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的表現形式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而以網路為載體的著作權侵權也越來越嚴重。那麼,常見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八戒知識產權法律顧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網路著作權侵權(一)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復制、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二)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製成光碟,例如將在學術網路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載並燒制到隨書附贈的光碟中,同雜志一並出賣,獲取利潤;(三)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范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等;(四)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布。(五)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路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六)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設備、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貳』 網路侵權的形式劃分
網路侵權行為按主體可分為網站侵權(法人)和網民(自然人)侵權,按侵權的主觀過錯可分為主動侵權(惡意侵權)和被動侵權,按侵權的內容可分為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也有同時侵犯的情況) 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中國早在1996年4月便出現了首例在Internet上侵犯公民姓名權的案件。受網路技術沖擊最大的是隱私權的保護。網路生存使私人領域公共化。私人領域具有排他性、獨占性、非競爭性,但媒網覆蓋、個人對個人的交流卻把私人領域演化為公共注目下的社會產品。任何信息一旦進入網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圍內廣為傳播,可以說網路上毫無隱私可言。確立和保護隱私權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標志,是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整個社會安定目的的必然要求。在當今物質文明高度發展的社會,每一個具有完整人格的人都有獨立生活在社會上並保持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只要其所作所為對社會無害,社會就應當尊重其有關私人生活的秘密,法律就理應為保護其私人生活秘密提供依據。從中國的立法狀況來看,許多法律法規都有關於隱私權的內容。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此外,1997年12月8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1997年12月30日生效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1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均規定網路上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由此看出,隱私權在中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
個人數據、個人私事、個人領域是隱私權的三種基本形式,其中以個人數據為特定形式的隱私權保護猶顯突出和重要。對個人數據的概念,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陳述。英國1984年的《數據保護法》給個人數據下的定義是:「個人數據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於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擁有的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有關該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該個人數據用戶表示的意圖。」歐洲理事會在1992年的《理事會數據保護條例》修改建議稿中規定:「個人數據是指有關一個可識別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於以可處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種類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這種信息是有關個人的,不論是活著的人或死去的人;並且只要這個人或者這些人是可以識別的。」此外,瑞典、加拿大、美國等許多國家都對個人數據作了類似的規定。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個人數據具有以下三個特徵:(1)個人數據只能為自然人所擁有,公司、企業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能成為個人數據的主體。個人數據是自然人享有的隱私權的保護內容之一,因此個人數據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公司、企業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信息通常關繫到債務人、利害關系人及公眾的利益,關乎交易的安全,所以在特定情況下不僅不受法律的保護還應該公示,如世界各國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都無一例外的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2)凡是能夠對主體構成識別的數據均為個人數據。個人數據包括一切有關個人的信息,如個人的身世、血源、財產、婚姻、信仰、經歷、職業、住址、信件等。不論是可以直接獲得的,還是通過分析、核查、比較才能獲取的;不論是靜態的,還是動態的;不論是依附於何種載體之上,表現形式如何都屬於個人數據。(3)個人數據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對其個人數據享有最終決定權,有權獲取、使用並許可他人使用其個人數據,除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通過非法途徑使用、獲取個人數據,否則即構成侵權。即使是通過合法途徑控制個人數據的數據用戶也僅能在法定的范圍內使用並負有保密的義務。同時,個人數據的主體對其個人信息被收集、處理、許可使用及數據控制者的身份等有關事項有知情權;當數據用戶或者有關機構登記的個人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時候,有權進行更正。
信息處理和傳播手段的不斷發展和計算機網路的廣泛應用,使個人數據能通過計算機系統在全球范圍內收集、傳輸和利用,給人們的工作研究提供了方便,同時也使得個人數據的網上保護問題變得日益嚴峻。在網上,個人數據隨時都有受侵害的危險。電子郵件可能被黑客截獲、瀏覽、篡改和刪除;網上購物填寫售後服務卡之後,無數的廣告宣傳單就會蜂擁而至;許多網路服務提供者能夠收集到有關用戶的各種信息;在網上接受社會調查時,往往會不經意的泄露個人嗜好、收入等不願為人所知的事情。此外,根據信息的效益遞增規律,當掌握的信息在質和量上達到一定程度後,該信息就會給掌握者帶來效益,並且效益的遞增率隨信息的應用范圍的擴大而不斷上升。因此當掌握了足夠多的信息之後,一些人禁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身試法非法獲取、泄露、使用個人數據也就不足為怪了。
個人數據的網上保護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焦點,而且會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日益尖銳。許多國家紛紛適應網路時代的客觀要求將個人數據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但在中國個人數據對大多數人來說還是一個陌生的詞語,在立法上仍是一個空白,因此人們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就個人數據的有關內容予以規定,從而為人們的合法權益提供周密的保護。 自1709年世界上公認的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問世以來,版權制度一直隨著傳播技術和方式的發展而發展;無線電廣播、電視、衛星傳播等新技術的出現,既對版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同時也推動著版權保護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當前網路作為繼報刊、廣播、電視之後出現的第四媒體,已日漸成為一種重要的版權作品傳播方式。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中國《著作權法》頒布時,網路在中國還處於萌芽階段,對此類案件尚無規定,因此在司法實務界和學術界引起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爭論。面對緊迫的形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於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為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操作性依據,對網路立法的完善具有暫時的填補意義,現結合該《解釋》作如下分析。
數字化作品
《解釋》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保護。」
所謂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就是指將傳統作品中的以文字、圖象、聲音等形式表現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轉化成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數字編碼的形式,在這個基礎上對作品進行存儲和傳輸,並且在需要的時候把這些數字化的信息還原成文字、圖象和聲音以供人們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是通過計算機技術由計算機完成的,如同模擬信號的轉換和還原一樣,是一種中間技術過程,純屬機械性代碼的變換,不存在原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的創造性勞動,也沒有改變原作品中所蘊涵的作者的獨創性,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載體有所改變。而《解釋》中所說的「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范圍,但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其實質是一種數字作品,即在創作之時就以數字形式出現並以數字化狀態存在的作品,與傳統的作品相比也僅僅是存在形式和載體的不同。因此,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數字作品(即數字化作品)都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並可以復制到硬碟、軟盤或列印在紙張上,即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符合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要求——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從公平和正義的價值理念出發,人們也應該保護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
網路傳播權
網路傳播權與數字化作品是相輔相成的,既然規定了數字化作品就必然涉及到網路傳播權的問題。按照美國版權法的定義,網路傳播又叫數字傳輸,是指以數字格式或其他非模擬格式進行的全部或部分傳輸。網路傳播不同於表演、廣播、展覽、發行等使用作品的方式,網路技術使作品在大范圍內傳播變得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廉,著作權人卻由於時間和精力的限制無法了解作品被使用的情況,更不用說收取報酬了。因此如果著作權人無法控製作品在網路上的傳播,其應得的利益就會在網上無聲無息的流走。《解釋》第2條第二款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而且修訂後《著作權法》也明確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
將網路傳播權作為版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加以保障,有利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和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有利於促進中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但是,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卻使這一規定的意義大打折扣。倘若所有作品的網上傳播都必須經過權利人的同意,並逐一支付報酬,那麼繁瑣的程序對權利人獲取收益和互聯網的發展都將起到阻礙作用,最終造成網上信息的枯竭;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來講,他們則可能會鋌而走險,置法律於腦後,這樣網路傳播權便圖有虛名、形同虛設。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著作權人授權特定機構管理他們的權利,如授權不同的人使用作品、簽訂作品許可合同、收取報酬分發給著作權人的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是專門從事著作權管理的專業機構,配備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效率更高,范圍更廣,具有比個人更強的管理能力和監督能力。而且由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集中行使權利,可以減少單個權利人的重復性勞動,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節約社會資源。中國著作權法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其法律地位及基本許可權等根本問題都不明確。因此應盡快建立完善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特別是在當今網路迅速發展的時代,這項任務就更加迫在眉睫。
復制權
復制權是版權的核心,也是版權保護的基礎。復制權是版權法賦予版權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許可他人以復制方式使用該作品並收取報酬的權利。版權人通過控製作品的復制從而控制隨後的多種使用行為,使自己的辛勤付出得到回報。然而數字技術的出現,卻使復制權對於版權人的意義變的不再那麼舉足輕重。在網路上,藉助於數字技術對版權作品進行復制極為簡便,任何人想要控制網路上的復制難於上青天;而且,在電子系統的正常使用過程中,也能產生附帶的或瞬間的復製件。因此傳統的復制權的概念不能套用於網路環境,需要加以改進。
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復制權,即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象、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人們通常認為:復制是永久性的;復制都需要藉助於有形載體,思想的表達只有固定在諸如紙張膠片之類的載體上才稱之為復制,並且這種固定是具體的人主觀能動的操作的結果,是任何人可以感知的。當人們將作品存儲在計算機硬碟、軟盤或通過列印機列印出來的時候,毫無疑問是符合中國《著作權法》復制的概念的;但是當作品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在網路上傳輸時,情況就不同了。信息在網路上的傳輸就是一個不斷復制的過程中,會在所經過的各種計算機系統中(如隨機存儲器)留下復製件,但是這種復製件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完成的,不受人的主觀控制;並且通常是暫時性的,一關閉計算機就會隨之消失。顯然中國著作權法對「復制「的定義已經落後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復制的本質是對原作品的再現,只要能達到此種目的的任何一種方式都應歸入復制的范圍。雖然計算機系統內的復製件無法被人們直接看到,但是藉助於機器和裝置等設備人們便可使作品再現,使人們得以觀看和使用。因此,應將網路傳輸中的暫時性復制包括在復制權的范圍內。
按照美國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於知識產權的報告」即「白皮書」、歐洲委員會1995年7月19日的「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相關權」的「綠皮書」和1993年日本通產省的「知識產權對多媒體影響的提案」以及日本文部省1993年11月和1995年關於多媒體和著作權保護的報告,下列行為均視為復制:(1)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存儲在任何一個離線的數字存儲器(比如,CO-ROM)中。(2)將一印刷品掃描成一數字化文檔。(3)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作品數字化。(4)將一數字化文檔從某用戶的電腦內取出上載到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上。(5)從一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中下載一數字化文檔。(6)將一文檔從某個電腦網路用戶轉送到另一個電腦用戶。(7)存儲甚至暫時存儲一種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於一電腦存儲器(比如隨機存儲器RAM)。
1996年12月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日內瓦外交會議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的聲明提出:「《伯爾尼公約》第9條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化環境,尤其適用於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受保護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在電子媒介上的存儲構成《伯爾尼公約》第9條意義上的復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公約》(WPPT)所附的聲明也對表演者和唱片錄制者的復制權作同樣的解釋。
美國在1998年10月頒布的「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DMCA)中對復制權進行了多方面的限制,就網路服務提供者、計算機維護及修理、遠程教學、非營利性圖書館、檔案館和教育機構等作了例外的規定,允許上述主體對計算機自動產生的復製件不承擔侵權責任。歐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即WCT和WPPT也有類似的規定。
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權利限制的十二種情形,但其內容僅僅是針對傳統復制技術所作的復制而言,並不包括網路環境中的復制。總之,復制權不僅是受版權法保護的基礎性權利,而且與其他版權制度的設計密切相關,中國應該對網路中的復製作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
『叄』 網路侵權表現形式有哪些
我國現行《商標法復》採取概述的方制式,將商標侵權行為分為五類,即: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樣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就這五種商標侵權行為而言,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基礎,其餘的商標侵權行為是依附於第一種侵權行為的認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標侵權行為。第一種行為我們稱之為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對《商標法》概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主要依據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而論。
『肆』 網路侵權表現形式有哪些
網路經營者的侵權表現:某些網路經營者把用戶的電子郵件轉移或關閉,專造成用戶郵件內容屬丟失,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泄露;未經用戶許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對他人發表在網站上的較明顯的公開宣揚他人隱私的言論,採取放縱的態度任其擴散,未及時發現並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刪除或屏蔽;未經調查核實或用戶許可,擅自篡改個人信息或披露錯誤信息;未經用戶許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戶信息或超出許可范圍濫用用戶信息,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中介機構、廣告公司、經銷商等用來謀利,造成用戶個人信息的泄漏、公開或傳播。
『伍』 網路音樂版權侵權通常有哪些表現形式
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侵權行為,侵權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等四個方面的構成關系。從侵權行為來看,對著作權的某項權利進行侵犯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
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網路侵權行為有很多種表現形式,大家對此沒有很深的理解,不清楚哪些屬於網路侵權行為。因此,當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卻不知道。那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近年來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的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要求通過立法規制網路侵權。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有三點: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該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規定受害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情形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受害人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即可免於承擔侵權責任;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判斷採取措施之是否及時及計算損害的擴大部分,應當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之時點為准。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判斷被告是否知道,應采客觀標准即網路服務行業的其他經營者處於同一情形是否知道,而不是主觀標准即被告自己當時是否知道,自不待言。但考慮到現代互聯網信息爆炸的實際情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高、過嚴的注意義務並不現實,從本條3款規定的內容及安排順序解釋,無論是判斷被告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判斷其是否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均可以接到通知為基準。接到通知,即構成知道,接到通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即應判決該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柒』 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表現方式
(侵犯原作者著作權)
(2)將網路上他人作品下載並復制光碟,如學術網路上電子布告欄他人發表的文章,下載復制到隨書贈的光碟,同雜志一並出賣。(侵犯原作者著作權)
(3)圖文框連接,此種行為使他人的網頁出現時,無法呈現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壞,侵害了著作權。(侵犯原作者著作權)
(4)FTP文件傳輸系統,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或下載非法使用;超越授權范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等。
(5)未經許可將作品原件或復製品提供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會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製品仍然網上散布以及擬散布的輸入上載。
(6)侵害網路著作權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整理編輯網路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整理編輯時只取部分內容以及圖文框鏈接等。
(7)違法破解著作權人利用有效手段防止侵權的行為。
(8)網路管理者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如網路服務提供設備,引導並鼓勵用戶將游戲軟體上載BBS獲取游戲軟體行為;經著作權人告知侵權事件後,仍拒絕刪除或採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與不法行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權行為(引誘、唆使、幫助等行為)。 (9)非法入侵他人私用電腦等,獲取其個人資料等。(侵犯他人隱私權)
『捌』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一)網路侵害人身權
(1)侵害名譽權
個人用戶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博客和BBS發表過激言論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家間通過侵害名譽權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發生矛盾而誹謗污衊,侵犯商家名譽權。但如何界定網路名譽侵權的標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應比傳統社會寬容。因為網路特有的開放性和寬容性對於知識的傳播、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網上的語言環境與網下的語言環境大不相同,在網路特定的氛圍里,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通常在網下可能被認為是名譽侵權的語言在網上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2)侵害隱私權
我國以前一直沒有正式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參照民通意見的規定參照名譽權的損害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也將隱私權作為一個正式的人格權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來。網路侵權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違法,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評價是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體現。這種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只要沒有超出正常的范疇,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一面,如對社會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是人們對互聯網世界的懲惡揚善,但是網友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過激的譴責手段,超越道德的邊界,演變成對他人人格隱私和尊嚴的侵犯。比如,如果發布不實信息,可能構成誹謗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網路侵犯知識產權
(1)侵犯著作權
大眾使用網路,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發布和傳播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多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網路環境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比如上傳、下載、搜索、鏈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問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網路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律師實務中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新興課題。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與上傳作品有關的侵權;
2、與鏈接有關的侵權;
3、與復制網頁有關的侵權;
4、與搜索引擎有關的侵權。
(2)侵犯商標權
在網路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引人誤認的,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一般的,行為人可能是在注冊、使用域名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也可能是在網路內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
(3)不正當競爭侵權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種類十分復雜,通常表現為: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路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路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路侵犯他人商業機密,以及使用網路技術手段實施網路攻擊,採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體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
『玖』 侵權案件的表現方式以及形式有哪些
不知道提問者想要問哪個方面的侵權行為,下面就說一下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商標侵權
我國現行《商標法》採取概述的方式,將商標侵權行為分為五類,即: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樣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就這五種商標侵權行為而言,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基礎,其餘的商標侵權行為是依附於第一種侵權行為的認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標侵權行為。第一種行為我們稱之為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對《商標法》概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主要依據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而論。
『拾』 網路侵權的類型有哪些
你好,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專位置不同,屬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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