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電商糾紛
㈠ 我跟做淘寶的電商發生糾紛,協商不了,他們都是一夥的,合起來騙錢,我該怎麼辦
現在這種工司太多了。投資需要謹慎點。
錢進了他們口袋還能給你吐出來嗎、
要是真的做的話,還得找有實力的。
㈡ 論述題:確定電子商務糾紛和管轄權有哪些困難
電子商務這一名詞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而活躍於人們眼前,電子商務給全球國際貿易的發展帶來了一次劃時代的變革。電子商務利用互聯網的時空壓縮、雙向互動和虛擬空間三大特點使得企業交易費用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提高。正是由於電子商務擁有如此顯著的特點,電子商務開展得越來越頻繁,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糾紛和磨擦。本文著重地討論處理電子商務糾紛時管轄權的歸屬判定問題。 從國際法的角度講,管轄權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它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 一、傳統管轄權判定基礎 傳統的管轄權理論,不論是國際法中的管轄權還是國內民事糾紛的管轄權,它都有一個管轄權基礎。根據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和實踐這些基礎或根據有三: 一是以地域為基礎或根據。具體表現如下:(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2)由被告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⑷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⑸由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等。 二是以當事人國籍為基礎。這一規定始於1804年《法國民法典》,屬於大陸法傳統。法國、盧森堡、義大利、葡萄牙等國既采原告國籍又采被告國籍作為管轄基礎,比利時采被告國籍,荷蘭采原告國籍。英美普通法國家以有效控制原則行使管轄權時,國籍或公民籍也是確定對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轄權的依據之一。 三是合同糾紛中以當事人意志為基礎。合同自由原則允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某一國法院或者某地的法院審理,該國法院或者該地法院便可行使管轄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管轄基礎的動搖 管轄總是以某種相對穩定的聯系作為基礎,如住所、居所、國籍、財產、行為、意志等,它們和某管轄區域存在著物理空間上的關聯。而在電子商務案件中,被告與法院地的地域聯系可能降到最低,被告可能既不是法院地國的國民或居民,亦無財產可供扣押,甚至可能從未在法院地出現過,當然也很難同意接受法院地的司法管轄。在網路環境中,又很難認定侵權行為地、合同簽訂地等地理因素,而僅僅通過網路的虛擬存在顯然不構成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基礎。 三、電子商務糾紛管轄權的判定基礎討論 ①電子合同管轄的基本原則:約定優先於法定。在私法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不僅有權決定與誰訂立合同,而且還可以在合同條款中協議選擇發生糾紛後由何地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以被告住所地為判定基礎。在網路中,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已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也很難確定。對於此問題,我們認為網址能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一方面,網址在網路空間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另一方面,由於網址是由ISP授予的,關聯性較明確。所以,網址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也有一定道理的。 ③以合同履行地為判定基礎。目前國際上傾向於採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如《布魯塞爾公約》和《洛迦諾公約》就堅持這種管轄權,但對履行地的確定卻有很大困難,如果存在多個履行地時對履行地的確定更易產生爭議,而其確定在互聯網中更為困難。一種觀點是將互聯網當做傳遞信息的工具,將網路交易割裂為若幹部分來確定合同履行地。①有學者認為可以將軟體傳送的目的地視為履行地,但是將軟體發送地看做合同履行地也未嘗不可。因為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活動中,就存在內陸交貨、裝運港交貨、目的地交貨等不同方式,合同履行地也隨之發生變化。在電子商務中,如果將網路交易的整個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的話,信息商品的發送過程也應劃分為幾個不同的部分。這些部分分別是賣方將商品發送到當地的ISP的過程、商品在若干ISP傳遞的過程、商品傳遞到買方所在地ISP過程、從買方所在地ISP傳送到買方電腦上的過程,可以將不同過程中的不同ISP視為合同履行地。在眾多履行地中,究竟以何履行地為管轄權的基礎?如果參照「特徵履行債務說」來確定,即在雙方當事人無約定時,履行地為支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服務等較有代表性的合同義務具體指明了可視為履行地的地點。至於履行地為特徵債務方的處所、居所抑或營業地、管理中心,則視其與訴訟的關聯度,即最低限度接觸原則來確定。但這種方法有時也未必有效,因為很難把握「履行債務」的特徵。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即使通過這種方式確定了管轄權,准據法的確定也同樣十分困難,導致上述難題的症結在於對網路交易的人為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將網路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作為一個虛擬空間來處理可能比生硬地割裂它要好一些。②至少可以避免各個國家法律沖突所造成的不便,因此可以考慮通過國際公約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在公約中將網路視為一個整體來處理,並相應地規定一些特殊規則以確定有關糾紛的管轄權和准據法,但是,網路新國界的劃分和國際公約的出現恐怕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之前,我們仍有必要根據我國的法律和實際情況來分析如何解決現實問題,如何對電子合同進行管轄。
㈢ 電子商務中常見的交易糾紛都有哪些
常見的交易糾紛:生活消費合同糾紛、生產購銷合同糾紛、網銀支付合同糾紛、虛擬財產合同糾紛、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旅遊休閑合同糾紛。
在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是一個難以保存的難題。當事人通過律師證人、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先進電子設備製作的音像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也不方便。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在約定的地方行使管轄權。
電子商務涉及涉外並形成涉外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選擇大陸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
(3)與電商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參考法律法規:
1、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3、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4、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5、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㈣ 跨境電商平台糾紛有幾種類型,解決策略有哪些
目前抄比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別是襲B2B類型的跨境電商,還有一種呢是B2C跨境電商。
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基於數字傳輸活動的特性也必然具有無形性,傳統交易以實物交易為主,而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
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征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4)與電商糾紛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導致了逃避稅現象的惡化,網路的發展,降低了避稅成本,使電子商務避稅更輕松易行。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使得應納稅人利用避稅地聯機金融機構規避稅收監管成為可能。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
以及國際互聯網所提供的某些避稅地聯機銀行對客戶的「完全稅收保護」,使納稅人可將其源於世界各國的投資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規避了應納所得稅。
㈤ 電商購物糾紛,索賠,起訴程序
你好,查詢物流,打電話溝通協商。
㈥ 請問電子商務中有哪些法律糾紛
主要在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簽名合法性,計算機故障糾紛認定,和物權轉移風險幾個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以下為引用並非本人著作,僅供參考!
1、 注意區分邀約和邀約邀請。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應依據要約承諾規則訂立。但是,在網上購物中合同的成立有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判斷。這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如某消費者在網上看到某產品,非常滿意,於是通過電子郵件表明自己的購買意思,但因為該商品還處於試驗期,所以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這時要判斷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即在於判斷公司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含義是,當事人發出一項意思表示(如以某種價格在何時賣多少東西),如果對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作出承諾的行為,如招標廣告。在普通購物中,商品標價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而在網上購物中,因為購買者沒有看到商品的實物,所以應當分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在網頁上已經登載了商品的價格、圖片即價格的有效時間,應認為屬於要約,只要消費者按規定填寫了資料,或者發出了電子郵件,合同即成立,無論何方不履行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在新產品上市以前即發布該產品的信息,應認為屬於要約邀請。
2、 自動訂單合同的成立。
在以電子郵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況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斷的。但是,在通過計算機自動回應系統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難以判斷。如商家設定但庫存商品小於某數量時,計算機自動向供應商發出訂單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計算機完成的。此時,當事人能否以自己沒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認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於,計算機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運行的,它執行的實際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時間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看,每一個交易均是一個合同關系,但這往往為經營者所忽略。比如消費者從商店買了一支筆,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般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會意識到他們之間已經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樣的意識也不會影響交易。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合同何時成立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樣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時也規定了數據電文方式的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此,電子商務網站在設計交易環節時,如何界定要約、承諾及其生效時間,將會決定電子交易合同何時成立,同時也將決定履行的方式和地點。當然,如果採用傳統的銀貨兩訖方式交易的,網路訂單並沒有太大法律意義。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信息的,該數據信息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信息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同理,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與此相同。
4、 合同的簽訂地點很重要,因為發生糾紛時,簽訂地點是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
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點?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信息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5、 計算機發生故障時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為計算機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錯誤時,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封閉式網路如EDI交易環境下,因為用戶都是因協議而加入通訊系統的,協議中往往會對此作出規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的,該意思表示無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種是在開放式網上購物的情況下,因為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網站,如果商家的計算機出錯,商家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而不能以計算機出錯為由,否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顧客的計算機出錯,合同不成立,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為對商家來說,交易安全是它必須承擔的責任;對顧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實則是第一位的。
6、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網上購物中,商家往往採用格式合同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大型的是所謂的click-wrap條款:消費者只能點擊"接受"或"拒絕",而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商家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往往有許多"霸王條款",如規定商家對運輸遲延不承擔責任等等。因為這些條款往往文字較小,內容又多,因此消費者往往不加細看即表示接受。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格式合同和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
7、 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
網路只是一個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路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但出了問題時,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已經失蹤了,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捲入訴訟。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實施將那些小說上載行為的是一個叫做"靈波小組"的與他們有合作的工作室,而並非他們自己。在美國,NAPSTER的案例也相當典型,因為在該案中實施音樂上載、下載的都是那些用戶,而不是NAPSTER自己。
㈦ 電商購物法院起訴
你先和商家聯系一下,然後問問他這個是不是有問題?或者是直接跟她說,如果他不給你退錢,你就去投訴他,一般他就會給你退
㈧ 電商經濟糾紛案需要律師
你好,建議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㈨ 什麼地方處理電商糾紛
你好\如果買商品\與電
商發生了糾紛\可以打12315
這個也叫天天315\專處理
商品的質量問題\這是全國
消費者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