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32
1. 侵權責任法中共有9個無過錯責任和8個過錯推定責任,麻煩列舉下~
1、侵權責任法中9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由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8個過錯推定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4)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法32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2. 侵權責任法過錯推定責任是哪些
一、過錯推定的適用范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④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⑧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
二、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86條);
3. 侵權責任法的32條包不包括一些組織
那要看怎麼個情況了:
如果該組織是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話,就應當承擔他們造成的侵權責任。
4. 《侵權責任法》的侵權民事責任類型
一、過錯推定責任情形:無聊動工———危林堆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 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38條)
(2)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58條):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75條)
(4)動物園飼養動物致損害(81條)
(5)建築物等及其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90條)
(8)道旁施工緻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推定管理人具有過錯(91條)
二、無過錯推定責任情形:高建無車用——勞動產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32條)
(2)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34條)
(3)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方對提供勞務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責任(35條)
(4)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時生產者的民事責任(41條)
(5)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48條,《道交法》76條)
(6)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時污染企業的民事責任(65條以及第8章)
(7)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時作業人的民事責任(69條以及第9章)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責任(78條以及第10章81條除外)
(9)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86條第一款)
三、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
(1)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害後果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4條、《民法通則》132條、《民法意見》157條
(2)收益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3條、《民法通則》109條、《民法意見》142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15條
(3)行為人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31條、33條第1款、87條
(4)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涉及補償義務的:《民法通則》93條、《民法通則(意見)》132條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第1款)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民法意見》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採納了違法性要件嗎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侵權法從行為法到責任法的發展趨勢,認為其是對違法性要件的否定。我國《侵權責任法》適應侵權法充分救濟受害人的需要,構建了未嚴格區分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從而與違法性要件不相容。該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實際上採納了以過錯吸收違法性的制度選擇。在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規則中排斥了違法性要件,嚴格責任的制度設計更強調否定違法性要件。筆者認為,應當採用違反注意義務作為統一的標准來判斷過錯,從而正確認定責任。 【關鍵詞】違法性要件;結果不法說;過錯;嚴格責任 違法性概念為德國民法所特有,並為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所繼受。[1]德國法上,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具備損害、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過錯四個要件,違法性是其中之一。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已採納了德國法的違法性要件說,但筆者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中國特色不僅表現在其獨立成編的體例特徵,也表現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並未完全採用德國法的四要件說,而是從中排除了違法性這一因素。本文擬就此談幾點看法。 一、侵權法從行為法到責任法的發展是對違法性要件的否定 嚴格來說,違法性是德國侵權法獨有的概念,德國法採納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歷史原因。羅馬法中曾經將侵權行為分為私犯和准私犯。19世紀後半期的耶林(Rudolph Jhering)在其於1867年出版的《羅馬法中的過咎因素》一書,[2]對不法問題做了專門研究,提出了「客觀違法與主觀違法」的概念。他認為,只有存在過錯的不法才能夠產生損害賠償的義務,而一個客觀不法僅僅產生返還原物的義務。[3]在《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的起草過程中,負責起草債法條文的屈貝爾(Kübel)曾為侵權法起草了如下一般條款:「故意或者過失以違法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致他人損害的,有義務賠償該損害。」據此,《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Erste Entwurf)第704條第1款規定:「如果某人因故意或過失通過作為或不作為而做出不法行為(widerrechtlicheHandlungen)致他人損害,且其已預見或必然會預見此損害的產生,則他有義務向該他人賠償其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無論損害的范圍有沒有被預見。」言下之意是盡管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是只要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即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的行動自由。[4]按照這一邏輯,侵權責任的成立,僅有損害並不充分,還必須有一個法律不允許的行為(違法行為)。後來,在《德國民法典》正式文本中,對侵權行為的類型採用了三階層結構。根據該法典,構成不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類:①侵害絕對權的行為,基於客體的特殊性而當然不法(第823條第1款);②故意違背善良風俗致他人損害,因其行為的特徵(違背善良風俗)而具有不法(第826條);③以故意或過失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直接列明違法性的要求(第823條第2款)。可見《德國民法典》區分了侵權法的三種基礎事實構成(侵害權利,違反保護性法律以及違背善良風俗)。[5]在這三階層結構中,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違反善良風俗明顯是行為導向的違法性,這是德國判例學說採納違法性要件的重要法律依據。[6] 需要指出的是,在德國法中,侵權法被稱為侵權行為法(Deliktsrecht),其中,「Delikt」一詞來自於拉丁語名詞「delictum」,其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自公元前287年前後的《阿奎利亞法》將不法性規定為私犯的構成要件以來,在大陸法國家,常常將侵權行為稱為不法行為,將侵權法稱為不法行為法,[7]這對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對不當行為的譴責和非難。這也為違法性要件的採納提供了依據。從法典編纂的角度看,正如一些德國學者所指出的,「侵權行為法」( Deliktsrecht, Rechts fur uner-laubte Handlungen)的提法存在缺陷。按照德國學者von Bar教授的觀點,侵權行為採用tort或者Delikt均不甚妥當,准確的表述應當是「合同外致人損害的責任(non—contractu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to others) 」,[8]因為tort或者Delikt都表達出一種具有過錯或者不法性的行為,而在當今社會許多的侵權行為都沒有這兩個因素,所以採用「合同外責任」這樣的用法,才能夠把幾乎所有的侵權責任概括其中。[9] 我國侵權法在制定時,究竟採行為法還是責任法的概念,本身是存在爭議的。但是,後來立法者選擇了責任法的概念,這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它還帶來了理念上的改變,尤其是價值判斷上的變化。如前所述,將侵權法作為行為法的概念中,強調了對行為本身的非難。以傳統社會作為整體圖景的侵權法中,其理念重點是對行為的可非難性,而違法性恰恰著眼於對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這種法律技術與侵權法的整體理念是相適應的,因此,傳統侵權法的整體分析框架中注重違法性要件就非常容易理解了,「不法行為的核心問題就是對於違法性的確定。」[10]早期的侵權行為法強調行為的不法性,顧名思義,侵權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不法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可非難性。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大量的侵權行為中(如高度危險責任),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沒有可非難性,行為本身都是合法的。例如,在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即使排放是符合相關標準的,造成了環境損害,也應當承擔責任。這就說明僅僅通過不法行為難以概括所有的侵權責任。也正是因為這一原因,不法性要件盡管仍然受到強調,但在各國法律體系中含義並不相同,有些國家認為這一內容包含於過錯之中,另一些國家認為其包含於損害結果之中。[11]而在現代社會中,侵權責任法的理念重點轉變為對受害人的救濟,由行為法逐漸變遷為救濟法和責任法,侵權法由「以加害人為中心」轉變為「以受害人為中心」,相應而言,法律技術的中心對象就並非侵權人的行為,此時,以行為作為判斷重點的違法性要件就無法完全符合現代侵權法的整體理念。法技術受到法理念的指導,法理念的變化必然會導致法技術的變化,因此,侵權責任法的上述整體理念變遷必然會對於侵權法的法技術發生重要影響,我國侵權法採用《侵權責任法》的名稱,不僅具有中國特色,而且其在內涵上也包含了對違法性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否定。 正是因為侵權法從行為法轉向責任法,從而突出了侵權法的救濟功能,而不是制裁功能。這種變化對於違法性要件的採納,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從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來看,不區分法益和權利。即便在侵害法益的情況下,也並不如德國法那樣必須以故意作為要件,[12]過失侵害法益也可能構成侵權責任(例如,在過失侵害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也同樣構成侵權責任)。在法益保護范圍上,侵權責任法呈現了一種開放的體系,不僅權益本身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且范圍本身也是無限開放的,其立法體現就是侵權責任法在第2條第2款採用了「等」這一表述作為兜底。第二,從責任主體來看,侵權責任法採用了侵權人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了侵權行為人和侵權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人,後者雖然並非直接行為人但仍需承擔侵權責任(例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責任),這些人並未實施違法行為,但仍然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從歸責形態來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多元歸責體系,其重要表現之一就是違法性要件的弱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條,在嚴格責任中,並不考慮行為本身的違法性要件,但行為人仍然負有賠償責任,尤其是公平責任的情況下,實行的是一種「百萬富翁」和「深口袋」理念,本質上是因財產產生的責任,這與傳統侵權法中的因違法行為產生的責任大相徑庭。在侵權責任法中,這些規定包括:《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的公平責任;第31條關於緊急避險人對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險而承擔的適當補償責任;第32條關於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規定;第87條關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權人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第四,從具體侵權責任來看,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實現救濟受害人的立法目的,在根本無法找到侵權行為人的情況下,同樣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規定的高樓拋物致人損害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責任。這種侵權責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這同樣與違法行為的判斷沒有太大聯系。我認為,強調侵權法從行為法向責任法的轉化,實際上強調了從制裁加害人向救濟受害人轉化,因而,違法性要件的功能在大大減弱。 二、未嚴格區分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與違法性要件不相容 考察我國侵權法是否採納了違法性要件,除了上述的歷史分析及侵權法發展趨勢的分析外,還要進行技術層面的分析。首先,要考慮我國侵權法是否嚴格區分了權利和利益,法律是否針對不同的保護對象而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 德國民法系以違法性為核心概念,建構了《德國民法典》第823條、826條所規定的「三個小的概括條款」侵權行為法架構,其特色在於以違法性對權利及利益做區別性的保護。[13]就《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的設計而言,其違法性要件的內涵,是採取了結果違法說(Erfolgsun-rechtslehre)。該說植根於《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對一般侵權行為保護對象的列舉。該說認為,應從損害結果中判定違法要件是否滿足:凡侵害《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所列舉的各項法定權利,則該加害行為就是「違法」的。結果違法實際上就是以權利遭受侵害代替行為違法性的判斷。在採納結果違法論時,必須判斷行為人是否侵害了權利或者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從而認定行為的違法性。此種觀點為德國大多數學者所採納,並且對德國的司法判例產生了重大影響。[14] 按照德國法上的結果違法理論,在侵害《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所列舉的「生命、健康、身體、自由」等「絕對權」的情況下,則構成結果違法。[15]這一論斷實際上是以區分權利和利益,進而提供不同的保護為基礎。《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在起草第823條第1款時,就是以結果不法說為基礎的。他們認為,任何侵害絕對權的行為只要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就是違法的。此舉的目的在於為這些權利提供盡可能廣泛的保護。[16]在結果違法的情況下,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行為是否違反了某個法律規定,只要侵害了絕對權,就推定行為是違法的。而在侵害利益的情形中,由於並不存在侵害法定權利的結果,侵害行為本身並不足以表明其違法性,而應當藉助其他標准來判斷違法性的存在,例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26條,以行為本身是否違背善良風俗作為侵害利益的行為違法性判斷的標准;而且,只有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情形,侵害利益才應承擔責任,這樣就加重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利益的保護范圍,從而維護了人們一般的行為自由。[17]據此可以確定,違法性的功能主要是為了限制和確定侵權法的保護范圍,避免一般的過失責任對純粹財產利益和非人身利益的保護。[18]結果不法說的優點在於,確立了絕對權的保護范圍,體現了絕對權不可侵害性,根據此種學說,只要侵害了絕對權,原則上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19]不過,我們認為,此點並不構成我們應當採納違法性要件的充分依據。的確,在十九世紀的傳統民法框架中,行為自由是法律的出發點和目標,並認為在此之後蘊含了基本的正義內容。[20]德國民法典在債法中注重維護行為自由,這符合當時所處的時代背景,為此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民眾自由的保障,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德國學者從維護行為自由的角度來構建出違法性要件也具有重要的價值宣示作用。但是,當今侵權法在發展方向上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與傳統民法典制定時期所面臨的「保護自由,反對封建強權束縛」的社會任務已有所不同。可以說,現代社會正日益轉變為「風險社會」,社會中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如何保護個體行動自由,而是如何有效保護個體免受外部風險所造成的損害,這也是高度危險責任、嚴格責任等制度興起和發展的根本原因,在這一背景下,強調違法性要件,很可能與侵權法的發展趨勢背道而馳。此外,是否規定獨立的違法性要件,也不應忽視技術層面的因素。如下文所示,若多數情形下,違法性可被包含在過錯、損害等要件之中,(
6.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三十二條的適用問題
你好,雙方達成一次賠償協議你是否簽字了呢?
7. 對《侵權責任法》32條的理解
可以.
有財產的無民事責任人和無財產的民事責任人屬於同一概念,只是在賠償時先由有財產的無民事責任人賠償,如果不足才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