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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糾紛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21-03-03 03:07:32

㈠ 借貸寶名譽權糾紛案判決書,究竟什麼叫公平

我們搜索上榜公司涉案的法律裁判文書,進行詳細的數據分析,提煉出主要案件類型,案由,警示案例。

已頒布的P2P管理暫行辦法真的管不到借貸寶嗎?根據規定,實施前設立不符合規定的,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

本案爭議的焦點:2016年10月17日,借貸寶維權代表黃興、葉宏偉、陳倫文、尚小強等人集體來訪反映的借貸寶無風控措施,徵收高額逾期管理費、虛假宣傳等投訴舉報信息我局已收悉。我局將在本市近期開展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對你們所反映的問題進行重點調查核實,並將持續關注該平台相關風險情況,感謝你對我局工作的支持。

關於地方金融監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金融管理部門要努力培育恪盡職守、敢於監管、精於監管、嚴格問責的監管精神,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瀆職的嚴肅監管氛圍。

被告多次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借貸寶做的是非法行為,但是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受理的都是什麼呢?又怎麼對投資者回答呢?按照道理,作為金融和市場來說,在法律的框架下就是三公:公平、公正、公開。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貸寶)與被告黃興名譽權糾紛一案終於落下帷幕,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4347號,支持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黃興名譽權糾紛案,原告人人行公司訴稱,原告於2015年開發了手機軟體「借貸寶」,擁有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書。「借貸寶」是一款互聯網個人間直接借貸的社交金融軟體,為平台上的借款交易提供居間服務,注冊用戶可在自己的好友間自由達成借款協議。被告從2016年起捏造事實,在其微博、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名為《反借貸寶旁氏騙局而合法得利》、《黃興舉報借貸寶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九鼎金融大鱷一個騙局套一個更大騙局金融風暴真面目》等文章,數百次詆毀「借貸寶」產品和其營運方人人行公司。被告不斷發布的惡意污衊原告進行傳銷、設資金池、搞旁氏騙局等言論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持續傳播,其頻繁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給原告的商業信譽和聲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原告的後續推廣備受質疑。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消除所有影響,刪除所有原發及轉發侵權文字內容;2、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微信公眾號及所有轉發侵權內容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30天,並承擔所有費用;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及公證費2304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院認為,名譽是一種對特定主體的社會評價。公民及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及法人的名譽。法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是指以暴力、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捏造並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本案中,原告作為「借貸寶」軟體的著作權所作者,具有承載「借貸寶」為指代名稱的名譽權主體資格。被告黃興在「借貸寶」及其開發公司的行為未經相關國家機關認定的情況下,撰寫文章中作出「金融詐騙」、「非法集資」、「洗錢」、「旁氏騙局」、「傳銷」等具有明顯傾向性的評論,並在多個網路平台傳播,對公眾的獨立判斷產生影響,造成原告在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雖然被告陳述其作為「借貸寶」的注冊會員,人身和財產遭受雙重侵害,但被告應當通過合法、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應當在網路上發布帶有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刪除文章並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刪除文章的范圍,由於本案所涉文章數量較大,由本院依據文章的具體內容確定。關於賠禮道歉及消除影響的范圍和持續時間,本院酌情認定有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具體內容需由本院審定,持續時間本院根據侵權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酌情認定為七日。關於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10000元,由於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2304元公證費,該費用系原告進行證據保全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點評:2015年8月8日,借貸寶誕生至今,不過短短三年,這期間有1.4億用戶、月活躍用戶1000多萬,每天交易額2-5億,累計撮合交易額3600億元。

在投資者、借款人、網貸公司三者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對於此類公司從事金融業務,演變成類銀行的金融機構或非法的資本控制平台。網路借貸寶平台不應有頭寸的產生。發展為非法的資本控制平台,資金騰挪、關聯交易,變相吸儲等灰色鏈條亦將隨之誕生。

創新從來就不是顛覆性的,一個可以給用戶帶來價值的優秀商業模式,流淌的是業務流、信息流、現金流和物流,實際上流動的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價值觀和理念;必須是曾經成功過的,有生命力的,而不是未來一段時間內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這種不尋常的獨特創新的商業模式,這是最壞的榜樣,促進廣泛的違法違規的金融亂象遍地開花,呈幾何式爆發式增長態勢,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合同詐騙、非法拘禁等,引發社會腐敗、尋租行為的泛濫,導致整個社會風氣敗壞。因此,熟人借貸的過分發育,是對法制社會的腐蝕、市場經濟的摧殘、和諧社會的瓦解。

㈡ 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後被告無力償還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國家法律對合法利息的定義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只有年利率超過了36%,那麼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這部分利息。

如果沒有能力償還會被司法拘留、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
(2)金融借款糾紛判決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㈢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借款人還不出怎麼辦

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金融借款糾紛判決書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㈣ 金融借款法院判決書在網上幾年可以自動取消

目前實行裁判文書公開的法院,裁判文書均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並可被查閱。沒有時限。

㈤ 關於王葉青在上海因金融借款糾紛被判的案子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與王葉青、王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61號

㈥ 瑞福德最近金融借款糾紛合同案被告姚藝珍童安結一審判決書

這個案件剛開庭,判決書不會這么快就出來,耐心等待法院判決,最快也要一個月以後。
案號:(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81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當事人:原告: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被告:姚藝珍,童安結
承辦人:周文生
地點:濱湖第二法庭
日期:2015年8月26日
時間:15時整
書記員:李菲菲

㈦ 我因欠銀行貸款暫時無力償還被起訴了,法院判決後多久會執行判決後還可以分期還嗎會不會坐牢

法院判決後的執行期限是永久性的,但是勝訴方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判決後進行執行後實在無法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還貸,但是如果有能力履行卻明確表明拒絕還款的話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並坐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㈧ 查詢關於王葉青在上海因金融借款糾紛被判的案子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與王葉青、王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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