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時間
A. 競業限制是什麼意思,競業限制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什麼是競業限制呢?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版密的勞動者,在勞動權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最長為三年。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准、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B. 競業禁止協議怎麼寫,期限是多久
競業禁止稱競業避止與特定經營內容關特定某些行予禁止種制度競回業禁止限制象答負事特定競業行義務種義務產原二: 基於律直接規定公司董事、經理等競業禁止義務所作規定; 二基於事間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類協議通用於保護僱主商業秘密 定按照律規定確認約定按照雙都能接受范圍、域、期限確
C. 競業限制協議應當自什麼時候履行
按理來說,競業限制協議從該協議生效之日起履行。但是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該協議是否就已生效,還是以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生效要件?在司法實務中,各地的處理不一。
上海認為,未支付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准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而北京卻認為,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待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准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競業限制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但由於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成為必要。從合同性質看,競業限制協議屬於一種雙務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當然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上海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約定支付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勞動者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這似乎有強制雙方履行的嫌疑。
北京規定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並不導致協議無效,只有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時,競業限制協議才不產生法律效力。這種觀點比較合理,既兼顧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要求,又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把握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D. 沒有寫期限時間的競業協議有效嗎
保密義務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只要還是秘密,就應該一直保密,單位無須支付補償。版
但是,競業許可權制則應當補償,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支付勞動者補償。對於負有保密義務者的競業限制有期限規定,不能超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2年。
E. 競業限制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最長2年。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5)競業協議時間擴展閱讀: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准
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本文認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存在約定為主,法定為輔的內容。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准和支付形式
我國的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准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准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法
F. 簽合同2年後補簽競業協議,協議的時間以哪個為准
1.競業來限制協議的時間不能超源過兩年(離職之日起計算)。如果協議期限,也就是你按照協議在離職後不能到競爭單位工作的時間為2年的話,你領取補償金的時間是兩年。如果期限短於兩年,或者原單位同意你不需要履行競業協議,那麼你領取補償金的時間為實際競業的期間。 2.前一年的工資收入,應該是按照你前一年全部工資所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而且是稅前的。如果競業協議有其他約定,則按照協議辦理。 3.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包括了你在職期間和你離職後的一定的時間,如第1點中提到的。如果你在合同期內離職,那麼就屬於合同解除的情形。
G. 競業禁止協議何時簽定
1、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內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容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H. 競業禁止協議時間為無限期合法嗎
違法,競業限制期限是解除勞動合同後2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