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人過錯
㈠ 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過錯為什麼要賠償
在車主與司機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車主是否也負賠償責任?是否均由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在實際處理中,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一、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僱傭關系?
如車主(公司或者個人)是僱傭司機開車辦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職務行為,由車主負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不存在僱傭關系,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僱傭關系,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1、車主與肇事司機間為僱傭關系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司機是在執行車主分派的任務,那麼,根據《民訴意見》第四十五條及《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直接確定應由車主為被告,並承擔實際賠償責任。
2、車主與肇事司機之間為夫妻關系
在這種情形下,如發生交通事故,可直接確定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均規定:對夫妻一方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另一方原則上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受害方也可同時追加行駛證上記載的車主為被告,並要求承擔責任。
3、借用關系
即肇事車輛是肇事司機從他人處借用來的:如果肇事車輛是車主將己物無償借給肇事司機,且在將車輛借給其使用時,知道該司機具有駕駛員資格且無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如喝酒、身體不適等),那麼,車主已盡到了謹慎小心地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車主對於出借車輛能夠獲得相應的利益,或明知道借車人無駕駛資格或存在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則該車主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將身份證出借他人購車
這種情形下,車主僅僅是名義上的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支配人應是購車人(肇事司機),因此,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而名義車主也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證購車時,出借人應該可以意識到:當損害發生時,借用人完全可以憑藉此逃避責任的承擔。因此可以說,即使出借人審查了購買人駕駛資格等事項,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危險存在,從另一個角度說,其仍未盡到充足的注意義務。因此,出借身份證購車須慎之又慎。這里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因為《侵權責任法》已由全國人大頒布並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該法中對於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賠償情形進行了明確或不同的規定,在這里我們也對此進行一些簡要介紹,一方面以饗讀者,另一方面也為讀者提供一些《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的必要指導: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款主要針對車輛所有者和實際使用者分離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歸責問題所作的具體規定。該條規定主要有三方面內容:
(1)機動車投保責任強制險後,不因機動車出現租賃、借用等情形,致使所有人和實際控制使用人發生分離而免除了保險公司在事故中的強制保險責任;
(2)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不相同的情況下,對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由實際使用人承擔;
(3)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交由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承擔責任,應視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無過錯來確定責任。
二、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
比如在車輛交付後、過戶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於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於後者,則車主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
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某法院已有過判處車主賠償的判例,但對此判決結果,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顯然,被盜搶車不再續保,車主並不存在過失,而且是合法的。
㈡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怎麼侵權人的責任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適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吧
㈢ 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受害人有過錯的,賠償數額該如何確定
現實問題
伍某和余某之間系鄰里關系,原本雙方素無結怨。一日,伍某由於失戀心情不好喝了些酒,回家後突然朝余某家亂扔雜物,先後砸破余某家的兩個花盆,余某當即出來與之理論,但伍某卻謾罵不休,雙方發生口角。余某一時沖動,打了伍某一拳,致使伍某摔倒在地,手臂骨裂,構成輕微傷,造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合計5000餘元。之後,伍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余某對上述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而余某答辯稱,伍某對該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減輕其賠償責任。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讓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失公允。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侵權人可以被侵權人的過錯為由進行抗辯,要求減輕自己的侵權責任,主要是減少損害賠償的數額。
在這則案例中,伍某打壞花盆和人身謾罵的行為是引起余某對其擊打的原因,伍某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該減輕余某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㈣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怎樣侵權人的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章內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容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㈤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什麼侵權人的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㈥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什麼侵權人的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㈦ 如何認定被侵權人的過錯責任
共同過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共同過錯責任區別於普通過錯責任和混合過錯責任最本質的特徵。因此,認定共同過錯是追究行為人共同過錯責任的前提。對於共同過錯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主體是否具有復合性,即侵權人是否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權人,即具備了共同過錯責任對行為主體的一般要求。
第二,兩個或兩個以上侵權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首先,共同故意是共同過錯的主要過錯形式。如果共同侵權人具有希望或放任侵權致損的意思聯絡,就可以認定具有
㈧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什麼侵權人的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做出侵權的行為對他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的,侵權人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很多,那麼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如何承擔侵權責任?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怎麼解決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的,一般會依據雙方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的,一般會依據雙方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㈨ 問一個問題,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會不會有過錯
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也可能會有過錯。
比如故意傷害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能會先動手打人,先挑釁對方,這就是有過錯。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也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不是所有的受害人都不承擔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也有明確規定,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