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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03 01:41:23

1. 締約 是什麼意思

締約--締結、訂立條約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國內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就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42條也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至於何謂締約過失責任,學者們的歸納見仁見智,聊舉幾例: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於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於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諸表述並無本質上的區別,綜合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 強制締約是合同法( )原則的體現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強制締約是合同法( )的原則的體現。
A. 自由原則 B. 正義原則 C. 鼓勵交易原版則 D. 情勢權變更原則
正確答案:B
強制締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強制締約規則體現了正義原則,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或修正。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什麼是締約

締約的意思:訂立條約:締約國。

締約

拼音:dì yuē

出處:《新唐書·張孝忠版傳》:「 為子權茂和聘其女,締約益堅。」

朝代:北宋時期

作者:宋祁、歐陽修、范鎮、呂夏卿

譯文:為他的兒子茂和聘請了這位女孩,訂立了十分堅固的條約。

(3)締約合同擴展閱讀:

締約的反義詞:解約

締約的近義詞:聯盟、訂約、定約

一、解約

取消原來的約定。

引證解釋:蝴蝶藍《全職高手》:「解約?你是要主動提出解約嗎?」 「不錯,我要求解約。」 「不要沖動啊!」

二、聯盟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共同行動而訂立盟約所結成的集團。亦指個人或集體、階級的聯合。

引證解釋:浩然 《艷陽天》第八五章:「他們能夠拉扯在一起,根本不是什麼彼此尊敬的結果,而是因為歪心邪氣相投,是互相利用的聯盟。」

三、訂約

訂立條約或契約。

引證解釋:魯迅 《書信集·致王冶秋》:「他們和我訂約時,有不另印的話。」

四、定約

訂約,訂立條約或契約。

引證解釋:北宋時期宋祁、歐陽修、范鎮、呂夏卿《新唐書·朱滔傳》:「宜擇日定約,順人心」

譯文:應該選擇一天訂立條約,順從人民的心意。

4. 什麼是合同的締約什麼是違反法定附隨義務什麼是先合同義務

締約--締結、訂立條約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內過失。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5. 格式合同是不是締約合同

沒有抄締約合同這個類別。襲格式合同就是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6. 在合同中什麼叫締約方

締約方:就是共同定立某種和約的雙方或多方。

7. 合同義務的締約形式

強制性義務
所謂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訂約義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必須作出承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強制締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對意思自治進行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或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但保留了當事人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但不允許當事人對締約相對人進行任意的選擇。我國《合同法》作了以下三種強制締約義務:
《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附隨性義務
1、債之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其情事,尚會發生各種義務。例如:甲出租A屋給乙經營麵包店時,不應再將相鄰之B屋租與他人,從事同一營業;電熱器之出賣人應正確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項。關於此類義務,德國學者有稱之為Schutzpflicht,有稱之為Nebenpflicht,有稱之為weitere Verhaltenspflicht。台灣地區學者,有稱之為附從義務,有稱之為附隨義務,均屬Nebenpflicht之迻譯,後者較能表現其特徵。蓋此類義務,並非如給付義務之自始確定,而系隨著債之關系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之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於任何債之關系(尤其是契約)均可發生,固不受特定債之關系類型之限制也。——王澤鑒著:《債之關系的結構分析》,載於其《民法學說與判解研究》(4)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00頁。
2、依誠信原則,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之外,尚負有附隨的義務。此附隨義務,又可分為兩種。一為輔助的或非獨立的附隨義務,並無獨立目的,惟保證主給付之義務履行。二為補充的或獨立的附隨義務,為達一定之附從的目的而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史尚寬著:《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頁。
3、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也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並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當負擔的義務。——葉知年著:《合同法應設定附隨義務》,載於《政治與法律》,1999年第1期。
4、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張馳,鮑治著:《附隨義務論》,載於《法學論壇》,1999年第6期,第23頁。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道文著:《試析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載於《法學》1999年第10期,第26頁。
6、附隨義務是指債的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和保護債權人其他權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為的義務。——王宏著:《論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載於《山東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3期,第92頁。
7、廣義的附隨義務是於合同關系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為合同履行中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王海霞,潘丹著:《關於附隨義務的幾個問題》,載於《理論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
8、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方龍華,吳根發著:《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隨義務》,載於《法律適用》,2001年第10期,第30頁。

8. 合同法上的強制締約義務有哪幾種

所謂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訂約義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負有應相內對人的請求,而與其容訂立合同的義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必須作出承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強制締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對意思自治進行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或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但保留了當事人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但不允許當事人對締約相對人進行任意的選擇。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強制締約義務:
《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9. 無效合同與締約過失的區別

無效抄合同與締約過失是不一樣的。
締約過失是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階段,由於一方或雙方的過失,造成合同沒有成立,而使另一方遭受了實際損失。這時合同還沒成立,也就是合同先義務沒有做好,諸如隱瞞設備缺陷,泄露保險櫃密碼,沒有通知增加對方締約成本等。締約過失有三種情形。

無效合同是合同效力問題。換言之,合同已成立!但成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損害了集體和國家的利益。國家法律不於保護的合同,因為無效,自始無效。比如,簽訂了房租合同,明知對方是開賭廳,如果對方不付房租,你也不能通過法律手段拿回租金。因為合同無效,法律不保護。合同法中無效合同有五種情形。

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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