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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是侵權還是違約

發布時間: 2021-03-02 01:25:48

1.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分標准

一、從違反義務的性質來區分
從違反義務的性質來看,合同責任是因為違反了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合同義務主要是約定的義務,當然現代合同法呈現出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即合同義務來源的多元化,合同義務不僅僅來源於約定的義務還包括法定的義務以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在區分違約和侵權行為所違反的義務的性質時,還應當把握如下幾點:
1.確定所違反的義務是屬於法定的針對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還是約定的針對特定人注意義務。
2.在確定某一種行為是否違反義務時,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存在著默示的合同義務以及根據交易關系產生的注意義務。違反這些義務也將構成違約。
3.不能將交易關系中的附隨義務擴大到侵權領域。

二、從侵害的對象來區分
從侵害對象的角度來看,違約行為所侵害的是一種相對權即合同債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是一種絕對權。
必須看到,侵權法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是其保障的權益范圍逐漸地擴大,不僅僅是權利的保障的范圍在擴大,而且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也擴張到許多尚未形成權利的利益。由於第三人侵害債權這種制度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已經得到了承認,因此,債權也成為了侵權法的保護對象。這樣一來,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界限就變得相對模糊了。據此,區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以侵害對象作為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三、根據事先是否存在合同關系進行區分
當事人之間是否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是區分違約和侵權責任的標准。在一般情況下,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而只是因為侵權行為的發生才使得雙方發生了損害賠償之債的關系。侵權人是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對違約行為來說,當事人雙方事先必然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因為違約行為的發生是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權利義務為前提的。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在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將這種違反義務的行為歸入到違約的范疇。
四、從侵害的後果來區分
違約損害賠償僅限於財產損失賠償,而且因為違約造成的損失,並非都應當由違約方賠償,只有那些違約方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才應由違約方賠償。但因為違約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一般不應當由合同法提供補救。而侵權損害賠償,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只要是因為侵權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都應當由侵權行為人賠償。

2. 欺詐還是違約

關於房來屋租賃合同是屬於合同源違約,而不是欺詐,你可以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個問題,顯然你也沒有構成違約責任。首先你和對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並無明文規定不允許合夥經營。此外既然對方知道你和合夥人有合夥協議的事實且沒有當場提出反對,即可推定對方默示同意此合夥協議成立。所以你沒有違約責任。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3. 欺詐消費者行為賠償是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您好,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判斷。如果對您的人身或財產產生侵權,就會產生侵權責任,此時可以是侵權糾紛。同時商家和消費者之間一定會產生一個買賣合同,因此一定有一個合同糾紛。
簡而言之,一定屬於合同糾紛,很多情況下也同時是侵權糾紛。在具體處理時,要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之間選擇一個要求賠償。希望能夠幫到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4. 是侵權還是違約,若可以起訴,案由是什麼

當事人復可以自由選擇,既可制以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提起違約之訴。

法條鏈接:《合同法》

1、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什麼區別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均為民事違法行為,區別是:

.違法性不同。

侵權行為是對民事法規的直接違反,而違約行為則是當事人對有效合同的違反。

.行為主體不同。

侵權行為的主體只要有意識能力即可,不一定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違約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有行為能力人。

.侵犯的客體范圍不同。

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包括債權在內的一切民事權利。而違約行為侵權的客體僅限於合同規定的債權。

6. 欺詐行為根據法律得到什麼樣的處罰

1、欺詐行為指的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民通司法解釋)
(1)在民事上主要指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欺詐,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其所引發的民事法律責任,一般而言會導致合同被撤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撤銷後就是返還不當得利的後果。
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則規定了雙倍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也就這些行業的欺詐作出規定,具體不再贅述,總體而言就是導致合同被撤銷而無效,然後欺詐方承擔違約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甚至發生侵權責任;或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如果騙取公私財物較大則會涉嫌構成各類的詐騙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定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其他給類詐騙,例如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就不在此羅嗦了。大體相似,都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

2、非法施針?指的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人打針么?
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話,一般是民事賠償;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妨害了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行醫罪。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隱藏真實身份進行欺詐的行為只是欺詐的一種方式方法而已,根據第1條去認定吧。
(1)比較特殊的比如招搖撞騙罪,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2)其他市場上比如冒充大公司招聘人員騙取財物什麼的,都是詐騙,只不過是方式方法問題,本質上都屬於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公私財物。

4、暴打他人?
(1)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 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 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民事賠償
侵權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接收刑事處罰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什麼不同

兩者規則原則不同,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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