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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租賃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02 15:38:11

1. 機械勞務合同與機械租賃合同有區別嗎

機械勞務合同,就是我帶機械為你服務收取服務費的合同。
機械租憑合同,就是我向你租憑械使用,用完了再還你的合同。

2. 勞務租賃合同

舉例說明: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混凝土輸送泵機(以下簡稱設備)的概括
1、設備型號及數量:
2、輸送泵管道配備有效長度: 。
3、使用工地名稱:
4、工地地址:
5、進場時間:
二、租賃期限
從甲方交付乙方使用,至乙方書面通知停止使用為止。
租期: 個月,不足 個月按 個月(超出按實際天數計算,每天租金按月租金/30天)。
三、租金、租金的結算方式
1、月租金: 元/月,大寫人民幣,租金含稅,由甲方開具有效稅務發票。
2、租金結算按滿一個自然月結算一次,當月租金於次月五天內付清,逐月按時支付。
3、設備進場後第三天即開始計租,少於三天以實際開機時間計租。
四、設備進退場與履約保證金。
本合同雙方簽訂後,設備進退場時車費由甲方負責。
五、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此設備財產所有權屬於甲方,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或委託第三方)不得對設備進行拆裝,不得轉移本工地外使用,也不得抵押給第三方。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乙方的要求,准時進場,按設備的各項安全規范要求,安裝調試設備。
2、負責提供的設備是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及其標準的性能良好的設備(各項性能指標經調試後達到合同標准),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及其人工配件費用、除電費外的所有油料的費用。泵機所用清洗球、管道密封圈的使用。
3、提供對該機械熟悉的開機人員,人員工資由甲方負責,並進行對該人員政治、技術、業務教育,遵守工地的規章制度,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提供優質服務。提供24小時隨叫隨到。
4、對設備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並把檢查記錄交乙方備案。
5、開機人員有權拒絕違章的運行。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提供設備按規定日期進入和搬離場地的環境和條件,負責進退場時在工地裝卸車、安裝拆卸和租期內移動設備時所使用的吊車費和人工費,如因現場無作業條件及道路不暢通,致使設備誤期安裝使用或者因建築物阻礙、租金未結算付清等原因使設備不能退場的,乙方按誤期支付租金(每天按月租金/30天)。
2、對設備所卸混凝土廢料或污水派人處理,管道安裝與拆除由乙方負責,甲方指導,如發生堵管,乙方應迅速進行處理,未及時清理管道內混凝土,造成泵管報廢,乙方須照價賠償。
3、負責架設設備使用的電源並支付其電費。
4、負責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後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甲方設備進退場的清點、擺放,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5、負責配備合格的指揮人員,信號工及指揮用具,避免違章指揮及信號不正確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6、提供開機操作人員的食宿條件,伙食費由乙方承擔。
7、對甲方開機人員不能很好配合施工的工作,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更換人員的要求,甲方無權干涉乙方施工現場對設備的正常安排使用。
8、免費向甲方提供裝拆及維修保養過程中所使用的工具(乙方工地所具備的)。
八、其他事項
1、乙方應按時支付設備的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付,逾期10天未付款,甲方有權停機,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甲方不負責任。未及時付租金造成停機超過10天,甲方有權拆除設備,在停機基礎上,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並保持繼續追款的權利。
2、設備進入現場後,因乙方原因、停工、風雨、停電等造成的停機待工與甲方無關,乙方照付租金(每天租金=月租金/30天)。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除外。
3、該設備每月檢修訂為2天,檢修時間由雙方現場商定。
4、設備報停,乙方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雙方做好租金的結算支付工作後,按期退場。乙方應履行第七款第1項的義務。同時甲方未返回乙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甲方設備不得退場,由此產生的停滯乙方不承擔責任及費用。
5、因不可抗力致使雙方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九、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故終止合同需經雙方協商妥善解決。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的,不能視為違約。
3、甲方設備故障必須在2小時內及時搶修,24小時內未完成搶修工作,乙方按天扣除相應租金。2天內未能修好的,甲方必須另進場泵機,甲方承擔相應費用。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糾紛自行協商不能解決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有效期至租用設備期滿支付租金完畢止。
十二、未盡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伍份,乙方執壹份。
出租方(簽章):承租方(簽章):
代表人:代表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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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問勞動關系中的租賃用工、勞務協議、非全日制的概念和區別分別是什麼

兩者是有區別的:
1.租賃用工:也叫勞務派遣協議工:勞務派遣的實質即員工租賃,其管理模式涉及三方利益主體,即被聘用人員、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主要表現為三種關系: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被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2004年4月公司經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協商,開始了勞務派遣用工這一新型用工模式。勞務派遣工主要是具有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他們主要充實在各生產單位的一線生產崗位、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直接生產操作崗位。

2.勞務協議農民工:這部分人來自市內某私營企業,其性質類似於勞務派遣協議工,其勞動、社保關系均在該私營企業,這部分人員主要在鑄鋼車間從事清鏟、造型等特繁工種。

經調查了解,除全民合同制職工外的四類人員中,各用人單位普遍對勞務派遣工、臨時工的工作態度、精業精神反映良好

其他幾種用工方式:

1.全民合同制職工:此類職工由公司原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轉換而來,也是企業目前的主要用工形式。這類人員用工管理規范、職工隊伍穩定,享有全面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即所謂的「鐵飯碗」。

2.混崗職工:這部分職工隸屬於加工分廠,為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其管理的規范性、穩定性及安全感與全民合同制職工基本相當。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二、三線後勤服務崗位。
3.勞務派遣臨時工:這部分人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簽定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書,公司為用人單位每月按時將人工費用撥入該中心賬戶,就人員隸屬關系和管理方式而言,這部分人與勞務派遣協議工大體一致。臨時工大部分主要由附近郊縣農民組成,也有少量城市下崗職工,在車間主要從事苦、臟、累、險以及簡單的工作任務等。

企業現行用工制度存在的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公司長遠發展來看,目前的幾種用工形式存在著一些潛在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條款及其管理辦法的合法性。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等,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等等。2.《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界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二、關於勞務派遣協議工用工方式(含勞務派遣農民工)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明確規范。一是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二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三是針對存在勞動關系三方主體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四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五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六是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公司在此類人員用工模式上,六個方面都存在著顯而易見的缺陷。

三、關於臨時工用工方式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過去非全日制用工政策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確規范。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公司目前在以上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事務操作層面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潛藏著勞動爭議隱患和用工風險。

對應策略及措施

一、關於全民合同制用工。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條例,特別是人力資源管理中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人事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社會保險管理辦法等進行修訂和完善。對勞動合同文本(含各項條款)進行充分調研、反復論證、修改完善。

二、關於混崗工。

由於混崗工為公司集體企業身份職工,其勞動關系及各類社會保險關系相對穩定。但由於其工作崗位與勞動關系分離,作為用工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比如當有的混崗工即將到達退休年齡時,應及時終止其勞務關系,退回原勞動關系所屬單位,避免由於形成其他事實勞動關系而帶來不必要的司法糾紛。此外,作為其業務主管部門,對集體單位《勞動合同法》貫徹執行的監督與檢查也顯得尤為重要。

三、關於勞務派遣工。

1.勞務派遣工用工期限及合同訂立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筆者所在的公司與勞務派遣工的協議是一年一簽,等於是將較長的用工期限分割成數個短期協議。針對此種情況,公司建議研究了相關對策,針對不同工種崗位,靈活簽訂用工協議,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風險。

2.勞務派遣工所從事崗位、工種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公司的勞務派遣工大都在生產單位從事生產一線崗位。此類情況,應與勞務派遣部門積極協商,有必要在其勞動合同中註明崗位為「輔助性」,以避免出現司法糾紛;另外,今後是否在生產一線崗位繼續採用此種用工模式,建議提請公司決策層予以充分考量。

3.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工目前主要充實在各單位生產一線崗位,其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甚至好於同崗位的全民身份合同制職工和集體身份的混崗工人。然而,同樣崗位的勞務派遣工收入要低於全民合同制職工和集體身份的混崗工,建議應逐步解決同崗位不同身份人員的同工同酬問題,因為我的分配原則是績效考核制,而非身份考核制。

4.勞務派遣工的工會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的這部分人尚未加入工會組織,建議由公司工會出面會同人力資源部及勞務派遣單位共同協調解決此類問題。

5.勞務派遣農民工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且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公司僱用的這部分人屬於市內某私營勞務中介機構(私營企業),該企業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資質條件還有待查證,此外,該企業是否為農民工辦理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也必須澄清。因為,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必將承擔連帶責任。

(四)關於臨時用工。臨時工這一稱謂,是計劃經濟下的用工產物,其實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從公司這類用工情況看,由公司向勞務中介機構支付協商的勞務費,其中只包括工傷保險,無論勞務中介機構還是公司都未與本人簽定勞務協議或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勞動關系已經成立。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臨時工所有工資和其它社會保險以及福利待遇都應參照全民合同制職工處理,因此取締臨時用工,取而代之以非全日制用工理念和模式,已是迫在眉睫。

(五)其它方面。1.企業用工試用期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因此,今後無論採取何種用工模式,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其收入應至少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而不是最低生活費標准。

2.加班費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員工加班工資有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我公司目前對這一類別問題的處理規定不夠明確,建議出台相關管理辦法,以避免此類勞動爭議事件。

3.關於同類競業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和長遠發展,對公司認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簽訂合同時,訂立相應的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4.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在我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須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已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在勞動合同文本的修訂和完善時應予取消此類條款。

和諧穩定是勞動關系永恆的主題,對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規范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必將對我公司持續、健康、和諧、穩定發展起到保障和推動作用。

4. 於項目合作協議、項目分包協議、勞務合作協議、人員租賃協議的區別以及對甲方和乙方的要求(資質等方面)

假設甲方為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已經承接了某項目。
合作協議:如果單純的資金方專面,合作方(乙方屬)不參與工程管理,乙方不需要資質。
分包協議:乙方必須要有相應的資質,且需要得到發包人的同意,且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勞務協議:需要勞務專業資質。
人員租賃協議:是指勞務派遣吧?如果是需要有相應的營業范圍。

5. 建築勞務公司能否簽訂租賃合同

建築勞務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簽訂租賃合同。

6. 單位可以把勞動合同續簽成租賃合同嗎

1、勞動合同和租賃合同是2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2、公司必須依法和你解除勞動關系,給你相應的補償;3、租賃合同是你們平等自願簽訂,注意審核相關的條款,防止有陷阱。

7. 開勞務公司,房屋租賃合同和房產證是不是都需要

這個不需要有自己的房子的,你租房子的也可以的。

8. 國企的土石方施工:租賃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的區別.

專業分包來:是指工程總承包自人或施工總承包人依據專業分包合同的約定,將承包的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分包人完成,由工程總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價款,並由總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項目負連帶責任的工程承包方式。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工程專業分包人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人完成,並由發包人支付勞務報酬的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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