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勞動合同
1. 懷孕期間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比之前的勞動合同條件差很多,該怎麼處理呢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這三期中,如果你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嚴重違紀的行為,公司也沒有破產,那公司是不能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關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三期中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並不意味著合同就終止了,而是原合同要延續到孕產期滿以後才算是合同到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只在你生病負傷後、或是原工作不能勝任、或是原崗位不存在了這幾種情況下,公司才能給你調崗調職位及降薪,降了以後仍然干不好的才能提前一月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正常情況下公司要降職降薪你可以明確表示拒絕。 綜上,建議你現在要做的: 1、不簽新合同,但復印一份新合同留存。同時給公司寄一封掛號信或EMS,寄信存根上寫明你所寄材料的名稱。信的內容說明因公司給的新合同中條件和待遇被降低了,所以你不簽,希望公司能保持或提高 原合同的條件和待遇跟你續訂勞動合同。同時附上醫學上的相關證明,說明自己目前是孕產期,需要請假,假期到什麼時候等等,並根據法律的規定目前你仍是公司的員工,請公司按照原來的待遇發放給你工資。復印新合同及用寄信的目的是留證據。 2、如果公司不這樣做,或是執意降職降薪,或是通知你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或是不付你工資,或是工資付少了,你可以上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請公司補工資、或是要求與公司按原合同執行、或是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基於法律的規定,你的上述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 附法律相關條文: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 孕婦勞動合同
1、是否能享受要看地區政策,和你在哪個城市有關。一般繳納不滿一年也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只是標准會不同。 2、公司規定違法,你只管按正常標准休假。 3、公司不得辭退懷孕職工,除非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3. 孕期勞動合同到期可以辭退么,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到期時,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原勞動合同應當順延(不是續簽)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那麼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 孕期勞動合同問題
1、《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輔乳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合同到期,公司不終止勞動合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上次簽訂的期限自動延續。 3、公司要降你的薪資,要你和新公司簽合同,如果公司不提,你不要理,如果找你談,你可以要求保留原崗位及薪金,然後再做適當讓步。
5. 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用人單來位不能因源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6. 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女職工「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 請姐妹們放心,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女性也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單位不能在此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法律上簡稱「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具體規定可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7. 女職工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處於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等到勞動者孕期結束後才能解除。獲取更多社保建議可以去我們官網問問專業顧問看看怎麼處理。
8. 孕期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入職時有合同嗎?如果有合同,你不同意是不能強制執行的。這個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最好不要在這個期間離職。
9. 各位大神,懷孕期間的勞動合同問題
請病假,長期的,反正還有最低工資領,孕期不能辭職便宜老闆,直到老闆忍不住提出接觸勞動合同,還有一筆賠償金。 孕期合同到期會自動延續,直到你哺乳期結束,公司才可以結束勞動關系。 感覺你老婆就是為了口氣,何必呢,那麼大的公司人事不可能無知到連這個法律都不能,所以一定不能妥協辭職,好歹也要協議解除,還有賠償金領。看你描述你們的經濟能力並不強,別為了口氣便宜了公司,那是你老婆應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