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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案例5篇

發布時間: 2021-03-02 19:37:48

『壹』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雖未簽書面合同,但有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給本村人承包,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合法行為。

如果已經規劃修路要佔用這塊地,你再去要地已經沒有意義。因為:
土地被徵用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其中勞力安置費歸土地承包人;土地補償費國務院規定歸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費歸耕種者、地面附著物補償歸其所有權人。但所有歸個人的補償,均會(應該)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則分給實際耕種的人。
修路佔用剩餘的土地,你可以協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後無論約定任何經濟上的往來,只要不是能當場結清的,最好都簽訂書面合同。免得事後糾紛。

『貳』 農村土地糾紛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農村的人一般要依靠土地來種地生活。但是由於一些原因,常常會發生土地確權糾紛,這是需要進行協調調解,情節嚴重就會進行訴訟。那麼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呢?華律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原則
(1)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的原則

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是因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所引起的,這種情況在集體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關系中十分常見。引起這類爭議的主要原因有:①歷史上鄉、村、社、隊、場因合並、分割、改變隸屬關系等行政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並且對於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麼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麼處理的呢?對於這一問題,華律網小編整理如下知識點,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是什麼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叄』 農村土地道路糾紛案例

土地歸集體所有,沒有糾紛。

『肆』 農村村與村土地糾紛需要一個案例

土地糾紛引沖突倆村民互毆「兩敗俱傷」

人民網貴港2017年1月16日電 黃某與覃某是同村村民,但兩人卻因土地糾紛而大打出手,最終導致一方被另一方打傷。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覃某賠償原告黃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37元。

原告黃某與被告覃某系同村村民,兩家存在土地糾紛。2016年6月13日,原告去到被告家中與被告家人就土地糾紛問題進行理論,期間雙方言語大聲,繼而演變成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原告黃某被被告覃某打傷頭部。同日,原告被送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2016年6月20日,原告辦理出院,其住院7天期間花去醫療費共計5157元。

另查明,本次事件發生後,貴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前往處理,後組織雙方進行治安調解,因原被告對於賠償數額協商不下,調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原告黃某傷情經貴港市港北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對於土地糾紛的問題,原、被告應秉持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司法途徑理性、妥善地處理。但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能保持成年人應有的文明和理性,而是採取爭吵或肢體沖突的方式使事態惡化、矛盾加深,並在雙方推搡過程中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

故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也存在相應的過錯。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原被告應按4:6比例對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被告覃某承擔60%賠償責任,原告黃某自負40%賠償責任。經核算,原告黃某的損失為6895元,被告覃某應承擔60%賠償責任,即應向原告黃某賠償4137元。(黃麗麗 陳擁靜)

擴展材料

農村村與村土地糾紛案例審理注意事項:

1、是要高度重視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審理中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司法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公正的作出裁判結果。

2、是要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工作。

基層法院在受案前疏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渠道化解矛盾,引導或幫助當事人通過行政機關解決爭議。有仲裁條款但未經仲裁的,告知當事人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起訴前並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3、是要注意強化調解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應該堅持以調解為主的原則,深入實地,全面掌握爭議土地的基本事實,找准穩妥解決糾紛的切入點,耐心、細致、深入地做好訴訟調解工作,注重發揮村委會、地方黨政有關部門的參與協調作用,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是要做到慎審快結。

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合理確定和把握時機,尊重本地農業生產的自然規律。對於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調整、變更的案件,盡可能在當年農作物秋收後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審結案,不影響農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學認定和使用證據。

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流轉時的相關證據,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機械依照《證據規則》進行,很多農民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更多的注重實體正義,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伍』 一個關於土地糾紛的案例分析。。。誰能幫幫我

農業補貼和繳納農業稅的畝數是對應的,分地行為是家庭自己的,政府不會干涉,不過辦理補貼時村委會會根據政策自動把補貼給納稅人。他的三伯應該考慮公平,如果人家的稅款沒有靠補貼領回來,他打算要地就應該用現金補夠,當然商量著來最好了

『陸』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6)農村土地糾紛案例5篇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

『柒』 農村土地互換糾紛案例

我與張換地後,又把張的地換給李,通過村部李要和我簽協議,不通過張合法嗎。謝謝

『捌』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案例

你聽說過墳場兩個字嗎?中國有的地方的風俗習慣是設立墳場,以後子孫後代也埋葬在這里,當然容不下的時候有人家出去另立祖墳,另設墳場。一個人一個人的埋估計很少地方這么做。這與承包地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玖』 農村土地糾紛該怎麼解決

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9)農村土地糾紛案例5篇擴展閱讀: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拾』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急!急!急!

土地仲裁委員會可以處理。
你的幾個問題,只要把握住一點就可以,所有你們村的土地池塘山林都是集體所有,是所有的戶口裡的農民所有,不是村委會所有,村委會是你們選出來辦事的。另外, 承包的事情也是要公開的,同樣的魚塘,兩個人都要承包,那就要公開競價了,至於承包款,是分給村民還是在村委會的主持下修路或者其他用途,都要公開,財物公開,用途公開,總之,村委會不是你們頭上的人,是給你們辦事的,他們沒有任何理由隱瞞任何跟村民利益相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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