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舉證責任
Ⅰ 八種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免責事由
原則只有三種。行為有八種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要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
1、「無過錯責任原則」以稱「嚴格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承擔責任。這是過錯責任的一種,但適用特殊侵權行為;
3、「公平責任原則」即雙方都沒有過錯,公平分擔責任。
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有:《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Ⅱ 侵權法87條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科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內容,即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不能證明時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在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中,由於訴訟性質結構的不同,決定了證明責任的承擔者有所不同。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方面的許多問題或是沒有規定,或是有規定的又過於原則,致使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對民事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的有關證據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有效地保障了民事審判質量,促進了審判效率的提高。
《證據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本文就對該條規定的理解作些淺見。
(2)特殊侵權舉證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Ⅲ 物權法中的七大類特殊侵權責任所適用的舉證責任和追責原則是否是一樣,什麼是追責原則
是侵權責任法好不好,再說不是追責原則是歸責原則
Ⅳ 特殊侵權責任有哪些類型其適用的法律規則是什麼
什麼是特殊侵權,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誰承擔舉證責任
一、什麼是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二、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特殊侵權誰來承擔責任?
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以上便是關於特殊侵權的相關內容,重點包括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承擔,這也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
特殊侵權不同於一般侵權,在承擔舉證責任上與一般侵權有著很大的區別。如今,特殊侵權在處理也十分復雜,主要是舉證責任的確認上,容易使人困惑。例如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過錯方沒有舉證,則自己的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因此,如果遇到特殊侵權的相關問題,事先最好是咨詢一下相關專業律師。
Ⅳ 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是
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主要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
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Ⅵ 簡述在特殊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主要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
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Ⅶ 關於特殊侵權中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問題
1、「在環境侵權中 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由誰舉證? 」:由環境侵權中的專受害人舉證。
2、「為何屬 與損害沒有因果關系 不能成為 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如果原告不能舉證證明損害結果與污染有因果關系,環境案件中的被告自然免責,這不先於「沒有因果關系不是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
3、只有在原告能舉證證明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被告才有義務在因果成立的情況下舉證證明有不可抗力、受害者故意、第三人過錯舉證:這三項免責事由,是在因果關系成立的情況下被告的舉證義務。
Ⅷ 侵權責任法里替代責任中舉證責任的特點
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因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加以證明。主張自己享有或者對方不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依據某個事實的存在,有了事實的存在,才能把紙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而誰認為這個事實存在,誰就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認為這個事實不存在的對方,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不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為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某種行為、某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著切身的利害關系,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Ⅸ 什麼是特殊侵權,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誰承擔舉證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不像一般侵權責任那樣具有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前提。它是基於法律規定而歸責於行為人或第三人責任的一種不法行為。它並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負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Ⅹ 特殊侵權有哪些情形,特殊侵權的證據應該如何收集
您好,特殊侵權糾紛包括十四種類型: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三)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四)產品責任糾紛;
(五)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七)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八)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九)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十)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十一)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十二)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十三)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的證據應該如何收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 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