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物業服務合同
A. 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訂立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對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由業主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
1)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民事合同。習慣上,物業服務合同又被稱為物業管理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職權而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質的不同。
2)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基礎在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委託,但其與一般的委託合同又存在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對對方的信任,都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系。而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均不得以不信任為由擅自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才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此外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物業服務合同只可能是書面、有償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勞務服務,如房屋維修、設備保養、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了約定義務以後,有權獲得報酬。物業服務合同與涉及勞務提供的承攬合同也存在本質的不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雖也涉及勞務的提供,但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是一種手段,並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攬人應以其勞務產生某種物化成果,並承擔工作中的風險,如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則不得請求報酬;而物業服務合同以特定勞務為內容,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了約定的服務行為,其餘風險由業主承擔。
4)物業服務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告成立,無須以物業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物業服務企業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參與市場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沒有無償的物業服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都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因其服務綜合事務具有涉及面廣且利益關系相當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對較長,為避免口頭合同取證困難的弱點,《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服務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且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其為要式合同。
B.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哪些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和委託管理物業的基本版情況;
(2)物業管理服務權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3)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准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終止和解約的約定、合同終止時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結余維修費用、物業管理用房、物業資料等的移交方法;
(5)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6)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