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重大誤解怎麼認定
1. 如何認定合同簽訂重大誤解,重大誤解的情況有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簽訂買賣合同等交易行為中。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方面:一、重大誤解應當是由於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二、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得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誤解導致合同撤銷,應當是由於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若沒有誤解則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然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 請問訂立合同時的「重大誤解」如何認定
如法院認定構成重大誤解,可以要求撤銷原合同或者宣告合同無效。如不構成重大誤解,依約繼續履行合同。
3. 如何理解可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
根據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內生誤解。在此種情況容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的誤解。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特別是在信託、委託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
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系。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4. 哪些情形屬於合同上的重大誤解,重大誤解的構
構成來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自: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於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由於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5.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誤解」有哪幾種情形
根據我國來已有的司法實踐,重大源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的誤解。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特別是在信託、委託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6. 如何認定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實際辦中,判斷是否屬於重大誤解難度較大,但通常認為構成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版條件:
1、權 誤解的「事實」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合同訂立後發生的出乎預料的事實不構成重大誤解
2、 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 重大誤解必須是本質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
4、 重大誤解不是出於合同當事人的重大過失引起的,否則該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5、 單方重大誤解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6、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還應當根據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認識能力進行。
7. 何謂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有何特徵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汀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製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認識的錯誤。發生錯誤的原因既可能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和信息,也可能是缺乏必要的交易能力或經驗。無論是何種原因,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意思是相符合的,只是其內心意思本身因發生誤解而與真實情況不符。
.誤解是對合同的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如果是對訂約動機或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認識錯誤,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對合同內容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認識的錯誤,除合同內容以外,對合同當事人本身發生誤解,是否可作為重大誤解處理,必須依具體情況而定。對那些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所產生的合同和注重特定身份的合同,則可因對當事人的誤解導致合同被撤銷。對其他合同,一般不宜作為重大誤解來處理。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