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買賣糾紛
Ⅰ 首例微信買賣合同糾紛案微信截圖被採納,微信內容作為證據要滿足哪些條件
微信截圖,本來就來可以作為源證據使用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Ⅱ 微信交易投訴會退錢嗎
如果你被詐騙了,或者發現詐騙的人,
1 、網路上可以報網警,線下報警但版是意義雖然不大權,報了總比沒報強,正常途徑
2 、整理好詳細的要客觀在網上還原事情的經過,讓更多的人來站你一邊
3 、把信息發布到網上,讓他接受網路的譴責,切記要客觀對待
4 、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或者交給警察,遲早會有報應的
5 、用不同的號,繼續聯系騙子,記住要找到證據並保存下來
6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次算是花錢買了個教訓把,畢竟有時候也沒辦法
7 、曝光之後讓他沒生意,也好給別人參考,不要讓騙子得逞
8 、最終還是要報警,不管被騙金額多少。
Ⅲ 微商交易如何維權
如何維權?
買賣雙方真實身份是誠信交易進行的充分要件,基於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買家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尤其是針對首次接觸的微商,確認賣家的真實身份至關重要。
一、截圖實名認證信息
買家可以在首次購物時要求賣家提供身份證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頁面中實名認證中心顯示的信息截屏,經比對驗證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賣家主體不明的風險。實名認證中心顯示的信息中已將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的一部分隱去,但只要確定賣家微信是經過實名認證的,即使買家不掌握賣家的身份證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微信賬號持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從而避免維權困境。
二、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
首先消費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避免誤刪。另外,微信記錄通常因為手機程序清理緩存而不復存在。在此法官提示買家在與微信賣家溝通時盡量通過文字約定交易細節,微信語音並不利於作為證據使用,也難以導出備案,而通過微信發送的圖片則會因為微信程序清理緩存而丟失。如遇到賣家發送語音信息時,消費者可以要求賣家發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復對方語音的內容來獲得對方確認,從而保存證據。
三、與賣家約定售後條款
微信朋友圈賣家並不一定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經營者,法律對於經營者的規范要求並非完全適用於朋友圈賣家。但消費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說幾句,與賣家自行約定售後條款,例如7天無理由退換貨、假貨賠償條款、逾期發貨違約金等等。只要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在聊天記錄中能夠清晰展現,仍有可能被法院作為買賣雙方的約定予以確認,從而有力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法律科普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第一次被納入法律監管范圍,並被賦予「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新身份。
那麼,電子商務法的及時出台,指明了「微商」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哪些法律義務?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工商登記義務。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與「微商」相關的是零星小額活動,是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二是依法納稅義務。即使是不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以後也是應該去申報納稅的。
三是信息公示義務。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需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如果信息發生變更的情況下,要及時變更信息。
四是不可虛假宣傳的義務。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務宣傳。
五是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關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在電子商務法中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並將之列入刑事責任。
六是承擔物流運輸風險的義務。電子商務法出台之前,「微商」一般會約定貨物運輸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該法則要求,除非雙方約定另行選擇快遞服務的,運輸風險是由賣方來承擔的。
七是設定押金收取、退還規則義務。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約定的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微商是指微信用戶利用自有的微信賬號,通過朋友圈功能向自己的微信好友傳播商品信息。相信大多數人的的微信朋友圈都存在微商,也有很多人與微商買物品。那麼,你知道和微商打交道可能存在哪些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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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難題
近年來,微商通過微信朋友圈推廣、銷售商品而引發的糾紛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且這類案件消費者敗訴率較高,消費者維權也常遭遇三方面難題。
一、主體難以確定
賣家通過朋友圈推廣商品、招攬顧客,大多使用昵稱且未進行實名認證,消費者在購物以及後續維權的過程中都有可能不知曉賣家的身份信息。
二、證據難以保存
電子證據難以確認是在訴訟舉證環節中常見的問題。通過微信購物又因為聊天記錄難以展現、易於丟失的特點,舉證更為困難。
三、售後服務難以保障
售後服務是現在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時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大型網路購物平台均按照法律規定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並通過顧客評價、支付平台暫緩支付款項、平台客服介入等手段倒逼賣家提高售後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那麼,朋友圈購物有健全的售後服務體系嗎?答案是否定的。
Ⅳ 微信轉賬發生糾紛怎麼辦轉賬交易記錄怎麼取證呢
法律知識要點:根據筆者近幾年代理的案件中,微信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的越來越多了。例如,出借人借出款項之後,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沒有其它借款合同或憑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如何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呢?這就涉及到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的適用問題。
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筆者接到很多當事人的咨詢,他們主觀的認為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要回借款有很悲觀的想法,但這種認知是錯誤的, 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的法定種類之一,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電子數據的范圍做出了細化,對於司法實踐中認定審查電子證據做出了指引,微信轉賬記錄及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告通過同事徐某認識被告盧某威,因為原告想辦理高額信用卡,被告稱可以通過刷流水來辦理,基於對徐某的信任,原告將一張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卡號:53×××49)和一張廣東發展銀行信用卡(卡號:62×××81)交付給被告用於刷卡。後結計算被告刷卡總額為123844元,轉賬方式還款總額為65860元,截止到2015年3月30日,被告欠原告57984元。
後被告於2015年4月10日轉賬還款17770元到原告工商銀行信用卡,2015年4月17日被告通過現金還款10000元,被告欠款為30284元,後雙方確認以整數結算欠款數,故被告於2015年4月29日寫下借據確認欠原告借款30000元。
後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欠款,被告沒有償還,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
被告答辯稱:2015年4月29日的借據確是我本人所寫,但是我沒有收到過原告給我的借款。因為原告是在我辦公室要求我簽的借據,簽了借據後原告沒有給現金給我,也沒有轉賬給我,如原告真的有借錢給我,請原告提供相關的證據。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為:被告盧某威幫原告刷卡後,是否構成欠款30000元,從而向原告寫下30000元的借據?
根據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與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和廣東發展銀行信用卡刷卡及還款記錄相互印證,包括 2015年3月22日被告刷工商銀行卡7000元、32150元,刷廣發銀行卡5210元,與原告工商銀行、廣發銀行當日的刷卡記錄相印證;2015年3月25日被告刷卡“萬幾”,與工商銀行流水中當日刷卡記錄233元、12450元相印證;2015年3月24日,被告給原告工商銀行、廣發銀行分別轉賬20000元、15000元,與原告工商銀行、廣發銀行當日的轉賬還款記錄相印證。
2015年4月9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盧某威問果日計到那個總數系幾多?原告謝某軍答好似57770,被告盧某威說今晚轉17770比你,聽日早上見到的了,有無問題?原告謝某軍答不能20000嗎,被告盧某威說好記數啊大哥啊,差幾千蚊莫?原告謝某軍回答好啦,就17770,不過還有四萬幾時打過來。
之後被告於2015年4月9日當晚向原告工商銀行信用卡轉賬17770元,次日即2015年4月10日到賬,與原告工商銀行信用卡轉賬記錄相印證。證人徐某出庭作證,證明與原告進行微信對話的微信號名為×××確為被告盧某威本人。
另,原告確認被告於2015年4月17日以現金方式還款10000元給原告。據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和原告的自認以及證人證言能夠有效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法院予以確認。
上述證據鏈可證實,至2015年3月30日,被告欠原告款項為57984元,減除被告於2015年4月10日轉賬還款17770元及4月17日以現金還款10000元,被告實欠款30214元。至2015年4月29日,被告盧某威向原告謝某軍出具借據,以整數結算欠款數,確認欠款數額為30000元,有借據為證,法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盧某威認為原告只是承諾借款30000元,但並未實際履行,對此未提供證據證明,對被告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原、被告雙方既已以借據形式確認原告對該30000元出借給被告,並在借據中約定由被告於2015年5月3日前還清,但被告違諾,沒有按期還款,原告訴請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盧某威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歸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告對於涉及到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語音、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微信號的使用人等取證方式都用上了,並且法院也都依法採信了這些證據,進而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微信作為電子證據有效適用的本質就是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案中對於涉及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語音是關鍵性的證據,原告充分抓住在微信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方面下功夫,最終得到法院的採信,有力的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Ⅳ 微信帳號交易糾紛怎麼解決
基本沒辦法解決的,這就是私人之間的轉賬了,即時到帳的,錢都到他卡里了,人家把你刪了你都沒地方哭
Ⅵ 微信代購交易糾紛
不合理。
你收了客戶的錢,自然要按約定把貨給對方,你不能如期交貨,是你違約在版先。雖然你是中間人,權沒辦法把握交貨時間,但你要明白,這是你和你的上家的事情,跟客戶沒有關系,你的上家跟客戶也沒有關系。你不能把你和上家之間的事情當作不給客戶發貨的理由。
你不能如期交貨,又不退款,已事實上構成詐騙,客戶投訴你,騰訊自然就有可能處罰你,而處罰你給你造成的損失,應由你承擔。
如果你的客戶到公安局報案或到工商局投訴你,你可能會面臨更大的處罰。
Ⅶ 微信支付賬號we19920222的交易糾紛問題要在哪裡消除
⒈打開錢包信息頁面後點擊右上角「豎立的三個小點」,在出現的下拉菜單中點擊」專交易屬記錄「進入交易記錄列表。
⒉在交易列表裡面找到您需要查詢的那一筆交易,點擊該筆交易進入明細界面。
⒊進入交易明細後點擊,明細下方藍色字體」客服「,就可以聯繫到微信支付平台客服。
⒋點擊」客服「後,會跳出兩個選項,電話聯系客服或者公眾號聯系客服,根據您的選擇直接點擊相應的方式就可以了。也有的支付是點擊」客服「直接與他們對話。
⒌點擊電話聯系後,會直接跳轉到您撥打點擊的界面,直接撥打電話就可以了。
⒍點擊公眾號聯系客服後,會跳轉到支付平台公眾號的界面,直接對話就可以了。
Ⅷ 微信購物遇到糾紛怎麼辦適用什麼法律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可以通過315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