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費用
『壹』 民間借貸糾紛標的5萬 訴訟費要多少
應當是1050元。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內按照下列標准交納:容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貳』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訴訟費的收取
訴訟費以實際請求標的為准,主張利息和借款的話,以二者的總和來計算版訴訟費。在本案中起權訴要求償還161萬元借款的話,最少要繳納19290元訴訟費,如果要主張利息的話,可以不在訴狀中提出,等法院受理後再提出追加訴訟請求,這樣就可以避免繳納利息部分的訴訟費了。
『叄』 民間借貸的起訴費收費標准
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它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肆』 借貸糾紛,去法院訴訟要多少錢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民間借貸糾紛該怎樣處理
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人民調解、強制執行、仲裁、督促程序和支付令、訴訟、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1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2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3人民調解的效力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註: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三強制執行
公證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范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1合同辦理執行公證有兩大好處1.公證機構的介入有助於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審核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防止無效合同的發生,及時制止欺詐行為。2.公證機構對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效力相當於法院的判決書效力。依據《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經公證的已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