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醫患糾紛
① 從大興黃村去北京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怎麼坐地鐵
公交線路:來興48路 →源 地鐵4號線大興線 → 地鐵7號線,全程約27.3公里
1、從黃村步行約120米,到達清源路東口站
2、乘坐興48路,經過1站, 到達黃村公園站
3、步行約340米,到達清源路站
4、乘坐地鐵4號線大興線,經過11站, 到達菜市口站
5、步行約50米,換乘地鐵7號線
6、乘坐地鐵7號線,經過5站, 到達廣渠門內站
7、步行約920米,到達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
② 醫患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
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簡稱醫調委。
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4、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5、就是司法裁決。
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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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 面對醫患糾紛怎麼處理
醫患糾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卻又必須冷靜面對的問題,如何應對醫患糾紛已成為當前醫院(個體醫生)與患者雙方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
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談到醫患糾紛的處理時,認為醫患雙方對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並不十分清楚,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深層原因。因此,醫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確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義務的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免除或減輕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醫療轉診義務。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報告義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葯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患者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一方,更需明確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胡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採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後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迴避權。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迴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如下義務:一是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的相應管理;二是尊重
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五是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後,患者應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患者的擴大損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應對醫患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患雙方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事項時,首先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標准與范圍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准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准,但此規定只適用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准,適用於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 歷史上最著名的醫患糾紛
廣東省化州市,作為粵西地區的一個貧窮的縣級市,因出現一樁離奇的醫患糾紛案(醫生將患者嚇死),令到這個小地方聲名在外。
在 2008年6月的一天,當時患者彭XX因連續發高燒不退,到當地化州市人民醫院就診,接診的外科蘇醫生第一日安排患者抽血檢查,作了乙肝等常規檢查後,在得知患者曾有過不潔性行為後,第二天又要求患者再次抽血檢查,這次抽血後又說是常規檢查,叫患者回家等消息。
因為醫生在第二次抽血檢查時,沒有說明是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更沒有要求患者或其家屬簽署檢查同意書或書面授權,所以患者及其家屬都不知道第二次是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但是第二天在患者及家屬毫無心理准備之下,卻被該醫生電話告知患者家屬:患者感染HIV(艾滋病),並告知不能幫患者擦汗,要分開吃飯,汗液口水都可能傳染等。而當時患者正好在電話旁,聽到醫生講到自己感染HIV(艾滋病),嚇得患者與其家屬抱頭痛哭,患者也因接受不了這個打擊而於第三天離家出走,失蹤至今杳無音迅,患者家屬報警查找也無任何消息,
事後患者家屬按照該醫生的吩咐,全家人到上一級疾控機構作HIV(艾滋病)抗體檢查,全部都沒事;患者家屬為進一步核實患者是否真的感染了HIV(艾滋病),到該醫院核查患者檢驗結果,出乎意料的是:該醫院檢驗科無任何該患者的HIV(艾滋病)檢驗記錄(包括電腦檢驗決錄),甚至連檢驗科的患者登記資料都是由接診的蘇醫生填寫而不是檢驗科醫生填寫,更為離譜的是,檢驗科連患者的血液標本都沒有保存,這些發現讓患者家屬感到震驚、憤怒,為此患者家屬將該醫院告上了法院。
按照規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一定要患者或其家屬自願同意並簽署同意書或書面授權,檢查為疑似病例時,要上報疾控機構並作進一步確診,當地醫院這些違法違規的過錯行為競被當地化州市人民法院以「經患者同意而作HIV(艾滋病)抗體檢查」為由認定醫院無過錯,駁回了患者家屬的訴求(醫院不提交任何證據,也無任何證據證明其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得到過患者或其家屬同意),而對於為何沒有該患者的檢驗記錄、為何不保存血液標本、為何不上報當地疾控機構等問題,判決書卻是隻字不提,目前該案正在二審當中
⑤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醫患糾紛已經嚴重到今天這樣的地步
根本上講是醫療衛生制度內在問題在醫患關系方面,社會對醫療糾紛中對患者及家屬的過度容忍或縱容,所以產生比較多的醫療糾紛及比較嚴重的醫療糾紛行為。
在出現醫療糾紛時,往往會出現患者治療效果不好而出現醫生也不願意看到的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等嚴重情況,面對這種情況,社會上的老百姓不明真實情況往往同情患者及家屬,在患者家屬大鬧醫院時,社會和政府有意無意袒護或縱容患者及家屬,長期如此,也形成一種惡性循環,醫生不敢給患者看病,患者對醫生和醫院的信任也越來越低。
⑥ 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處理醫患糾紛,具體做法如下:
1、分析事件的性質
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過失,這是要承擔責任的。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過失,醫院不會承擔責任。醫療糾紛的發生後,應該盡快弄清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分析事件的性質,以便採取相應策略,應對醫療糾紛。
2、分析患方動機
醫療糾紛的發生,患者一方有多種不同的動機,患方動機有以下幾方面:
對不良後果無法接受,尋機索理。這實際上是患者或者親屬的挫折心理反應,患者及家屬都希望來醫院後,能在醫務人員的精心治療下盡快祛除疾病、恢復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屬期盼的目的未實現,患者及家屬在心理上受到打擊,產生挫折感,向醫院索理。
對醫療服務不滿的發泄。患者對醫院或者醫務人員的服務不滿意,有意見,尋機造醫院發泄,以釋放心中的不滿。
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進行試探。患者對醫院的醫療服務究竟有無過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體的影響,向醫院提出索賠要求,「拋個石頭試水深」。
對醫療過失較為強烈索理索賠強烈。患者及其親屬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極不滿意,堅定認為醫療服務有過錯,要求醫院予以賠償。
3、穩定投訴者,緩沖矛盾
醫療糾紛後,醫院及其醫務人員要正確對待。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穩定投訴者的情緒,緩沖矛盾,對醫療糾紛實行「冷處理」,做到「人躁我靜、人急我緩」,千萬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親屬冷靜下來後,再行商議解決辦法,有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對那些無理取鬧的患者及其親屬,如果做工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該積極給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必要時請公安部門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作好說服工作,爭取理解
對初步分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患者或者親屬缺乏醫學知識,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醫療糾紛,要盡量耐心解釋,爭取患者的理解。對一時難以分清一責任或通過初步調查分析醫療過程中有過錯的,告知患者或者親屬按照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進行,決不能通過取鬧事來解決。
⑦ 醫患糾紛該如何更好的處理
首先,我覺得是換位思考的問題。
對於醫生來說,一天需要看很多的病人,如果對待每一個都很熱情,那不得累死了?但是站在病人的角度來看,醫生你對我這么冷漠,我花錢看病,怎麼受到的待遇就是這個樣子?
如果認真論起道理來,醫生和患者誰都沒有錯。醫生沒有罵病人,病人也沒有罵醫生,但是一個轉身,病人就默默投訴了這位醫生。
誰知這位家屬並不知道急診也是屬於門診的一部分,所有的檢查費用是不能報銷的,結果在醫院大吵大鬧。坐診的醫生說已經跟家屬說過了,家屬說沒有,各執一詞,吵的不可開交。
這就是因為醫生跟病人家屬沒有做好充分的溝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