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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租賃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03 00:55:09

1. 駁船租賃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土產格式)
政府格式紐約土產交易所採納
(1913年11月6日制定,年10月3日最新修訂)
1913年11月6日制定,經1921年10月20日、1931年8月6
日、1946年10月3日修訂。
蒸汽機
本租船合同於19__年__月__日由__型的良好{ 船舶____
內燃機
號的所有人。____與____市的承租人____簽訂。船舶總登記噸___
_凈登記噸____,輪機指示馬力____,並且船體、船機及設備均處於充分
有效狀態;船舶在____入級,船級為____;袋裝容積大約為____立方
英尺。按____夏季干舷高度,船舶吃水____英尺____英寸時,載重量
(貨物和燃料,包括不超過載重量的1.5%、但最低允許數量為50噸的淡水和
物料)約____噸(2240磅),包括容量大約為____噸燃油的永久性燃
料;在良好天氣條件下船舶滿載時能航行____節,消耗優質威爾士燃煤--優
質燃油--優質柴油約____噸;船舶現處於____。
茲表明,上述船舶所有人同意出租、上述承租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從船舶交
付之日起,租期約____,並在以下所列的航行區域內使用船舶。承租人有權在
本租船合同的整個或部分租期內轉租船舶,但承租人仍負有履行租船合同的責任。
船舶在____,於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或碼頭或地點(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
船舶在任何潮汐情況下均能安全停靠並保持浮泊),交給承租人使用。如無該種泊
位或碼頭或地點,等待的時間按第5條規定計算。船舶在交付時須作好接受貨物的
准備,貨艙須打掃干凈,且船舶緊密、堅實、牢固,並在各方面適合於貨物運輸,
裝備有壓載水艙、起貨機和具有充分蒸汽動力的輔助鍋爐;如未裝備有輔助鍋爐,
則具有足以隨時啟動所有起貨機的其他動力(並按該船舶噸位要求配足高級船員、
普通船員、輪機員和生火),用於裝運包括石油或其它產品在內的,以適當方式包
裝的合法貨物,但不包括____(船舶不得用於裝運活動物,但承運人可以在甲
板上裝運少量活動物,並承擔其風險及負責所有必要的設備和其他必需品),在英
屬北美洲、和/或美國、和/或西印度群島、和/或中美洲、和/或加勒比海、和
/或墨西哥灣、和/或墨西哥、和/或南美洲、和/或歐洲、和/或非洲、和/或
亞洲、和/或澳大利亞、和/或塔斯馬尼亞、和/或紐西蘭的安全港口之間,但不
包括馬格德林河、10月31日至次年5月15日期間的聖勞倫斯河、哈德遜灣以
及所有不安全港口,也不包括不當季節時的白海、黑海和波羅的海,____根據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按下列條件,從事合法貿易。
1.船舶所有人應提供並支付船員的全部伙食、工資以及上船和離船的領事費,
支付船舶保險費,並提供所有艙室、甲板、機艙和其他必要的物料,包括鍋爐用
淡水;維持船級並使船體、船機和設備在租期內處於充分有效狀態。
2.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燃油(另有約定者除外)、港口費用、引航費、
代理費、傭金、領事費(船員的領事費除外),以及前述費用以外的所需其他通常
費用。但當船舶由於其本身應負責的原因而進港時,則所發生的所有費用由船舶所
有人支付。船舶由於船員生病而被指令進行熏蒸,由船舶所有人負擔費用。如由於
船舶按本租船合同進行營運期間所裝運的貨物或所掛靠的港口的原因,船舶被指令
進行熏蒸,由承租人負擔費用。船舶連續被租用超過6個月後,所有其他熏蒸均由
承租人負擔費用。
承租人應提供必要的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以及所有為特殊運輸或特殊貨物所需
的任何額外設備,但船舶所有人應允許承租人使用船上已有的任何墊艙物料和防移
板。承租人可以用防移板作墊艙物料,但應賠償此種防移板的任何損壞。
3.承租人在交船港,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港,應接受船上所存的所有燃油,並
按各自港口當時的價格支付。交船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於____噸且不多於__
__噸,還船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於____噸且不多於____噸。
4.承租人應按____夏季干舷時的船舶總載重量,包括燃料和物料,從船
舶按前述規定交付之日起,以每噸每日歷月____美元的費率,向船舶所有人支
付租金;對於一個月中的任何部分時間,以同一費率支付。租金應付至船舶從交船
時的同樣良好狀態(正常耗損除外),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在____還給船舶所
有人(除非已滅失)時為止。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不少於____天的預計還
船的時間和可能的地點的通知。
5.上述租金應在紐約以美元現金支付,且每半個月預付一次。對於最後半個
月或其中部分時間,應支付估計的租金數額,並當其不足以支付實際租用時間的租
金時,如經船舶所有人要求,差額租金應按時每天支付,除非承租人已提供銀行擔
保或保證金。否則,承租人未能按時支付租金,或提供銀行擔保,或違反本租船合
同的任何規定,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營運中撤回,而不影響其(船舶所
有人)可能擁有的向承租人索賠的任何權利。租期從船舶准備就緒書面通知於下午
4點前遞交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7點起算。但如承租人要求,
承租人有權立即使用船舶,這些所使用的時間計入租期。
如經船長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港口應現金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收
取2.5%的手續費。該種墊款從租金中扣除。但是,承租人對該種墊款的使用不
負責任。
6.貨物在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指的任何泊位或碼頭或地點裝船或卸船,但以船
舶能在任何潮汐情況下安全停靠並保持浮泊為條件,除非在該種地點類似尺度的船
舶通常安全擱淺。
7.船舶的所有貨艙、甲板和通常裝貨地點(不超過其能合理積載和裝運的范
圍),以及押運員(如有的話)艙室的全部容積,除僅保留適當和足夠艙室供船舶
高級船員、普通船員使用,以及存放船具、屬具、傢具、食品、物料和燃油外,均
歸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權在居住艙室允許范圍內運輸旅客,但承租人應向船舶所
有人每天每旅客支付____的艙室居住和伙食費用。但是,如因運輸旅客而發生
的任何罰款或額外費用,現約定均由承租人承擔此種風險和費用。
8.船長應使船舶在航次中盡快速遣,並會同船員及使用小艇而提供習慣性幫
助。船長(雖有船舶所有人任命)在有關船舶營運與代理方面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
和命令。承租人在船長監督下裝載,積載貨物和平艙,並承擔費用。船長應按大副
或理貨員的收據簽發任何遞交其簽署的貨物提單。
9.如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或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船舶所有人
在收到意見書後,應調查事實,並在必要時予以更換。
10.承租人可以指派一名押運員隨船觀察航次是否盡快速遣。船舶應向押運
員提供免費居住的艙室,以及與船長相同標準的伙食,承租人按每天一美元支付費
用,船舶所有人應供應引航員和海關官員的伙食,並如經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授權
應供理貨員、碼頭工人的工頭等的伙食,承租人按當時伙食價格支付所有這些人員
的伙食費用。
11.承租人應隨時向船長書面提供所有必要的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應在航
海日誌上完整和正確記錄航次的情況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並且,如經要求,
向承租人、代理人或押運員提供航海日誌的真實副本,以表明船舶航向和航行里程,
以及燃油的消耗情況。
12.船長應謹慎注意貨物通風。
13.承租人可選擇將本租船合同延長____的時間。但應在最初規定的租
期或任何經選擇延長的租期屆滿前____天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4.如經承租人要求,在____之前不計算租期;如船舶未在____之
時或之前(但不晚於上午4點)遞交書面准備就緒通知書,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可在
船舶准備就緒前的任何時候,選擇解除本租船合同。
15.如由於船員或物料不足,船舶發生火災,船體、船機或設備故障或損壞,
船舶擱淺,因船舶或貨物發生海損事故而延誤,船舶為檢驗或油漆船底而進干塢,
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阻礙船舶的充分工作,對因此所損失的時間停付租金;如船
舶在航行時,由於船體、船機或設備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故障而使船速下降,因此損
失的時間,以及任何因此額外消耗的燃料和任何額外費用,均應從租金中扣減。
16.如船舶滅失,則預付但未取得的款項(從船舶滅失或最後一次報告之日
起算),應立即退還給承租人。天災、敵人、火災、君主、統治者或人們的扣留,
以及海上、內河、船機、鍋爐和蒸汽動力的所有危險及事故,以及本租船合同租期
內的航行錯誤,雙方均免責。
17.如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爭議,爭議事宜應提交紐約三名仲裁員
仲裁,其中當事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方指定的兩名仲裁員指
定。他們或其中兩人所作裁決是終局的。為執行裁決,按本協議當事方可申請法院
作出裁定。仲裁員應為商人。
18.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據本租船合同應得款項,包括共同海損分攤,則
對所有貨物和所有轉手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所有預付但未得的款項,以及
任何超額支付的租金或本應立即退還的多餘保證金而對船舶行使留置權。承租人不
應招致由其或其代理人引起的、可能對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權和利益具有優先
權的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也不應允許繼續招致此種權利。
19.所有無主物和救助報酬,在扣除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所花費用及船員應
得份額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享,共同海損應在承運人在美國選擇的港
口或地點,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中規則1至規則5、規則17至規
則22,以及規則F進行理算、說明和解決。上述規則未規定的事宜,應按紐約港
的法律和習慣處理。在該種理算中,用外國貨幣計算的費用,按支出之日的兌換率
折算成美元;用外國貨幣索賠的貨物損失的費用,應按這些受損貨物在卸貨最後一
日從船上最後卸下的港口或地點的兌換率摺合。海損協議或保證書,以及承運人要
求的附帶擔保,應在提貨之前提供。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足額的現金保證金,作
為貨物分攤共同海損和支付救助報酬以及特別費用的附帶擔保,如經要求,應由貨
物、托運人、受貨人或貨主在提貨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種保證金應按承運人的
選擇,以美元支付並匯給理算人。因此所匯的保證金應在理算地點,以進行共同海
損理算的理算師的名義存入特別帳戶。如有退款或餘款,應以美元支付。
船舶在開航之前或開航以後,由於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因疏忽所致,發生事故、
危險、損害或災難,而承運人依據法規、合同或其他規定對此或其後果不負責任,
則貨物、托運人和受貨人應連帶地同承運人在共同海損中分攤因此所產生或引起
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任何犧牲,滅失或費用,並應支付有關貨物的救助報酬和特
別費用。如救助船為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救助報酬應如同此救助船屬於他人一樣,
以相當方式金額支付。
上述有關共同海損的規定應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簽發的所有提單。
20.船舶在停租期間,或因膳食、冷卻水,或因火爐而使用的燃油,其數量
由雙方約定。替換此種燃油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擔。
21.由於船舶在租期內隨時可能航行於熱帶水域,在承租人和船長認為必要
的任何時候,船舶應在方便地點進塢,消除和油漆航底,並至少從上次油漆時起算,
每6個月進行一次。租金應停止支付,直至船舶重新處於適當的可供營運的狀態。
22.船舶所有人應維持船舶起貨設備處於適當狀態,提供起重能力達3噸的
(供所有吊桿的)起貨設備,並提供繩索,滑車吊纜、吊貨網及滑輪。如船舶裝備
有能起吊重貨的吊桿,船舶所有人應提供其必需的起貨設備;如無此種吊桿,重貨
所需的起吊裝置和設備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船舶所人有還應提供船上照明和晚
間工作用油。船舶應允許使用已裝備的電燈,但除船上已有的照明外的附加照明,
由承租人負擔費用。承租人可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貨設備。
23.如經承租人要求,船舶應晝夜工作。在裝卸貨物期間,所有起貨機均歸
承租人使用。船舶應每艙安排一名起貨機司機,按承租人要求,晝夜操縱起貨機。
承租人同意對高級船員、輪機員、起貨機司機、甲板人員及生火的加班,按所工作
的小時數,以僱傭合同規定的費率支付加班費。如港口或勞工組織的規章禁止船員
操縱起貨機,則岸上起貨機司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如起貨機不能使用,或無
足夠動力使起貨機運轉,船舶所有人應支付按要求使用的岸上替代機器的費用,並
承擔因此造成的時間損失。
24.當事雙方一致約定,當根據本租船合同貨物裝運至美國或從美國運出時,
本租船合同受1893年2月13日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即《有關船舶航行等
的法案》中所有條款和規定,以及所有免責事項的約束。本船舶合同同時受下列條
款的約束,並應將其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所簽發的所有提單。
美國首要條款
本提單應受1936年4月16日通過的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案中的規定的約
束。該法案應視為並入本提單,並且,本提單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視為承運人放棄
其根據該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豁免,或增加其該法案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如本提單中的任何條款與該法案相抵觸,則該種條款無效,但以所抵觸的為限。
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如船舶由於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受僱人員在駕駛
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碰撞,則根據本提單承運的貨物
的所有人應補償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或對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此種損失或賠償責任是指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給上述貨
物的所有人其貨物的損失或損壞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賠,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
作為其向載貨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抵銷、扣除或追回。
25.船舶不應按要求進行任何冰封的港口或由於冰凍原因,燈標或燈船已經
或將被撤除的任何港口,或根據通常事態發展,由於冰凍原因,船舶具有不能安全
進港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安全駛離風險的任何港口。
26.本合同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解釋為船舶光船租賃給定期承租人。如同
船舶為自己營運人一樣,船舶所有人仍對船舶的航行、保險、船員,以及所有其他
事宜負責。
27.本船及所有人應按依本租船合同所獲取並已支付的租金,以及根據本租
船合同的任何繼續或延長情況,支付2.5%的傭金。
28.依本租船合同獲取並已支付的租金的 2.5%, 應 向
____支付過手傭金。經____的電報授權。
____代表船舶所有人記本租船合同由我們掌管。

租船合同
使用單位: 簡稱甲方
船舶單位: 簡稱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 船 馬力 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
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 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
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
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
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
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
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
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年,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
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 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
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份按日計收。
7.燃潤料由 方負責,但 方需協助,其費用由 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
乙方 份,船管處 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
行。
11.本合同於19 年 月 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帳號: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帳號:
鑒證機關: 負責人:
19 年 月 日

2. 租船運輸交易實務中租船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1、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也稱「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口運至另一港口,並由承租人為此向出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種海上運輸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3、光船租賃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佔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光船租賃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3. 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租船合同的共同內容主要有以下諸項: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載貨重量、容積等。 不同見下面描述:航次租船合同 租期為一個或幾個連續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質是貨物運輸合同。出租人雖 租船合同 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對船舶的控制,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並組織營運。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運輸貨物。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點:①合同規定除裝卸費由某方負擔外,船舶的全部開支由出租人負責。②運費按船舶實際裝載貨物噸數計算,或者擬定一個包干運費。③合同定有裝卸期限和延滯、速遣條款。實際裝卸時期超過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滯期費;裝卸提前完成,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費。④關於出租人運輸貨物責任,大多數租船合同採用目前國際通行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又稱《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種標准格式,通常採用的有波羅的海和國際航運協會制定的「金康」(GENCON)合同和北美糧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將船舶提供給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數月至數年不等)內按照約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經營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點:①合同規定出租人提供適合約定用途的船舶,適當地配備船員和裝備船舶,並在租期內維持船舶的適航狀態;承租人負責船舶經營,既可以將船舶用於承運自己或他人的貨物,也可以經營租船業務或用之於其他業務。船長應在合同范圍內按承租人的指示運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應接受出租人的命令。②承租人負責支付燃料費和港口費,出租人負責支付船員工資和給養、船舶的折舊費、修理費和保險費。③租金按艙容或按載重噸計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④承租人運送第三方貨物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視為提單上所載貨物的承運人。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種標准格式,使用比較多的有紐約產品交易所於1913年制訂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羅的海和國際航運協會於1939年制訂的波爾的姆租船合同。前者偏護承租人,後者偏護出租人。中國租船公司於1980年制訂的中租期租船合同為中國租用外國船舶所採用的合同範本。 光船租船合同 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內為取得對特定船舶的控制和佔有,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種財產(船舶)租賃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點:①光船租賃通常必須在主管當局登記,而且有的國家,特別是從事船舶開放登記國家(見船舶登記),允許在租期內改換船舶國籍。②近年來,通過光船租賃以租購方式購置船舶,已成為缺乏資金的航運公司籌措資金擴大商船隊的一項比較有效的措施。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往往以出租人即賣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給某些信譽較好的航運公司,租購期滿後,船舶所有權就歸於該航運公司。

4. 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航次租船合同,又稱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約定港口之間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艙位,承運約定的貨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單航次合同,也可以是連續航次合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為了運輸大宗貨物,或者是因為班輪航線無法滿足貨物運輸的需要。承租人也可可能是為了轉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運費按所承運的貨物數量計算,與航程所用的時間無關,出租人承擔了時間風險。出租人因而希望盡早完成約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賺取更多的運費。為此,出租人在運輸過程將盡力速遣,而無須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規定出租人的速遣義務。但是,由於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貨物的裝卸作業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則無法控制貨物的裝卸所耗費的時間。為了促使承租人盡速完成裝卸作業,航次租船合同無一例外訂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裝卸時間內完成裝卸,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滯期費,以補償出租人的損失。在班輪運輸中,由於貨物的裝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班輪運費已包括裝卸費用,無須規定托運人裝卸時間與支付滯期費的義務,因而,提單背面條款中一般沒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
航次租船合同屬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不同於班輪運輸合同,它具有以下特點:
1、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輪運輸合同的當事人稱為承運人和托運人。班輪運輸中的班輪是定船期、定航線,向所有托運人開放的,稱為公共承運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運與其簽訂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貨物,有關船期和航線的安排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故稱為私人承運人或專門承運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我國海商法第43條), 實踐中多以標准格式合同為基礎,加以增刪或修改而訂立。合同訂立過程中,船東和承租人(貨主)及他們的代理人通常通過國際租船市場,由雙方經紀人在市場上洽訂。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國家都無制約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陸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關租船合同的條款,也都屬於非強制性條款或彈性條款,即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排除或修改後適用。而在班輪運輸中,托運人要利用班輪服務就必須同意提單上的條款,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張合同自由的國家也都通過國內強行法制約提單條款。

3、出租人負責船舶營運並負擔費用。船舶出租人通過其僱用的船長、船員佔有控制船舶,除貨物裝卸費有可能另有約定外,其他船舶營運費用,如燃料費、港口費以及船舶的維持費用,包括船員工資、伙食、船舶維修保養、保險、檢驗等費用,均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對船舶或艙位有使用權,即使貨未裝滿、出租人也無權裝運第三人的貨物。

4、運費計算方面,班輪公司制訂了承運人的運價表,按所運貨物噸數或體積乘以費率來計算運費。租船合同的運費按協議確定,按市場供求情況由雙方洽定。運費計算辦法有按約定的噸位計算和包干運費兩種,前者按約定噸位及每噸約定運價計算。後者只規定個總金額。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時才以包干運費計算,稱為整艙運費租船或包船。此時,不論承租人裝運多少貨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運費數額。

5、航次租合同規定用於貨物裝卸的期限和裝卸時間計算辦法,並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班輪運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安排泊位進行裝卸,以適應定期班輪的要求,因此提單上大多沒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速遣費條款,一般只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按船舶所能夠收受或交付的速度盡快提供或接收貨物。如果港口擁擠,可能要托運人支付港口擁擠附加費。
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統一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號"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訂,並經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訂。到目前為止,國際使用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條款上,比較明顯地維護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適用於各種航線和各種貨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採用最廣,我國進出口的航轉租承租人多用這一格式。
《巴爾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廣泛適用於北美地區整船穀物運輸,由北美穀物出口協會制訂並為BIMCO認可,租船合同代號"NORGRAIN"。

《澳大利亞穀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號"AUSTRAL"。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此格式由美國船舶經紀人和代理人協會於1977年制訂,專門適用於油船航次租船,租船合同代號"ASBATANKVOY"。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由國際獨立油輪船東協會制訂,租船合同代號"INTERTANKVOY"。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用途使用,並支付租金的合同。
與航次租船合同的區別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並非按照貨物的數量計算,承租人承擔了船舶航速及貨物裝卸時間的風險。鑒於出租人並不控制貨物的裝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過程盡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無盡力速遣條款。另方面,由於承租人負責貨物的裝卸,無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擔滯期費;而裝卸時間也計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滯期費條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無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是判斷期租與程租的根本標准,因而在實務出現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屬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規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間的運輸,但是承租人應按時間支付租金。船東可利用這種安排,不再承擔裝卸時間風險,省去計算裝卸時間及滯期費的麻煩。當然,承租人也可從容地安排貨物的裝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對船舶的維修義務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營運連續滿24小時,對因此損失的營運時間,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已盡適航義務,則在運輸過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現延遲,承租人一般沒有拒付或收回運費的權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負責裝卸費用外,還應負責燃油、港口使費等營運費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條件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僅負責裝卸費用;如果按Gross Terms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擔全部運輸費用,承租人也不承擔裝卸費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權獲得海難救助報酬的一半。這種規定的理由,在於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船舶的時間損失。海上救助無疑會耗費船舶的營運時間,承租人甚至喪失營運機會的風險,而出租人的船員實際進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雙方分離救助報酬。

5、我國海商法第六章將期租與光船租賃合同統稱"船舶租用合同",認為船舶租用合同不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則被視為運輸合同。我國海商法如此處理,蓋是由於航次租船合同與提單條款較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則與提單或海上運輸合同相去甚遠。對於這種規定,只需理解兩點:(1)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於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當事人可自由擬定合同條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關事項沒有規定或規定清時,應適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無規定,由於我國海商法為民事特別法,可適用民法通則有關租賃合同的規定,如我國民法通則也無規定,則應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適用國際慣例。

5. 期租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區別

航次租船合同,又稱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約定港口之間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艙位,承運約定的貨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單航次合同,也可以是連續航次合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為了運輸大宗貨物,或者是因為班輪航線無法滿足貨物運輸的需要。承租人也可可能是為了轉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運費按所承運的貨物數量計算,與航程所用的時間無關,出租人承擔了時間風險。出租人因而希望盡早完成約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賺取更多的運費。為此,出租人在運輸過程將盡力速遣,而無須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規定出租人的速遣義務。但是,由於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貨物的裝卸作業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則無法控制貨物的裝卸所耗費的時間。為了促使承租人盡速完成裝卸作業,航次租船合同無一例外訂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裝卸時間內完成裝卸,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滯期費,以補償出租人的損失。在班輪運輸中,由於貨物的裝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班輪運費已包括裝卸費用,無須規定托運人裝卸時間與支付滯期費的義務,因而,提單背面條款中一般沒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
航次租船合同屬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不同於班輪運輸合同,它具有以下特點:
1、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輪運輸合同的當事人稱為承運人和托運人。班輪運輸中的班輪是定船期、定航線,向所有托運人開放的,稱為公共承運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運與其簽訂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貨物,有關船期和航線的安排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故稱為私人承運人或專門承運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我國海商法第43條), 實踐中多以標准格式合同為基礎,加以增刪或修改而訂立。合同訂立過程中,船東和承租人(貨主)及他們的代理人通常通過國際租船市場,由雙方經紀人在市場上洽訂。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國家都無制約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陸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關租船合同的條款,也都屬於非強制性條款或彈性條款,即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排除或修改後適用。而在班輪運輸中,托運人要利用班輪服務就必須同意提單上的條款,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張合同自由的國家也都通過國內強行法制約提單條款。

3、出租人負責船舶營運並負擔費用。船舶出租人通過其僱用的船長、船員佔有控制船舶,除貨物裝卸費有可能另有約定外,其他船舶營運費用,如燃料費、港口費以及船舶的維持費用,包括船員工資、伙食、船舶維修保養、保險、檢驗等費用,均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對船舶或艙位有使用權,即使貨未裝滿、出租人也無權裝運第三人的貨物。

4、運費計算方面,班輪公司制訂了承運人的運價表,按所運貨物噸數或體積乘以費率來計算運費。租船合同的運費按協議確定,按市場供求情況由雙方洽定。運費計算辦法有按約定的噸位計算和包干運費兩種,前者按約定噸位及每噸約定運價計算。後者只規定個總金額。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時才以包干運費計算,稱為整艙運費租船或包船。此時,不論承租人裝運多少貨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運費數額。

5、航次租合同規定用於貨物裝卸的期限和裝卸時間計算辦法,並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班輪運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安排泊位進行裝卸,以適應定期班輪的要求,因此提單上大多沒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速遣費條款,一般只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按船舶所能夠收受或交付的速度盡快提供或接收貨物。如果港口擁擠,可能要托運人支付港口擁擠附加費。
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統一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號"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訂,並經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訂。到目前為止,國際使用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條款上,比較明顯地維護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適用於各種航線和各種貨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採用最廣,我國進出口的航轉租承租人多用這一格式。
《巴爾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廣泛適用於北美地區整船穀物運輸,由北美穀物出口協會制訂並為BIMCO認可,租船合同代號"NORGRAIN"。

《澳大利亞穀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號"AUSTRAL"。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此格式由美國船舶經紀人和代理人協會於1977年制訂,專門適用於油船航次租船,租船合同代號"ASBATANKVOY"。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由國際獨立油輪船東協會制訂,租船合同代號"INTERTANKVOY"。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用途使用,並支付租金的合同。
與航次租船合同的區別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並非按照貨物的數量計算,承租人承擔了船舶航速及貨物裝卸時間的風險。鑒於出租人並不控制貨物的裝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過程盡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無盡力速遣條款。另方面,由於承租人負責貨物的裝卸,無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擔滯期費;而裝卸時間也計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滯期費條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無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是判斷期租與程租的根本標准,因而在實務出現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屬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規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間的運輸,但是承租人應按時間支付租金。船東可利用這種安排,不再承擔裝卸時間風險,省去計算裝卸時間及滯期費的麻煩。當然,承租人也可從容地安排貨物的裝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對船舶的維修義務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營運連續滿24小時,對因此損失的營運時間,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已盡適航義務,則在運輸過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現延遲,承租人一般沒有拒付或收回運費的權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負責裝卸費用外,還應負責燃油、港口使費等營運費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條件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僅負責裝卸費用;如果按Gross Terms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擔全部運輸費用,承租人也不承擔裝卸費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權獲得海難救助報酬的一半。這種規定的理由,在於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船舶的時間損失。海上救助無疑會耗費船舶的營運時間,承租人甚至喪失營運機會的風險,而出租人的船員實際進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雙方分離救助報酬。

5、我國海商法第六章將期租與光船租賃合同統稱"船舶租用合同",認為船舶租用合同不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則被視為運輸合同。我國海商法如此處理,蓋是由於航次租船合同與提單條款較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則與提單或海上運輸合同相去甚遠。對於這種規定,只需理解兩點:(1)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於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當事人可自由擬定合同條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關事項沒有規定或規定清時,應適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無規定,由於我國海商法為民事特別法,可適用民法通則有關租賃合同的規定,如我國民法通則也無規定,則應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適用國際慣例。

6.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的異同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並非按照貨物的數量計算,承租人承擔了船舶航速及貨物裝卸時間的風險。鑒於出租人並不控制貨物的裝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過程盡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無盡力速遣條款。另方面,由於承租人負責貨物的裝卸,無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擔滯期費;而裝卸時間也計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滯期費條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無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是判斷期租與程租的根本標准,因而在實務出現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屬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規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間的運輸,但是承租人應按時間支付租金。船東可利用這種安排,不再承擔裝卸時間風險,省去計算裝卸時間及滯期費的麻煩。當然,承租人也可從容地安排貨物的裝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對船舶的維修義務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營運連續滿24小時,對因此損失的營運時間,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已盡適航義務,則在運輸過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現延遲,承租人一般沒有拒付或收回運費的權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負責裝卸費用外,還應負責燃油、港口使費等營運費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條件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僅負責裝卸費用;如果按Gross Terms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擔全部運輸費用,承租人也不承擔裝卸費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權獲得海難救助報酬的一半。這種規定的理由,在於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船舶的時間損失。海上救助無疑會耗費船舶的營運時間,承租人甚至喪失營運機會的風險,而出租人的船員實際進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雙方分離救助報酬。

5、我國海商法第六章將期租與光船租賃合同統稱"船舶租用合同",認為船舶租用合同不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則被視為運輸合同。我國海商法如此處理,蓋是由於航次租船合同與提單條款較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則與提單或海上運輸合同相去甚遠。對於這種規定,只需理解兩點:(1)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於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當事人可自由擬定合同條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關事項沒有規定或規定清時,應適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無規定,由於我國海商法為民事特別法,可適用民法通則有關租賃合同的規定,如我國民法通則也無規定,則應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適用國際慣例。

7. 港口碼頭租賃協議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租賃×××河碼頭經營場地事宜訂立如下一致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其租用的三堡碼頭部分場地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具體位置如下:自碼頭南面通道水溝北起向北至三層樓前面通道以西九十米,運河南邊第一個纜樁起向北九十米到2號桅桿吊機操作台邊止,含南北九十米以北三層樓通道以西至運河邊留做的8米寬的共用通道。同時,甲方應在租場地分配的房屋中提供8間底層的房間歸乙方辦公使用。 二、租賃期限為 年零 個月,自年月起至 年月 日止。 三、租金和租金的繳納:自年月至年 月, 日期間,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計人民幣 萬元整;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期間,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計人民幣 萬元。四、甲方應在年 月 日前將上述場地全部交由乙方使用,逾期未交付的,則由甲方按每天 元支付乙方違約金。

8. 急需一份碼頭租賃協議(合同),高分求助!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反復協商,一致同意甲方1118號大治河金磚碼頭有償租賃給乙方從事貨物裝卸、倉儲使用,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製定如下協議條款共同恪守:

一、租賃范圍

大治河1號碼頭岸線由西向東長50米,寬15米和與該地快相對應相連地塊長133.3米寬50米約10畝地及安裝在碼頭上8噸吊機一台。

二、租賃期限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

三、租金計算

碼頭岸線由西向東長50米寬15米和8噸吊機一台,第一、二年租金為人民幣貳拾 伍萬元整;與碼頭岸線由西向東長50米寬15米地快相對應相連地塊長133.3米寬50米約10畝地,第一、二年租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貳萬元)人民幣肆拾 萬元整。以上第一、二年租金合計為陸拾伍萬元整。

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一、二年每年租金基礎上遞增20%每年分別為人民幣叄拾玖萬元。

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四年每年租金基礎上遞增20%為人民幣肆拾陸萬捌仟元。

四、租金交納期限

第一、二年租金為人民幣陸拾伍萬元整,在本協議簽定後三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叄拾貳萬伍仟元,三個月內再向甲方交納人民幣叄拾貳萬伍仟元。

第三、年租金,在第一、二年租期滿後一個月內交清。

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期滿後一個月內交清。

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期滿後一個月內交納。

五、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衛生、用電、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要保證乙方內外道路暢通、和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甲方應對碼頭進行嚴格管理,並負責碼頭內的安全防範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保養工作;對水、電、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

六、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3、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4、應按期支付租金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稅費。使用甲方公司發票應照章納稅,並享受優惠政策。
5、乙方應選派責任心強,素質高,懂經營,善管理人員對碼頭進行管理,對外來打工人員要認真進行臨時戶口登記申報,確保一方平安。

6、乙方要對設備和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保養,冬季要對吊機做一次防銹保護,保持設備完好及正常運轉,對設備故障及時修復確保安全。
7、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著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8、 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改變碼頭狀態和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及水、電、污水管網等設施,如確需改動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進行改動或擴增設備時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協助,所需費用有乙方承擔,否則,乙方應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七、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

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2、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碼頭,經甲方多次書面

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場地加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4、將場地碼頭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應退還剩餘租金:

1、不具有合法碼頭經營使用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取消碼頭使用資格時。

2、碼頭因人為或自然因素喪失碼頭使用功能無法恢復時。

七、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負責乙方生活、作業、辦公供電供水,以分支計量表核算費用。

2、乙方租用甲方碼頭需向有關部門交納有關費用由甲方代

交後向乙方收取。

3、航頭港監費(0.02元/噸)由乙方自行交納。

4、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但租金按當時的物價及周圍碼頭租金漲幅作適當調整。
5、租賃期滿後,甲、乙雙方不續租時乙方應提前對碼頭場地進行清理,將屬於自乙方的臨時建築拆出清理干凈,在租期結束後按時交還甲方。

6、乙方在經營中需使用甲方地磅時甲方應指派司磅人員積極配合,乙方應按0.2元/噸交費。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碼頭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租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協議生效時間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本協議所涉及的碼頭使用證復印件

2、 本協議所涉及的土地證復印件

3、 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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