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之訴
『壹』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淺論
『貳』 請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
對無效合同糾紛地域管轄,若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約定確定;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應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叄』 第三人能否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問題要具體分析。只有與無效合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肆』 第三人能否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問題要具體分析。只有與無效合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因此,第三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特別是原告資格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起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是對行使起訴權人的資格要求,也是提起訴訟的人能夠成為原告的條件。 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財產權、人身權或其他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是與他人直接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訴,要求法律保護。這在民事訴訟理論上稱之為訴的利益,確定法律關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時才可提起。直接利害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屬於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只能是現實存在的一種已然狀態,不可能是將來發生的或然狀態。如果原告的合法權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與別人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就不能也無需提起訴訟;如果其與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系,或者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系而構不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能作為原告起訴。 基於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第三人要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符合原告的條件,如果合同與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既使該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只有當無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否則,法院不應受理第三人的起訴。 以上看法是我的一點實踐體會,希望與大家共勉。
『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合同效力案件如何收取訴訟費
一、確認合同效力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那麼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條規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如果關於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非財產案件,那麼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規定,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5)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擴展閱讀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陸』 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
你可以到來合同履行地區法院自起訴維權,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柒』 法院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無效合同違法了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決定了國家要對無效合同予以主動干預。這種干預主要表現在: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不待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果發現合同屬於無效范疇,便應主動地確認合同無效。
就是說,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的職權。即法院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該項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已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7)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捌』 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對於該問題,我認為可以從如下幾點來分析: (1) 從適用訴訟時效的客體來看。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當為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司私法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於的支配權(物權、人身權)、形成權(撤銷權、解除權、催告權、及確認權)、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都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訴訟時效的功能主要為:避免舉證困難,有利於查清事實並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督促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消除權利模糊狀態的長期存在,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正常流轉秩序之功能,對於請求權最為適當。本案中確認合同無效的顯然屬於確認之訴,確認權是一種形成權,故不適用於訴訟時效來限制。 (2) 從訴訟時效期間起算來分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是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或者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只有法院確認了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後,當事人才知道自己權利是否收到侵害。針對基於合同無效後而主張的請求權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 從無效合同法律後果來看。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本身引起的法律後果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也不管當事人何時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都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確認判決,而不能以請求確認之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請求,否則,豈不是使無效合同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4) 從訴訟時效法律功能來看。訴訟時效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規定,其保護的對象是合法民事權利,而無效合同本身具有違法性,不應受到保護。由於無效合同本質上具有違法性,從維護合法秩序的需要出發,當事人應有權在任何時候針對違法的無效合同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如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受時效限制,則經過一定的時間以後,無效合同不能得到無效確認,違法合同將可能變成合法的合同,違法利益也將可能變成合法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綜上筆者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