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時間
㈠ 合同是多長時間
1、合同的有效期分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終止。
2、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麼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1)訂立合同時間擴展閱讀:
一、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有效時間有什麼區別:
合同有效期是指簽訂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為合同雖然已簽訂,但合同生效會有條件。
合同生效期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
二、合同生效期: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
㈡ 合同簽訂日期可以晚於合同開始時間嗎
簽訂日期不能易於合同執行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訂立合同時間擴展閱讀:
案例:偽造「穿越」合同 上海一公司悔過並被罰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由案外人寄來的悔過書。悔過書中,案外人對自身妨礙案件執行的行為表示歉意,並表示 :「在之後的經營活動中,一定重視學法、懂法、守法,合規合法經營,嚴格在法律法規范圍內活動。」
案件起因還要回到6年前。2013年12月,上海宇達投資公司與一家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產對上海一虹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014年12月,上海一虹公司向該銀行借款2億余元。合同到期後,一虹公司未按約進行還款。
銀行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訴訟,經調解,一虹公司承諾於2017年7月31日前清償相關債務及利息,若未能履行,銀行可對上海宇達投資公司名下房產的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㈢ 合同協議日期和簽訂日期
此合同到2月12日期滿就自動終止。合同里明確約定了起止日期的,以起止日期為准,與簽訂日期無關。
㈣ 一般簽訂的合同年限為多久
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條款可知,勞動合同期限最低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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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㈤ 如何確定合同簽訂日期
一般合同日期都是在簽合同的時候所填寫他當你簽合同時所填寫的之七就是合同的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