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92條
1. 什麼是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法定撤銷條件是什麼
您好,我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回贈與:(一)嚴重侵害贈答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以上規定,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可以分為贈與人的法定撤銷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兩種。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 合同法192條和195條有矛盾么
合同法192條和195條不矛盾,兩者是從不同角度來敘述。
1、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及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本是使受贈人取得利益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重要內容。
(一)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依該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三項法定情形有如下含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至於受贈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必須出於故意,是否須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則有所不同。如德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親近屬有重大侵害行為或重大忘恩負義的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則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以及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由此可見,對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德國的撤銷條件較為寬松,並未特別指出是故意行為,也沒有強調達到犯罪的程度,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的條件則較為嚴格,既明確為故意行為,又需構成犯罪。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只要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不限於故意和犯罪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其要點在於: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於: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為了盡早確定贈與關系的去留,撤銷權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2、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法定情形的規定。
這一規定表明,在贈與合同訂立後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法定條件:一是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經濟狀況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贈與意思,實際上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多無誠意,贈與合同也無履行基礎。二是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
與此相關,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是,在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活動中,某些企業在公開場合明確表示或以認捐書的形式認捐後,又以企業經營狀況不好為由,拒絕兌現認捐的款物。對此,有關企業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如果該企業在認捐之後其經濟狀況才發生顯著惡化,並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否則應當繼續履行其贈與義務。而對於那些本無經濟能力捐贈,甚至瀕臨破產的企業,純粹為了商業目的宣傳自身形象,認捐後又稱企業經濟狀況不好不能履行贈與義務的,筆者認為,不能簡單的適用「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規定,如果給受贈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給受贈方造成的損失。
在起草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法定情形的條款時,曾就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是否可以請求受贈人適當返還贈與的財產的問題,進行過研究討論。對此問題,在其他立法例上也不盡相同,如德國規定,贈與人因考慮其所負的其他義務,如不損害與自己身份相當的生計或法律規定負擔的扶養義務,即無能力履行約定者,得拒絕履行以贈與方式給予的約定。還規定,以贈與人在履行贈與後不能維持與自己身份相當的生計,或者對其親屬、配偶或前配偶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為限,贈與人得依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物。可見德國既允許贈與人拒絕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又賦予贈與人在履行贈與義務後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的權利。而我國台灣地區則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可以看出其規定並無請求返還贈與物之內容。
3. 如何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甲某將房屋贈與給其大兒子乙某,並辦理了公證。乙某憑贈與公證將該房屋過戶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後,乙某拒不履行對甲某的贍養義務,採取了對甲某不管不問的遺棄行為。甲某現反悔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協議,將房屋收回。爭議焦點
一、甲某認為乙某房屋到手後,拒不履行對其贍養義務,依法應撤銷房屋贈與協議,收回房屋。
二、乙某認為房屋贈與協議已經過公證,不可撤銷。律師評述
本案爭議焦點,關鍵要搞清楚贈與任意撤銷和贈與法定撤銷兩個概念。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是針對任意撤銷而規定的。該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的法定撤銷權是指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依據何種形式訂立,也不論該贈與合同是否已履行,贈與人均可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是針對法定撤銷權而規定的。該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乙某隻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但忽視了本條是針對辦理了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而作的規定。但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訂立的,只要出現本條法定事由,贈與人就可依法撤銷贈與合同。本案乙某不履行對甲某的贍養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二)項規定的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某的主張正確。乙某以辦理了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顯然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
4. 合同法192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 法律第192條有關徹銷贈予的規定是
根據《合同法》復第制192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具體如下: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第一,這種侵害,可以是故意侵害,也可以是過失侵害。第二,這種侵害須達到嚴重程度。比如,致使贈與人殘廢、房屋被燒毀等;再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惡毒辱罵、誹謗,使贈與人的感情被嚴重傷害,這是一種「嚴重侵害」。第三,這種侵害須是違法侵害。比如因正當防衛使贈與人的身體受到傷害,贈與並不產生撤銷權。被侵害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第一,一般認為,這種扶養義務,既包括法定扶養義務,又包括約定扶養義務。不履行扶養義務,一般是指法定扶養義務。如果以約定的扶養義務為對價的話,贈與就已經失去了無償性質。
第二,須受贈人有扶養能力,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而不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不可以被法定撤銷。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6.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9條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版、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權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是對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該條規定表明,在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贈與的財產失去功效或者不復存在,而致使履行不能時,贈與人可以免除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但應當承擔給贈與人帶來的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
7. 合同法 192條
第一百九十二抄條 贈與的法定襲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8. 合同法192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及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本是使受贈人取得利益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重要內容。
(一)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依該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三項法定情形有如下含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至於受贈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必須出於故意,是否須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則有所不同。如德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親近屬有重大侵害行為或重大忘恩負義的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則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以及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由此可見,對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德國的撤銷條件較為寬松,並未特別指出是故意行為,也沒有強調達到犯罪的程度,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的條件則較為嚴格,既明確為故意行為,又需構成犯罪。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只要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不限於故意和犯罪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其要點在於: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於: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為了盡早確定贈與關系的去留,撤銷權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