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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02 02:07:20

1. 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審計中有關常見問題的案例

工程造價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備扎實的高等教育文化理論基礎,適應我國和地方區域經濟建設發展需要,具備管理學、 經濟學和土木工程技術的基本知識,掌握現代工程造價管理科學的理論、方法和手段,獲得造價工程師、咨詢(投資)工程師的基本訓練, 具有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和全過程各階段工程造價管理能力,有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應用型高級工程造價管理人才。 就業方向:學生畢業後能夠在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建築施工企業(乙方)、建築裝潢裝飾工程公司、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計院、會計審計事務所、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基建部門(甲方)等企事業單位,從事工程造價招標代理、 建設項目投融資和投資控制、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投標報價決策、合同管理、工程預(結)決算、工程成本分析、工程咨詢、 工程監理以及工程造價管理相關軟體的開發應用和技術支持等工作。 開設的主要課程:畫法幾何與工程制圖、工程制圖與 CAD 、管理學原理、房屋建築學、建築材料、工程力學、工程結構、建築施工技術、 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經濟學、建築工程計價、土建工程計量、安裝工程施工技術、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電工學、流體力學、建築電氣與施工、安裝工程計價與計量、建築給排水與施工等。 授予學位:工學學士或管理學學士 培養目標:本專業是為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工程預算編制單位培養具備工程造價管理知識,能熟練編制工程造價的應用型技術人才 課程:建築工程經濟與管理、建築施工技術、建築安裝預算、計算機制圖CAD,市政工程預算、建築工程造價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等 工程造價基礎知識 1.基本建設工程預算都有哪幾種? 按照國家規定;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隨同建設程序分階段進行的。由於各階段的預算制基礎和工作深度不同,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可以人為兩類,即:一是概算;二是預算。概算有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兩種,預算又有施工圖設計預算和施工預算之分,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上述估算、概算和預算的總稱。 2.什麼叫工程項目?工程項目綜合概、預算書都包括哪些內容?如果編制? 工程項目又稱單項工程,是指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一個完整工程,它由許多單位工程組成的綜合體。 工程項目綜合概、預算書是確定工程項目(如生產車間、獨立公用事業或獨立建築物)全部建設費用文件。整個建設工程有多少工程項目,就應編到多少工程項目的綜合概、預算書。 工程項目綜合概、預算書包括的內容有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是根據各單位工程概、預算書及其他工程和費用概算書匯編而成。如果一個建設項目只有一個單項工程,則匯編時,與這個單項工程有關的其他工程和費用,即可有直接匯入工程項目綜合概、預算書。 3.什麼是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總概預算書的作用是什麼?如何編制? 建設項目:一般指具有設計任務書和總體設計,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獨立組織形式的基本建設單位,如:在工業建設中,一般以一個工廠為一個建設項目,在民用建設中,一般以一個學校,一個醫院等為一個建設項目,一個建設項目中可以有幾個單位工程。 建設項目總概、預算書是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確定一個建設項目(工廠或學校等)從籌建到竣工驗收過程的全部建設費用的文件。 建設項目總概、預算書是由各生產車間獨立公用事業及獨立建築物的綜合概、預算書,以及其它工程費用概、預算書匯編組成的。 4.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由哪幾部分費用組成? 基本建設工程全部造價,由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其他工程費用四個部分組成。 5.什麼叫建築、安裝工程費? 建築及設備安裝工程費,是建設項目中用於主要生產,輔助生產,生活福利建築和類設備安裝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它是建設項目總造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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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基建的可視化案例有嗎

那可太多了,我們還有水墨畫風格的可視化案例呢

3. 安福彭志強案件牽涉基建老闆有哪些人

1安福彭志強案件牽涉基建老闆有哪些人
2安福彭志強案件牽涉基建老闆有哪些人
3安福彭志強案件牽涉基建老闆有哪些人

4. 求一道合同法案例的解析,題目如下

1不成立。被告第來一次函源電「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無價格條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以不構成要約。而原告向被告的函電則構成要約,而被告並未予以答復,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2被告第一次函電不是要約,新華給被告的函電是要約,被告對新華的第二次函電是承諾,合同成立
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締約過程中,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不被追認,當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損失,對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現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損失,所以認定是否有締約過失責任關鍵在於認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問題上是否有過錯。根據被告給原告的第一次函電內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貨被告就會買,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並作以相應的准備,即把水泥運送至被告處,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運費的損失。故是被告的錯誤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所以被告對原告的損失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 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四川省工程質量事故典型案例

最近幾年來,在對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作中,我們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質量事故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地質勘察、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材料供應以及質量檢測等各方面。現列舉一部分,供大家參考。

案例一:
某工廠新建一生活區,共14幢七層磚混結構住宅(其中10幢為條形建築,4幢為點式建築)。在工程建設前,廠方委託一家工程地質勘察單位按要求對建築地基進行了詳細的勘察。工程於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繼開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繼建成完工。一年後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繼發現10幢條形建築中的6幢建築的部分牆體開裂,裂縫多為斜向裂縫,從一樓到七樓均有出現,且部分有呈外傾之勢;3幢點式住宅發生整體傾斜。後來經仔細觀察分析,出現問題的9幢建築均產生嚴重的地基不均勻沉降,最大沉降差達160mm以上。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對該工程質量事故進行了鑒定,審查了工程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資料,對工程地質又進行了詳細的補勘。經查明,在該廠修建生活區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過,古河道溝谷內沉積了淤泥層,該淤泥層系新近沉積物,土質特別柔軟,屬於高壓縮性、低承載力土層,且厚度較大,在建築基底附加壓力作用下,產生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過的9棟建築物均產生了嚴重的地基不均勻沉降,均需要對地基進行加固處理,生活區內其它建築物(古河道未通過)均未出現類似情況。該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在對工程地質進行詳勘時,對所勘察的數據(如淤泥質土的標准貫入度僅為3,而其它地方為7~12)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對地下土層出現了較低承載力的現象未引起重視,輕易的對地基土進行分類判定,將淤泥定為淤泥質粉土,提出其承載力為100kN, Es為4Mpa。設計單位根據地質勘察報告,設計基礎為淺基礎,寬度為2800mm,每延米設計荷載為270kN,其埋深為-1.4m~2m左右。該工程後經地基加固處理後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經法院審理判決,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向廠方賠償經濟損失329萬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開發商擬建10棟商品房,根據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和設計要求,採用振動沉管灌注樁,樁尖深入沙夾卵石層500以上,按地勘報告樁長應在9~10米以上。該工程振動沉管灌注樁施工完後,由某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採用低應變動測方式對該批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並出具了相應的檢測報告。施工單位按規定進行主體施工,個別棟號在施工進行到3層左右時,由於當地質量監督人員對檢測報告有爭議,故經研究決定又從外地請了兩家檢測機構對部分樁進行了抽檢。這兩家檢測機構由於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未及時發現問題。後經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對其檢測報告進行了審核,在現場對部分樁進行了高、低應變檢測,發現該工程振動沉管灌注樁存在非常嚴重的質量問題,有的樁身未能進入持力層,有的樁身嚴重縮頸,有的樁甚至是斷樁。後經查證該工程地質報告顯示,在自然地坪以下4~6m深處,有淤泥層,在此施工振動沉管灌注樁由於工藝方面的問題,容易發生縮頸和斷樁。該市檢測機構個別檢測人員思想素質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單位的施工記錄樁長(施工單位由於單方造價報的低,經常利用多報樁長的方法來彌補造價),將砼測試波速由3600米/秒左右調整到4700~4800米/秒,個別樁身經實測波速推定樁身測試長度為5.8m,而當時測試樁長為9.4m,兩者相差達3.6m。這樣一來,原本未進入持力層的樁,嚴重縮頸樁和斷樁就成為了與施工單位記錄樁長一樣的完整樁。該工程後經加固處理達到了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案例三
某市一開發商修建一商品房,為了追求較多的利潤,要求設計、施工等單位按其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設計上採用底層框架(局部為二層框架)上面砌築九層磚混結構,總高度最高達33.3m,嚴重違反國家現行規范〈建築抗 設計規范〉GBJ11-89和地方標准〈四川省建築結構設計統一規定〉DB51/5001-92的要求,框架頂層未採用現澆結構,平面布置不規則、對稱,質量和剛度不均勻,在較大洞口兩側未設置構造柱。在施工過程中六至十一層採用灰砂磚牆體。住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內牆體產生較多的裂縫,經檢查有正八字、倒八字裂縫;豎向裂縫;局部牆面出現水平裂縫,以及大量的界面裂縫,引起住戶強烈不滿,多次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案例四:
某縣一機關修建職工住宅樓,共六棟,設計均為七層磚混結構,建築面積10001平方米,主體完工後進行牆面抹灰,採用某水泥廠生產的325水泥。抹灰後在兩個月內相繼發現該工程牆面抹灰出現開裂,並迅速發展。開始由牆面一點產生膨脹變形,形成不規則的放射狀裂縫,多點裂縫相繼貫通,成為典型的龜狀裂縫,並且空鼓,實際上此時抹灰與牆體已產生剝離。後經查證,該工程所用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嚴重超高,致使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單位未對水泥進行進場檢驗就直接使用,因此產生大面積的空鼓開裂。最後該工程牆面抹灰全面返工,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案例五:
某縣級市一鄉村修建小學教學樓和教師辦公住宿綜合樓,鄉上個別領導不按照有關基本建設程序辦事,自行決定由一農村工匠承攬該工程建設。工程無地質勘察報告,無設計圖紙(抄襲其它學校的圖紙),原材未經檢驗,施工無任何質量保證措施,無水無電,砼和砂漿全部人工拌和,鋼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澆注振搗,密實度和強度無法得到保證。工程投入使用後,綜合樓和教學由於多處大梁和牆面發生較嚴重的裂縫,致使學校被迫停課。經檢查,該綜合樓基礎一半置於風化頁岩上,一半置於回填土上(未按規定進行夯實),地基已發生嚴重不均勻沉降,導致牆體出現嚴重裂縫;教學樓大梁砼存在嚴重的空洞受力鋼筋已嚴重銹蝕,兩棟樓的砌體砂漿強度幾乎為零(更有甚者個別地方砂漿中還夾著黃泥),樓梯橫梁擱置長度僅50mm,梁下砌體已出現壓碎現象。經鑒定該工程主體結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已失去了加固補強的意義,被有關部門強行拆除,有關責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懲辦。

案例六:
某縣有關部門為教師建一廣廈工程,位於河邊,其上游數百米為電站大壩。該工程於1995年11於月開工建設,1997年元月竣工。具有關資料表明,該工程所在地20年一遇洪水水位313.50(絕對標高),但建設、施工單位擅自將該工程±0.00標高由314.40m降到308.16m。致使該工程自1997年投入使用以來,遭遇洪水淹沒五次,洪水水位高出二樓地面約70cm(相當於絕對標高312m),底樓地面受洪水沖刷已多處出現直徑約1m~2m、深約0.5m~1m的管涌坑,直接危及地基基礎的長期穩定和上部結構的安全。受電站卸洪浪涌沖擊壓力影響,二樓樓面板向上反拱(據住戶反應由二樓板縫冒出的水柱高達70cm),室內瓜米石地坪多處破損並與空心板剝離,二樓部分樓面板已不滿足建築構件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設計二個單元九層,實際建造四個單元十層,頂層部分住戶擅自加建到十一層,不滿足現行國家標准《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J3—88》和《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要求。該工程經有關部門鑒定為不合格工程。

案例七:
四川省某市玻璃廠1999年4月為增加生產規模擴建廠房,在原來天然坡度約22°的岩石地表平整場地,即在原地表向下開挖近5m,並距水廠原蓄水池3m左右,該蓄水池長12m、寬9m、深8.2m,容水約900m3。玻璃廠及水廠廠方為安全起見,通過熟人介紹,請了一高級工程師對玻璃廠擴建開挖坡角是否會影響水廠蓄水池安全作一技術鑒定。該高工在其出具的書面技術鑒定中認定:「該水池地基基礎穩定,不可能產生滑移形成滑坡影響安全;可以從距水池3m處按5%開挖放坡,開挖時沿水池邊先打槽隔開,用小葯量淺孔爆破,只要施工得當,不會影響水池安全;平整場地後,沿陡坡砌築條石護坡;......本人負該鑒定的技術法律責任」。最後還蓋了縣勘察設計室的「圖紙專用章」予以認可。
工程於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結束後,就開始廠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時許,邊坡岩體突然崩塌,岩體及水流砸毀新建廠房兩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傷,釀成了一起重大傷亡事故。
該工程邊坡岩體屬於裂隙發育、遇水可以軟化的軟質岩石,雖然屬於中小型工程,但環境條件復雜,施工爆破、水池滲漏、坡體卸荷變形等不確定的不利影響因素甚多,在沒有基本的勘察設計資料的前提下採用直立邊坡,破壞了原邊坡的穩定坡角,而且未採用任何有效的支擋結構措施,該邊坡失穩是必然會發生的。若有正確的工程鑒定,並嚴格按基建程序辦事,採用經過勘察設計的岩石錨樁(或錨桿)擋牆和做好水池防滲處理措施則是能夠有效保證工程邊坡安全的。
該高工的「技術鑒定」內容過於簡略,分析評價膚淺、武斷,未明確指出及貫徹執行現行勘察設計技術規范規定的技術原則及技術方法,主要結論建議缺乏技術依據,盡管其中有關地基施工中關於松動爆破和開槽減震的建議是正確的,也是有針對性的,但未經設計計算的有關邊坡穩定的結論是不恰當的。有關用條石擋牆護坡的建議也不是該工程邊坡條件下能確保邊坡安全的有效支擋結構技術措施,而有關採用坡度為1:0.05的放坡建議,則更是沒有貫徹現行規范的基本規定,缺少相應的論證分析,它的誤導為該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隱患。該「技術鑒定」雖然蓋有縣勘察設計室的「圖紙專用章」,但卻無一般勘察、設計單位通常執行的「審核」、「批准」等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從技術鑒定的內容到形式都缺乏嚴肅性;而且這種技術鑒定缺乏委託方與承擔方之間的有關目的、任務、質量要求等基本的書面約定,這就從根本上影響了技術鑒定工作的深度和技術質量。
平基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前後所發現的漏水等邊坡岩體不穩定因素的徵兆,雖然有關各方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視與研究,但由於缺乏岩土工程及支擋結構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與經驗,對隱患認識不足,未能採取相應措施,而繼續盲目施工至全部工程(人工邊坡及廠房擴建)結束和水池繼續運行,並在7月3日決定將水池蓄水至7m水深,使整個工程的安危事實上依賴於個人狹隘的專業技術知識與經驗上。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巨大,以及負面社會影響,主要是由於違章進行工程鑒定、處理方案錯誤所至。從事工程鑒定的技術人員以及管理者應從此次事故中汲取經驗教訓,嚴格按照國家的統一鑒定方法與標准進行工程鑒定,即按照:客戶委託,確定鑒定目的、范圍和內容;初步調查;詳細調查及檢測驗算;安全性、使用性鑒定評級;可靠性評級;出具鑒定報告及處理意見的基本鑒定程序規范、標准地進行工程鑒定。

6. 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典型案例剖析的圖書目錄

熱衷「形象工程」自毀前途——原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受賄案
案後漫議:自毀「形象
「碩鼠」一窩端——重慶地產窩案
案後漫議:「窩案」的另一面
被基建項目絆倒的高校校長——浙江理工大學原副校長夏金榮受賄案
案後漫議:斷不可「要」
迂迴受賄的下場——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受賄案
案後漫議:「迂迴」到哪裡?
倒在地產商手裡的副省長——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受賄案
案後漫議:欲壑難填
手握土地審批權索賄受賄成「慣例」——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
案後漫議:何以成「慣例」?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受賄案
案後漫議:「低調」背後
從執法者到死緩囚犯——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受賄、挪用公款案
案後漫議:執法者戒
貪中之「傑」——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挪用公款、受賄案
案後漫議:「土地爺」的悲劇
「明星區長」的落幕——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受賄案
案後漫議:「大手筆」之下
倒在貪欲高速路上的一家人——河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張全受賄案
案後漫議:「港灣」何在?
靈魂被千萬贓款吞噬——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案後漫議:軀殼與靈魂
跌倒的東北高速董事長——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曉光案
案後漫議:「逐臭」邏輯
千萬黑金築囚籠——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長張建輝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案後漫議:悲夫,「日進萬金」!
貪官「廉潔秀」——重慶市地產集團原董事長王斌受賄案
案後漫議:「門檻」內外
蛻變的權力——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案後漫議:「黃粱」大夢
「翻車」的高速集團老總——陝西省高速集團原董事長陳雙全受賄案
案後漫議:「全」字上的文章
玩物喪志「爛尾」人生——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聶玉河受賄案
案後漫議:「爛掉了」的喟嘆
附: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相關規定
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2009年7月9日)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節錄)(中發[2008]9號2008年5月13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號2004年2月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2004年7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7. 這個案例怎麼不構成犯罪,需從刑法中的主觀客觀主體客體分析為什麼不構成犯罪

(三)本案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未經許可,私自傾倒廢土致杭州良渚文化村開發有限公司工地,致工地基建、排水設施等受損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具體如下:
1、從犯罪主觀方面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私財物的毀壞,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被告人出於獲利的動機,私自以每車100元的價格讓閻學軍將530餘車工程廢土傾倒在工地,其主觀上已然明知該傾倒渣土行為勢必會造成工地損失,卻放任為之,其毀壞「故意」十分明顯。而被告人獲利是其犯罪的動機,關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2、從犯罪客觀方面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謂毀壞,是指毀滅、損壞,並不限於從物理上改變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還包括使財物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情形。本案被告人傾倒的是地鐵工程渣土,包括泥漿、粉沙土等,因無再利用價值故又被統稱為廢土。這些廢土被大量傾倒在涉案在建工地之上,一則造成工地基建,如道路、路燈、污水井等不同程度破損;二則由於該廢土呈淤泥質覆蓋,將地基無端提高數米,已嚴重破壞了工地作為小區樓房開發的原有使用價值,需及時清除。單是該兩點,直接經濟損失就在人民幣11萬余元,這還不包括因工地排水、土方調度困難造成的工期延誤等間接經濟損失。
至此有觀點認為,被告人針對工地這樣一種「生產資料」、「不動產」實施的上述行為,類似於在建築物上粘貼廣告和隨意塗寫,其行為可以通過當事人事後清除得以恢復,並不能算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毀壞行為,不宜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認定毀壞財物的行為不應將眼光局限於行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破壞性質,而應著眼於毀壞行為的本質特徵,即該行為是否使刑法所保護的公私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得以降低或者喪失,只要能使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得以降低或喪失,就都可以視為毀壞行為 。就本案而言,被傾倒工地系商品房開發用途的不動產,應當說其最主要的使用價值就是利用其良好的地質、平穩的地面做地基、造樓房,而被告人將500餘車淤泥質工程廢土擅自傾倒、覆蓋在該工地上,雖然工地方可以事後恢復,但恢復後的工地地面坑窪不平,且平穩地質因摻雜廢土而變質,應當說其遭受破壞的程度顯而易見,原有使用價值已大打折扣。這好比把一張價值連城的名畫燒毀是毀壞財物,那在這張名畫上潑墨使之污損,難道就不是一種毀壞財物的行為嗎?如果我們堅持固有思維,認為只有造成物理上不可恢復的損毀才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唯一行為方式,就不能適應實踐中保護公私財產的客觀需要,就背離了立法者設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法原意。
3、從犯罪客體方面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法律之所以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就是通過保護公私財物,進而保護該財物權利主體的權益。而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的經濟社會價值,能成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就可以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對象,所以本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在本案中,被侵害的是杭州良渚文化村開發有限公司的在建工地,工地是土地的使用表現形式之一,因此同屬"生產資料"、"不動產"之列,依法可以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對象,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要求。
綜上,被告人駱某某擅自傾倒廢土至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1餘萬元的行為,屬於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且數額巨大,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三)本案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未經許可,私自傾倒廢土致杭州良渚文化村開發有限公司工地,致工地基建、排水設施等受損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具體如下:
1、從犯罪主觀方面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私財物的毀壞,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被告人出於獲利的動機,私自以每車100元的價格讓閻學軍將530餘車工程廢土傾倒在工地,其主觀上已然明知該傾倒渣土行為勢必會造成工地損失,卻放任為之,其毀壞「故意」十分明顯。而被告人獲利是其犯罪的動機,關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2、從犯罪客觀方面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謂毀壞,是指毀滅、損壞,並不限於從物理上改變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還包括使財物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情形。本案被告人傾倒的是地鐵工程渣土,包括泥漿、粉沙土等,因無再利用價值故又被統稱為廢土。這些廢土被大量傾倒在涉案在建工地之上,一則造成工地基建,如道路、路燈、污水井等不同程度破損;二則由於該廢土呈淤泥質覆蓋,將地基無端提高數米,已嚴重破壞了工地作為小區樓房開發的原有使用價值,需及時清除。單是該兩點,直接經濟損失就在人民幣11萬余元,這還不包括因工地排水、土方調度困難造成的工期延誤等間接經濟損失。
至此有觀點認為,被告人針對工地這樣一種「生產資料」、「不動產」實施的上述行為,類似於在建築物上粘貼廣告和隨意塗寫,其行為可以通過當事人事後清除得以恢復,並不能算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毀壞行為,不宜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認定毀壞財物的行為不應將眼光局限於行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破壞性質,而應著眼於毀壞行為的本質特徵,即該行為是否使刑法所保護的公私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得以降低或者喪失,只要能使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得以降低或喪失,就都可以視為毀壞行為 。就本案而言,被傾倒工地系商品房開發用途的不動產,應當說其最主要的使用價值就是利用其良好的地質、平穩的地面做地基、造樓房,而被告人將500餘車淤泥質工程廢土擅自傾倒、覆蓋在該工地上,雖然工地方可以事後恢復,但恢復後的工地地面坑窪不平,且平穩地質因摻雜廢土而變質,應當說其遭受破壞的程度顯而易見,原有使用價值已大打折扣。這好比把一張價值連城的名畫燒毀是毀壞財物,那在這張名畫上潑墨使之污損,難道就不是一種毀壞財物的行為嗎?如果我們堅持固有思維,認為只有造成物理上不可恢復的損毀才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唯一行為方式,就不能適應實踐中保護公私財產的客觀需要,就背離了立法者設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法原意。
3、從犯罪客體方面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法律之所以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就是通過保護公私財物,進而保護該財物權利主體的權益。而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的經濟社會價值,能成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就可以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對象,所以本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在本案中,被侵害的是杭州良渚文化村開發有限公司的在建工地,工地是土地的使用表現形式之一,因此同屬"生產資料"、"不動產"之列,依法可以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對象,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要求。
綜上,被告人駱某某擅自傾倒廢土至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1餘萬元的行為,屬於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且數額巨大,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摘抄別人的,你看著改一下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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