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危害
1. 什麼是醫療糾紛,構成醫療糾紛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什麼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構成醫療糾紛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發生在醫患之間。糾紛或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只能是醫院或醫務人員與患者或其家屬。所謂「醫」,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機構不僅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鄉鎮衛生院、門診部,還包括各類診所、衛生院、醫務所等。醫務人員包括在上述醫療機構工作的負責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所謂「患」,是指就診和接受診療護理的各類患者。從廣義上講,還包括患者的家屬以及在糾紛中代表患者利益的工作單位和承保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等。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是醫患雙方,如患者與衛生局或葯店等非醫療機構或人員發生的糾紛,則不屬於醫療糾紛。
2、糾紛的產生,是由於患者的生命權或健康權受到了侵害,即醫療糾紛的客體為患者的生命權或健康權。在實踐中,表現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醫務人員的過錯,給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或者經診療護理,患者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後果,或者可能埋下了不良後果的隱患,並且患者認為這種不良後果的產生是由於醫方的過失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後果的表現形式不同,嚴重的可導致患者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輕者可能延長了治療時間,增加了患者痛苦和治療費用等等。患者的病情千差萬別,產生的危害和不良後果也有很大的差別,但是糾紛的產生源於患者的生命權或健康權。
3、醫患雙方對產生的危害和不良後果及其產生的原因或者如何處理出現了分歧。醫患雙方對產生的危害和不良後果及其產生的原因或者如何處理,沒有形成共識,或者達成一致。
不管屬於什麼情況,只要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就構成了醫療糾紛。一般來說,醫療事故在尚未經過法定程序認定之前,只能稱為醫療糾紛或者醫療爭議。
2. 醫療糾紛可以回答嗎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製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後,再對後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病歷資料封存後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第二十五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用葯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委託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委託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血站派員到場。
現場實物封存後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現場實物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第二十六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屍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第二十七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指定的場所,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由醫療機構在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後,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引導醫患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二十九條醫患雙方應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醫療糾紛中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依法處置,維護醫療秩序。
第三十條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
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一條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徵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
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悉醫療機構內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可以主動開展工作,引導醫患雙方申請調解。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經申請衛生主管部門調解並且已被受理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第三十二條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並符合本地區實際需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具有醫學、法學等專業知識且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兼)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務院財政、司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時,可以根據需要咨詢專家,並可以從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鑒定。
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應當由鑒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鑒定;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
3. 重大醫療糾紛的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重抄大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襲方在醫療活動中,對醫療過程和結果在認識上產生意見、分歧及爭議,由於醫患雙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過正常途徑解決,發生危害醫院財產和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及嚴重破壞醫療秩序的行為,甚至引發社會治安事件或群體性事件。
4. 醫療糾紛產生傷害怎麼辦
我覺得如果醫療糾紛產生傷害了的話,就應該走訴訟了。
5. 醫鬧對社會有哪些危害
醫鬧是指受雇於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採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版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權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並從中牟利的行為。醫鬧採取在醫院設靈堂、打砸財物、設置障礙阻擋患者就醫,或者毆打醫務人員、跟隨 醫務人員,或者在診室、醫師辦公室、領導辦公室內滯留等等。醫鬧是一個特殊的人群,他們每天穿梭於各大醫院之間努力尋找「商機」,採取夥同患者家屬擾亂醫院就診次序的方式,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這就是新出現的職業「醫鬧一族」。
6.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內行政法規、部門容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看出區別了沒。
7. 我因醫療事故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
因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傷害應當根據規定索取賠償。
一、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賠償項目及計算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准(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
11. .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8. 醫療糾紛案件造成後果,需要進行傷殘鑒定嗎
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回和法答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9.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鑒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
鑒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繫到賠償項目、范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系。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迴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鑒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後果,鑒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後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系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同,司法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託進行,且一般只能鑒定一次。對於爭議較大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