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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49條

發布時間: 2021-03-02 09:10:43

1. 急!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該機動車還買了第三者險,機動車使用人或受害者還能要求保險公司賠第三者險嗎

可以抄,但前提要看使用人是否襲有過錯,有的才賠,可看道路交通法76條。如果使用人有過錯當然可以進三責險。你所引用的法規是說,交強險不足的部分,使用人要賠,所以人有過錯的,也要摸錢賠。如果機動車無責,三責險不會賠給你,這錢就要機動車方自己摸。這里的機動車方指使用人,使用人逃跑,無法查找的,所有人賠,然後所有人可以向使用人追償

2. 侵權責任法49條 借用人是連帶責任嗎

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車主無過錯,只在強制險范圍內承擔,其他損失有使用人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3. 急需一位律師朋友給我解釋一下侵權責任法的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先申明,我不是律師,是一名法學大學生,以下為您解答:

先明確一個概念,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10歲以上18歲以下的人。但是其中16到18歲且能夠有自己的收入養活自己的不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歲以下的。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條的意思是10-18歲(不包括上面提到的除外情況)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或者其他補習班、興趣班之類的地方,只要受到人身損害,那麼先要確定責任是誰的,然後再來確定該賠多少之類的問題。如果學校方面能證明自己做到了相關的注意和保護義務,是由於小孩自己不小心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學校是不負責的。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條的意思是指在存在校方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能找到這個第三人的就先找第三人賠償,即使學校管理存在不足。第三人不夠賠的時候再找學校。找不到第三人的話,學校如果盡到義務了,那就不賠,最多出於人道主義,補償一點(但實務中還是會讓學校賠的,因為還是為了孩子受傷的考慮)。如果學校也有一點責任,那麼也就是承擔與學校的過錯在小孩受傷結果中與第三人行為的比例的責任。理論上還有很大的爭議,在如何確定學校的比例方面,具體還是要看個案的情況而定。

其實光看39、40條,就是以上解釋,不過需要提醒的是,第38和39條的比較下來,區別就是10歲以上,就要先分析誰該負責,學校有錯才負責。而10歲以下,直接就推定學校要負責,只有學校自己證明自己沒錯,學校才不負責。也就是對10歲以下的小孩有特別的照顧。

4. 是適用侵權法49條還是適用道交法司法解釋第3條

道交法司法解釋是依據侵權責任法制定的。

5. 侵權責任法,第49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其實也不盾矛。這主要從保護消費者這個角度出發,在購買商品這個法律關系內中,其他購物者是容處於劣勢的。雖然產品質量法有免責條款,但也只能說明生產者可以利用這個條款來向運輸者或保管者主張自己的權力。從立法本意上沒有矛盾。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第49條的怎麼解釋是指交強險還是商業險

交強險不賠,因是你車內人員,不符合交強險理賠范圍,剛才打錯了,交強險只賠車外人員傷亡
商業險要看你保的什麼險,怎麼約定的

7. 我開別人的車撞死人,車主有責任嗎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對方有合法駕駛證的,車主無賠償責任:

在以前只要把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無論如何都有連帶賠償責任的。但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明確規定:借車給他人使用後出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和駕駛員承擔,車主如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借車人肇事逃逸後,車主無需承擔責任:

有些車主比較倒霉,車借出去了,肇事後還逃逸,受害人還找上門索賠了。這種情況,車主也無需賠償。同樣是《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車輛借出後駕駛人肇事逃逸,由保險公司在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7)侵權責任法第49條擴展閱讀:

一、借車人若無償還能力,車主要墊付:

如果事故造成的損失較大,導致肇事司機賠償不了。法庭會判決車主墊付賠償金,但墊付金額不會超過汽車自身價格。事後,車主可以向肇事司機或者其家屬追討墊付的金額。

二、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保險的賠償問題:

1、未經車主同意2次轉借的,保險不賠:在保險的免責條款當中,有一條明確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對方駕照不合法、駕照類型不符、酒駕的,保險不賠。

3、如果你在明知對方無駕照、過期、吊銷,或者駕照類型不符合、酒駕醉駕的情況下把車借給對方。出了事故保險也是可以拒賠的,這個在保險的免責條款當中同樣有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侵權責任法

8.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專事故後屬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意,這里的機動車使用人就是肇事人,所有人就是案例中的甲,其他人在這都是無關人士。

也就是說如果甲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甲無責,乙丙肯定無責,丁全責。

9.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按過錯程度擔責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專是同屬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根據《道交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也應適用過錯原則。在租賃、借用等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對侵權行為並無過錯時,應由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有故意隱瞞機動車存在事故隱患等過錯時,對侵權結果的產生,該機動車的所有人實際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此條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二)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無駕證這句話中『應當知道』具體如何解釋

具體解釋權歸最高法。在實際裁定中,法官有權根據法律原則進行判斷,並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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