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反悔有效嗎
A. 簽訂後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內)》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容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B. 離婚協議簽後如果沒去民政局,有一方反悔了,協議還有效么
原協議並未履行,且未辦理離婚登記自然是無效了。如果確實想離婚,只有提起訴訟離婚或再次協商好重新簽訂離婚協議並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
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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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要經歷的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准備好,列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列印,如閔行區和普陀區。
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並提交,如徐匯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准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C. 簽完離婚協議書又反悔可以起訴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內。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容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後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准。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
D. 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反悔,現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於性格不合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離婚協議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解除婚姻關 系。如果雙方以此協議為據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則雙方對協議的效力一般不會提出異議,除非雙方簽訂過程中具有脅迫、欺詐或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 否則該協議應認定合法有效。但是,實踐中不乏出現離婚協議簽訂後一方不肯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該協議處理的情況。下面這則案例 說的就是夫妻一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又反悔,另一方一氣之下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案情介紹】
李先生和程女士於2004年在一個婚戀網站上認識,程女士在網上說自己從來沒有結過婚。兩個人經過接觸很快決定結婚。結婚的時候,程女士告訴李先生自己不是從來沒有結過婚,而是離異。李先生當時心裡雖然有點不舒服,但是還是接受了這一事實。婚後,程女士在戀愛期間有所保留的性格缺陷暴露了出來,脾氣暴躁,兩個人經常為了瑣事爭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先生還得知,在和自己交往期間程女士還曾經與他人同居。李先生對程女士徹底失望,與程女士協商離婚。程女士剛開始同意離婚,兩個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李先生為了能和程女士離婚,同意給程女士一定的經濟補償。簽訂協議之後,李先生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了協議約定的對程女士經濟補償的約定,支付給了程女士一定的金錢,並且對於一些需要過戶的財產進行了過戶。但是,程女士各種理由拒絕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的手續。李先生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審理結果】
案件起訴到了法院之後,程女士剛開始不同意離婚。但是,李先生主張如果不協議離婚的話,由於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兩個人還是夫妻關系。程女士名下的財產,包括李先生給程女士的經濟方面的補償,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程女士經過考慮,並且咨詢了律師之後,同意和李先生一起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最後,兩個人到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李先生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案例評析】
簽訂協議是兩個以上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簽訂離婚協議書,但由於事後一方認為並非 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種原因,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這成為影 響最終判決的一項重要因素。
討論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首先應明確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否屬於民事行為。夫妻關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 院的離婚判決(調解)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領取離婚證。這完全體現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干預,離婚問題可否由當事人以民事行為的方式予以解決?筆 者認為,在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一標准來裁判是否准許離婚。這體現離婚案件受公權力調整的特性。但雙方達成一致 意見時,法律是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婚姻關系,即通俗所講的「協議離婚」。公權力對是否離婚並不幹預。《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的,准予離婚。」可見,離婚問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或者說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時,他們可以以民事行為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離婚問題。辦理了離婚登記或 者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夫妻關系才能最終得以解除。這只能說明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最終確認。但不能否認婚姻關系的民事特性,雙方當事人有協商 解除夫妻關系的「私權利」。簽訂離婚協議書旨在終止這種婚姻權利義務關系,具備了民事行為的全部構成要素,所以說簽訂離婚協議書應屬於民事行為的范疇。
民事行為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簽訂離婚協議書能否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就是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直接約束雙方當事人。《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 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否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筆者認為,如果能具備法定有效要件,簽訂離婚協議書就屬於民事法律行 為,應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幾點:(1)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本案中,原告在起訴前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必然導致原、 被告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筆者認為:(1)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未生效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 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 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定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結合第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 見,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包括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 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 (包括發放相關證件)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僅有一紙協議未經登記並不能產生離婚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內容並不 違法,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雙方未能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 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2)解除婚姻關系應有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或者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僅有離婚協 議書未經登記當然不能導致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離婚協議書既然沒有效力,自然不能約束雙方當事人,法院亦不能直接依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判 決准予雙方當事人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判決是否准許離婚的唯一標准。但當事人簽署離婚協議書,終究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和社 會公德,而是對婚姻的一種態度,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依其證明力作為一種輔助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共同證明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程度未嘗不可。法院如 果不承認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也就不會直接採納,而是作為當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輔助證據。
按照我國《民 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共有是一種基於身份上的關系所產生的共有,雖然原告將款項和財務交給了被告,但是由於原、被告雙方當時沒有依約解除 婚姻關系,而且目前婚姻關系依然存在,所以雙方的身份關系決定了現在被告名下的款項和財務應當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小編提醒】
在實際的生活中,離婚常常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經常是一方先下了離婚的決心,然後和另一方談判。也許在某一個時間,兩個人達成了默契。這時,雙方或者一 方總是想著先簽下一個離婚協議書,防止對方翻悔。有許多人認為,只要對方簽下了離婚協議書,就必須履行;有些人雖然簽下了離婚協議書,但是可能是自己一時 的沖動,過後,就以還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由,認為離婚協議書是沒有效力的,則拒絕履行。我們一方面要認識到,在法律上一般自己簽字認可的行 為被認為是自己真實意思的體現,雖然不能直接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但是能夠和其他的證據結合在一起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認識到,離婚 是一個由公權力來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離婚協議的簽署不能當然生效,所以,履行是應當注意時間,最好經過民政機關認定發給了離婚證 之後在履行,防止對方的翻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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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 雙方已經簽訂離婚協議,離婚證沒拿到,一方反悔,協議還有效嗎
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如果沒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的。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如下:
1、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2、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5)離婚協議反悔有效嗎擴展閱讀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婚姻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