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案例
⑴ 工程合同案例
同意.因為這不是承包商出現的錯誤.,但這種失誤也不能完全歸於業主.但是承包商要求賠償金額太大.所以我覺得承包商要求賠償金額可以少點.
⑵ 關於工程合同的案例分析!跪求靠譜答案
主體是建築工程公司與建材有限公司,客體是工程
警戒意義:簽訂合同前應了解發包方的經濟實力等相關條件,在進行合作過程中隨時了解發包方的發展,及時索要工程款,當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時,積極採取措施保全其財產,防止自己利益遭受損失。
⑶ 建設工程合同案例
從案情介紹來看,該案可能是承包人將項目轉包給包工頭,也可能是包版工頭掛靠建築權施工單位承包項目。但不論是何種情況,都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
對於這類糾紛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具體的原則。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所以有「建築商支付包工頭392萬元,開發商在欠付款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判決。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判決「建築商的管理費141萬余元作為非法所得由法院另行製作司法文書予以收繳」。案件中的包工頭,是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
至於改判情況,由於案件介紹中沒有說明詳細內容,只能認為是依據事實與法律改判的。
⑷ 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一個案例分析
修復斜撐沒立合同嗎?那應該在工程合同中寫好,如果沒寫那就不好辦了,如果只是一個提議而承包商就盲目的做了那隻有根Architect協商了
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評析的介紹
本書將建設工程施工糾紛分為施工合同訂立糾紛、施工合同主體專糾紛、施工合同工程款糾屬紛、施工質量糾紛、施工合同分包及轉包糾紛、施工合同變更和解除糾紛、施工竣工驗收糾紛、施工合同審計糾紛、施工相鄰糾紛共九大類,詳細分析了各類糾紛及其成因、處理途徑,介紹了相關案例的背景以及充分的學理評析。
⑹ 承包方與施工方簽訂合同案例
協 議 書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將建造一幢房屋住址在XX市XX鎮XX東環路5號,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進行承建,現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建設工程所在地:
二、 建築總面積:920㎡左右(共三樓半)。
三、建築期限三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在建設過程中遇不可抗力,期限可順延。
四、建築結構:為混合結構,整棟房屋須「磚路」與柱一體,必須做「馬齒」狀。
五、工程主體,包括:系「地基條石」(甲方負責),地面寬梁,欄干、線條(不能用手做),壓頂,嚴格按施工圖紙進行施工(詳見附圖)。
六、建築材料:乙方保證所用鋼筋線材為:三明鋼鐵廠(正三明廠)所生產的;水泥為麒麟牌(#500);沙為淡水沙;乙方進場施工的模板一律用新模板;所用磚塊由甲方選定(磚款直接從工程價款中扣除)。
七、工程造價:共貳拾叄萬零捌千元整(23.8萬元),分四期付清,第一期:地下寬梁至切體(即建至一樓板面完成付人民幣 元;第二期一樓板面至二樓板面完成付人民幣 元;第三期二樓板面至三樓板面完成付人民幣 元;第四期:整棟建設完工驗收合格付清余額人民幣 元。
八、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至驗收合格前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用電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均與甲方無關。
九、若乙方所用材料與約定不符,乙方必須將返工重建,所須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訂之時生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⑺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