維修及施工過程中發生威脅自身生命及對甲方財產及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違章行為的,該員工終身禁止在甲方從事任何檢維修及施工活動。
18、對於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甲方安全員出具《安全整改通知單》,情節嚴重的直接罰交風險補償金,並根據現實情況訂出整改期限。在到達整改期限最後一天,由甲、乙方安全員共同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1)若已落實,雙方安全員簽字;
(2)若因特殊情況未能落實,必須寫明情況和再次限定整改期限; (3)無特殊情況未能落實,乙方向甲方繳納1000元罰款; (4)連續兩次未能落實,乙方向甲方繳納3000元罰款;
(5)已整改過的安全隱患如再次出現,乙方向甲方繳納3000元罰款。 19、對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的考核
(1)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發生重傷事故一人次的,甲方扣罰乙方工程款5%;
(2)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一次發生重傷事故多於一人次的,甲方扣罰乙方工程款10%;
(3)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發生死亡事故一人次的,甲方扣罰乙方工程款15%;
(4)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發生死亡事故超過一人次的,甲方扣罰乙方工程款20%。
20、對施工工地保衛安全方面的考核
(1)乙方負責本施工區域內及已安裝設備及零部件的安全保衛工作。如:防火、防盜、內部治安、人員出入等。因安裝的設備及零部件丟失其責任乙方自負;如因此影響交工時間,甲方可按影響天數每天扣除乙方1%工程款;
(2)乙方必須加強本單位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如乙方人員盜竊施工或甲方生產物資、及個人財產的,根據盜竊物資金額,乙方向甲方繳納1000元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3)凡是要開洞、拆牆的,必須事先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乙方必須安排保衛人員進行值班,嚴格按時間要求進行封堵。如果條件不具備開洞或未按時間進行封堵的,乙方保衛人員失職所發生問題由乙方負責。
21、對火災事故的經濟處罰
(1)火災事故的劃分
①一般火災事故:燒毀財物損失5萬元以下且無人員死亡的火災事故。
②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燒毀財物損失5萬元以上。
(2)事故責任的劃分
①動火單位對因動火引發的火災事故負主要責任;
②其他相鄰施工單位必須協助動火單位做好防火工作,對因動火引發的火災事故根據事故原因承擔一定責任。
(3)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考核
①一般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承擔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按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繳納風險補償金:
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的,罰款5000元;5000<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罰款10000元;10000<直接經濟損失≤50000元,罰款50000元。
②重大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承擔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取消其在我單位的施工資質並扣罰所有工程款。
③其他相鄰施工單位按所負責任給予3000元以上罰款。
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後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六、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調解解決;若經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合同或協議對爭議解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主合同或協議對安全方面的責任未約定或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准。
八、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履行期限至雙方的主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十、本協議簽訂地點為甲方住所地。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