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補充條款
⑴ 勞動合同里的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項怎麼填寫
補充條款一般是對勞動合同中為約定的事項進行的一個補充,它可以對許多方面進行補充約定。補充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約定好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如果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想要調整的話,就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決定。
工作時間:
雙方約定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將安排乙方補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據甲方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安排,乙方屬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甲方不再作加班處理。
教育培訓:
甲方有為乙方提供學習條件的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義務參加甲方提供的各項培訓,以提升自身素養與職業技能/乙方自願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的培訓不計入加班時間。
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內部的一些管理制度,也可以納入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的范疇。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前提,是規章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內部制服與勞動法沖突,那必須以勞動法為准。
設計補充條款要注意,嚴格而言,合同補充條款是對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與合同的變更協議不同,但實務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為名的協議,其實質內容卻常是合同的補充並有變更。
因此,在簽訂時要特別注意,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在雙方自願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一旦雙方簽字認同,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另一方都可以用此為依據,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訴維權。
(1)協議補充條款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⑵ 補充協議的各條款如何簽
一般來說,補充協議是在簽完合同或者認購書之後,由雙方商議擬訂一些條款,然後列印成的正式文本。開發商是不會提出任何對自己不利的條款的。換句話說購房者必須自己知道添加哪些條款,而拒絕哪些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在這里,建議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最好與開發商就以下事項進行約定:(1)應該在補充協議中寫明:「本補充條款的內容,如與法規政策抵觸的,一律以法規政策為准。」(2)要讓開發商對其主體資格及相應批准文件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如果有做假的情況,按違約處理,買受人有權提出退房,出賣人退還所有已交房款(包括定金)
,並且支付違約金。
(3)要讓開發商對所售物業及其相應土地面積未設定抵押、留置權做出承諾(車要是避免因此而造成購房人無法正常行使產權的權利)
。購房者要求開發商證實土地使用權是否抵押、出租、轉讓等情況。如其不能如實拿出有關證明或尚未處理好,則應當慎重。
(4)要把售樓書或廣告承諾寫進補充協議,購房者在同發展商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最好將發展商的相關宣傳材料或承諾材料中做出的許多誘人條件,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設施的設置及建成時間、附帶贈送等,作為補充協議的附件加以確認將其變成購房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倘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承諾中的要求時,購房者可根據合同中的有關違約條款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5)要確定產權證的取得時間,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的放准確時間。目前由於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註明一個合適的日期。發展商不能無限期地拖發產權證。
(6)如購房人選擇按揭貸款,則應約定如按揭不成,購房人採取的付款方式及具體處理方法,例如寫明:若非因買受人主觀原因造成不能貸款,出賣人應返還所有已付房款(包括定金)。
(7)要補充一些合同文本中未提及的稅務和權利問題。例如:該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產生而未繳稅費均由出賣人承擔,該房屋交付之日起,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管理公約約定范圍內應繳付的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8)補充一些與正式契約不一致的合同變更、解除條件及其他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事項。
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議或補充條款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有:(1)關於免責條款中不可抗力問題
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了避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常在購房合同的免責條款中寫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房」字樣。為此,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在補充協議或補充條款中把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和不能及時解決的情況列出來,以減少這個不可抗力的模糊程度,防止對方將來鑽空子。
(2)關於房屋外牆使用權的問題
⑶ 合同條款、合同協議書、專用條款、補充協議、通用條款具體是指什麼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對於「《示範文本》的組成」的說明中解釋,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3)協議補充條款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整體特徵:
正文與附件作為合同文本的整體結構內容時,它們共同表現出了以下三個特徵:結構均衡、適從交易、貫通全文。
結構均衡特徵是指不論合同文本使用於何種交易,它的整體結構應是相互銜接,並且是相互補充的。相互銜接是指正文與附件之間存在的依據是有機相連,不是無故而生。其內容是互補性的,而不是重復的。通過互補對交易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完善與明確。
適從交易特徵是指合同結構的簡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實際特徵而定的。換句話說,合同結構服從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復雜時,合同結構就復雜;反之,則簡單。 貫通全文特徵是指合同正文與附件的文字用詞要語意一致,絕無絲毫異議。
⑷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
只要不違法、與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顯失公允的條款都是有效的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⑸ 合同 補充條款
可以的。我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補充條款是合同的一種,是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的。
為了避免以後產生糾紛,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⑹ 簽訂合同補充條款
簽訂合同補充條款,也稱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盡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據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質量、價款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造成履行困難的情形下,才能通過「協議補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以利於主合同的履行,從而實現當事人訂立主合同的目的。
簽訂合同的補充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⑺ 關於勞動法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勞動合同簽訂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其內容進行修改。修改勞動合同,也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只要修改的內容不違法,且不存在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則自雙方簽字蓋章後之日起,修改後的勞動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應以修改後的勞動合同作為依據。 江蘇明道法咨詢 法務顧問、廠房信息、IT咨詢
⑻ 補充協議怎麼寫呀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的負擔等。這也就是說,對於主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有約定;對於主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約定明確。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主合同的履行。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合同補充協議書(範文)
合同編號: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合同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鑒於:
(原因)。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1、(具體變更條款)
2、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准。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補充協議可以當做是合同的附件,因為是對合同內容的補償,所以在內容上肯定是沒有合同的內容多。但在簽字蓋章方面同樣也是要按照合同簽訂的要求進行的,否則的話合同補充協議就有可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