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鋼棚合同
A. 彩鋼瓦搭設施工合同
以下是我在的鋼結構公司簽的一個合同,你改改就好了。
工程承包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原、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廠房、倉庫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鋼結構彩瓦大棚及柱子基礎
二、 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包工包料其中廠房柱子為¢200、厚為5mm,彩瓦厚為0.476mm、人字架角鋼∠50-∠63,倉庫柱子¢150、厚為4.5mm,人字架角鋼∠40-∠50,桁條為40mm×60mm×1.5mm方管。工程所使用的角鋼、方管、鋼管、彩鋼瓦等材料均用昆鋼材料。
三、 承包工程價格及面積
1、 廠房、倉庫等面積約為***平方米;
2、 承包價格按水平投影面積(滴水邊到邊)每平方***元人民幣包干。
四、 協議工期
開工日期:2007年 11 月1日
竣工日期:2008年 1月 1日
合同工期總工作日歷天數61天。如遇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應當順延。
1、 因停電、停水、下雨造成的停工天數。
2、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3、 不可抗力。
4、 發包方項目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五、 工程質量標准:合格
六、 甲方必須保證施工場地三通一平(路通、水通、電通);
七、 乙方必須按協議所列材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按期完工。
八、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操作規范施工,若發生工傷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九、 結算方式:工程驗收合格後,工程量按實際完工的水平投影面積結算(滴水邊到邊)結算。
十、 付款方式
1. 主材料進場先付***萬元,彩瓦進場再付***萬元,剩餘款項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
2. 扣出5%的質量保證金到工程完工後滿一年再付清,不得拖欠。
十一、 保修期限及范圍: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因施工質量和建築材料出現問題由乙方負責修補,但人為損壞和自然災害不屬保修范圍;
十二、 本協議甲乙雙方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按合同法處罰;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電話: 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B. 建造溫室大棚的合同
大 棚 租 賃 合 同出租方(甲方來):xxxx土地源股份專業合作社
承租方(乙方):xxxx
經雙方協商一致,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溫室大棚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有關事宜,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定租賃合同如下: 1、甲方將座落在埠子鎮官莊村的溫室大棚一個租賃給乙方,面積為2.3畝。 2、租賃期限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5日止,租賃期為1年整。 3、承租租金為貳萬伍千元整,合同簽訂之日乙方一次付清全部租金。 4、甲方提供第一季肥料、植苗、大棚配套設施(包括整地、棚膜、地膜、草柵、鋼絲、遮陽網)及承租期間的水電費用、技術指導、產品銷售等相關支持。在承租期間,大棚設施如果因非人為因素遭到破壞,由甲方負責修繕。 5、在承租期間,乙方按照甲方的生產進度進行生產。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C. 求鋼筋棚加工合同書一份,謝謝
D. 承包農村養豬場的彩鋼棚工程的合同是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合同(包工不包料)
你說的情況應該算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通常都要有資質的單位去承包的, 就算是個人做,也必須掛靠個有資質的單位
E. 搭鋼棚合同協議書範本
搭彩鋼篷合同書
甲 方: 膨潤土廠
乙 方:
經雙方協商,就甲方礦山工地搭建彩鋼篷工程與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質量要求:該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所需一切材料由甲方提供;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人工全部由乙方負責(弄基礎、挖基礎、預埋料、刷漆等),所有鐵件必須刷漆且底漆、面漆至少各刷兩次漆;乙方首先必須提供施工設計圖紙和材料明細清單。
二、工程價款:按施工設計圖及現場和滴水為界收方 元/m2。
三、質保期:乙方必須嚴把該工程各項的質量關,在三年內該工程有任何質量問題,乙方負責免費維修,質保金為總承包金的5%。
四、工程期限:該工程在今年4月底前必須竣工,否則延遲一天扣承包費20元/天。
五、結算:工程結束後,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付總承包金的95%;5%的質保金在質保期滿,且乙方按合同約定執行時,退還乙方。
六、安全:合同期間乙方必須嚴把安全關,若發生不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概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乙方必須給甲方提供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八、若一方違約支付另一方違約金5萬元,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依法賠償。
九、該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1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