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類合同
A. 租賃合同的種類
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一般租賃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願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B. 租賃合同是什麼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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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租賃合同要注意以下問題:
1、房租繳納的形式。是每月匯款,還是收現金?是每月一交,還是每季度一交?這些都需要提前確認好。另外還要提前問好押金要交多少。
2、房租是否有遞增。很多稍好位置的商鋪是有逐年遞增的,深圳很多商鋪的遞增是在每年5%-8%左右。所以,如果房東要求遞增,必須把具體數額或比例在合同內寫清楚,不能只寫「根據市場情況」等模糊的字眼代替。
3、租賃年限。很多商鋪由於產權有問題或者是二房東,出租方本身就不敢保證能長時間持有商鋪,所以跟承租方經常是一年一簽。
4、是否可以中途轉讓。誰也不能保證能一直開店運營,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創業風險,必須在合同里寫明承租方是否有權利將鋪面轉讓。
C. 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了哪些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內置、面積容、裝飾及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裝修的約定;
(八)轉租的約定;
(九)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D. 什麼是租憑合同
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內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容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中文名:租賃合同
外文名:Lease Contract
解釋: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種類: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
E. 房屋租賃合同是什麼類型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中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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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的滅失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