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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創作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02 17:20:47

1. 委託創作合同的作品歸屬問題

1. 民事合同成立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即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
即使是所謂的「買斷性合同」,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單方若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而簽訂的合同,都有可能無效或最終被撤銷。

2. 《著作權法》第十條中規定作者享有17項著作權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可以作相應處分的。
著作權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與他人簽訂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享有專有權利。
若屬於委託作品,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故為爭取自己最大的權益,你親戚為你作的修改是正確的(由委託合同變更為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當然雙方協商之後最終你也可能要得更多。

相關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 簽訂委託創作合同要注意什麼

問:實踐中委託他人撰寫自傳、翻譯作品、繪制肖像、進行工程設計、新產品設計和計算機程序設計的事情越來越多。許多企業還公開徵集作為商標圖案、廣告用語、廠徽廠標等。由此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而且常常涉及權利沖突這一復雜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有何良策防患於未然? 答:上述情形的確在現實中越來越多。比如某個名人想寫一本自傳,可自身文字功底又不夠,就要委託他人來完成這項工作。又比如某個公司想為自己的產品設計一個商標,於是以高酬向社會徵集有創意的作品。前一個例子只涉及在版權領域內著作權由誰享有,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如何平衡的問題;後一個例子則涉及版權與工業產權兩個領域;往往引發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 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防止不必要的損失,就要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事先明確好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一份完備而明確的委託創作合同是明確委託方與受委託方權利與義務的根據。 因此委託創作合同的簽訂就顯得十分重要。委託創作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委託創作合同的性質。著作權法上所說的委託創作合同實質上是一種承攬合同(定作合同),並非《合同法》中所指的委託合同。受託人(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知識和能力為委託人(定作人)創作一定的作品,然後交付工作成果並獲得報酬。不過,委託創作合同又不同於一般的承攬合同,作品作為合同標的物是一種無形財產。也正因為這一點,在合同中明確著作權和作品用於工業領域後而衍生的其它權利的歸屬、明確沖突的調和方法就更顯重要了。 第二, 簽訂委託創作合同應符合《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委託創作的作品不得有違社會公益,有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文化市場,尤其不能是違禁作品。比如,委託進行計算機病毒虛假廣告、淫穢作品等的設計與創作都是不允許的。委託創作雙方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比如盜用他人肖像用於廣告中。委託雙方也不得利用合同之名掩蓋其非法目的,甚至進行犯罪活動。另外,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訂立合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不得非法干預。訂立委託創作合同的當事人均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點與著作權取得不同。由於著作權是基於創作作品這一事實而產生的,所以即使是一個三歲小孩畫了一幅畫,只要有獨創性,他(她)也能成為作者和著作權人。但合同則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要委託三歲小孩創作一幅畫,則要與他(她)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父母)訂立委託創作合同。否則,合同因主體無行為能力而無效。至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同時,合同應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所以一方不得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否則將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委託人在訂立合同時,還應當注意不要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使雙方權利義務顯失公平,比如受託人取得的報酬與其作品真正價值相比明顯太低;也不要使受託人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重大誤解。否則日後合同可能被撤銷或被變更,也就達不到委託創作的目的了。第三, 著作權的歸屬、作品的使用范圍和方式以及委託方與受託方權利義務的細分應在委託創作合同中明確約定。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除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該法第17條的規定即是一個例外—著作權可以由委託方與受託方約定歸屬於委託方。
這樣,受託人在得到一筆合理的報酬後就喪失了著作權,也就無權再對作品進行使用、許可使用或轉讓了。同時,委託人無須受託人同意就可以使用該作品,比如將作品出版發行,又比如將它用於商標、廣告等。
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未訂立委託創作合同,或者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仍然屬於受託人。這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事實上的作者的傾向性保護。
因此,委託人為達到委託創作的目的,並避免日後動輒侵權,陷入訟累,就要在合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細分。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美的」商標著作權案就留給我們這方面的啟示。被告美的公司以「街招」形式徵集商標圖案時未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界限是日後企業名稱權、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根源。那麼,究竟在委託創作合同中應當如何約定呢?這取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協商一致。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委託創作的目的、作品的價值和支付的報酬進行具體約定。比方說,著作權中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與獲得報酬權各項權能如何分配?委託人是否有將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包裝、廣告、企業名稱等的權利?委託人是否保留其對作品的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委託人各項權利是否有期限、地域等限制和作品使用方式限制?違約責任如何確定、如何承擔?
以上各項均可由委託創作雙方各取所需,在合同中進行合理約定。只有這樣,才能消除權利義務的混沌狀態,達到權利義務劃分的清晰、合理、平衡、才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更好地實現雙方訂立委託創作合同的目的,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 簽訂委託創作合同時應當對受託方交付的作品進行嚴格審查。
首先要審查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就不能成為委託創作合同的標的。
其次,要審查作品是否有獨創性,也就是說該作品是否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而不是對他人作品的復制、抄襲或剽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果是美術作品,需要審查受託人是否是該作品的真正著作權人,因為擁有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就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最後,還要考慮到與委託作品有關的其它權利人的利益。比如,是否有合作作者的權益未加考慮?如果是演繹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作者的著作權?如果是職務作品,是否徵求了單位的同意,是否考慮到了單位在業務范圍的優先使用權?如此等等。 第五, 關於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些委託人為了省卻上述審查義務,在委託創作合同中約定受託人交付的作品本身若存在侵權,一概由受託人承擔侵權責任,委託人免責。
然而,這種合同條款對外是不生效力的。在侵權責任中,免責事由是法定的。如果委託人自身存在著過錯,也要承擔部分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得因與受託人在事先約定而免責。至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則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要求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文章及付酬的聲明】 此篇文章原登載於《電子知識產權》雜志。本網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予以合法。 本網站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準備了相應的稿酬,但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支付。如您是這篇文章的著作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請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在確認您的身份後將予以支付。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見,請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將在進行核實後24小時內採取相關措施。 謝謝合作!

3. 簽訂委託創作合同要注意什麼

1、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說,雙方當事人會回約定,受託人創作完答成作品後應當提供給委託人使用,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方式使用並向受託人支付報酬。
2、實踐中,認定委託作品時需要注意,如果受託人接受了委託但是沒有進行創作活動,比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繪制用於裝飾的油畫,乙公司又將此作為工作任務交由職員丙完成,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作品就不宜認定為委託作品。丙創作的油畫應作為職務作品處理。
3、還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又存在勞動法律關系,這時委託作品容易被誤認為職務作品。
4、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委託作品的受託人從事創作是在履行與委託人達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託合同或者承攬合同;而職務作品的作者進行創作是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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