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諾
⑴ 合同法中的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回作出,並送達要約答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的方式: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但是,合同法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⑵ 合同法對承諾有什麼規定
1、合同是雙方的來法律行為,即需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4
合同法,承諾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4
⑶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系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專之間設立、屬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⑷ 關於《合同法》的承諾
這到題目答案肯定是D,解答如下: A 答案不構成承諾,因為並非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版。 B 未在要約規權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視為拒絕承諾。 C 此廣告為要約邀請。理由: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廣告一般為要約邀請,內容明確並明確表示受約束的非人身性質的廣告視為要要約。此題干中的的廣告明顯為要約邀請,一者,並沒有明確簽約的表示。二者,內容並不具體。連標的,價款等基本的條款都沒有。 D 此為要約,因為內容明確具體,且明確的表明了受約束。所以選項為D 參考法條: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希望你幫到你,不足之處,還望不吝賜教)
⑸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系是什麼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專間設立、變更、終屬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⑹ 合同法中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您好,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據《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二、承諾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作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必要條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要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因此,第三人進行承諾不是承諾,只能視作對要約人發出了要約。如果訂約的建議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並且如果該訂約建議可以構成要約,則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諾。不過實際上,最後能夠作出承諾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懸賞廣告。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人對要約簡單地回答同意並不多見,因此,必須對受要約人的承諾進行分析。
如果僅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實質的不一致,則不應當否定承諾的效力。如果承諾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條件,就要分析這些新的條件是否從實質上改變了要約的內容,如果沒有從實質上改變要約則應當認為是對要約的承諾,如果從實質上改變了要約的內容,則不應認為是一項承諾,而應是對要約的拒絕並可能構成反要約。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⑺ 關於電子合同中的承諾,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承諾,又來稱之為接盤或接受自,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
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⑻ 合同法的承諾名詞解釋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版表示(意思表示就是權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的承諾是什麼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版人成立合同。
承諾權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