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系中的侵權
因存在僱傭關系和侵權關系,法院是否應分開審理,還是可以將兩種法回律關系合並審答理?現在基層法院大部分都分開審理。請問高院對此如何解決?是否存在法律沖突? 解答:根據介紹的情況看,雇員在使用第三方的設備時,由於僱主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導致雇員受到傷害。此種情況中,僱傭關系與使用第三方設備受害之間的關系結合比較緊密,所以,僱傭關系與第三方的侵權關系是合並在一起案件中審理的,不一定要分別處理。即覆薦茬耀而羈毫蠡幕百苡騷侵權關系對待,因為有《合同法》第122條作男法律依據亦是充分的。 在實踐中,第三方加害的侵權訴訟與僱傭關系中的工傷糾紛,分開的前提往往是在不同場所,實施不同的行為。例如,為單位買東西,路上祓車撞傷,為單位辦事與遭車撞兩個行為性質、特點是不同的,完全可以分開處理。而使用第三方設備為單位加工零部件,嚴格講是同一個行為的不同環節上存在不同法律關系,由於結合的緊密性,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並處理也不會存在明顯的法律沖突。
B. 僱傭關系和侵權關系並存的情況下,擇其一,是哪部法哪條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類似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C. 僱傭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因為公司承包的工程都是需要資質的,如果乙知道甲沒有資質,仍然簽訂合同回,進答行分包乙是有過錯的。如果丙公司知道乙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甲,沒有制止,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所以1、甲的費用,因為甲乙都有過錯,根據雙方過錯承擔醫療費用。2、可以要求乙根據過錯承擔。不可以要求丙承擔。3、不能以甲乙為原告訴丙公司。濰坊律師解答,請採納。
D. 僱傭法律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僱傭抄關系太籠統了,是勞動?(長襲期的,隸屬關系),還是勞務?(一般是一次性,雙方行為類似平等交易)亦或者是加工承攬?除了勞動關系可以肯定是工傷外,其他多半還是偏向僱主要承擔責任,除非是不可抗力或者雇員故意(過失都不能算)
E. 僱傭關系與侵權關系竟合可以選擇起訴嗎
您好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是合同法上的一種關系,而侵權關系是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如果因為僱傭關系,您受到侵權的話,您可以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者選擇基於僱傭合同提起違約之訴。
一般,在實踐中,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兩者選擇其一進行起訴,需要注意的是,違約之訴無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舉證時相對容易。侵權責任舉證難度稍微大一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F. 關於雇傭人侵權責任的幾個問題
構成要件:第一、須有第三人受損害的事實,第三人所受損害包括人身和版財產損害。第三人所權受的損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是僱工在執行雇傭人授權的事務時,對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害。
第二、雇傭人與僱工之間存在僱傭關系,僱傭關系的存在是雇傭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第三、僱工的行為必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雇傭人只對僱工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僱工的侵權行為是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所實施的,是認定雇傭人責任成立的關鍵因素。因為雇傭人只可能對僱工執行其委託事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四、僱工行為須構成侵權行為,僱工行為須構成侵權行為,是僱工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受僱人因僱傭活動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由雇傭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僱用人賠償責任
G. 僱傭關系的第三人侵權
如果你的員工和你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那麼遇難者是屬於工傷的,遇難者家屬是可以找你要求賠償的。如果你給員工買了工傷保險,那麼這個賠償就由社保局來賠償。以上意見,供參考!
H. 雇傭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第一、須有第三人受損害的事實,第三人所受損害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害。第三人所受的損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是僱工在執行雇傭人授權的事務時,對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害。
第二、雇傭人與僱工之間存在僱傭關系,僱傭關系的存在是雇傭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第三、僱工的行為必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雇傭人只對僱工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僱工的侵權行為是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所實施的,是認定雇傭人責任成立的關鍵因素。因為雇傭人只可能對僱工執行其委託事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四、僱工行為須構成侵權行為,僱工行為須構成侵權行為,是僱工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受僱人因僱傭活動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由雇傭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僱用人賠償責任
I. 僱傭關系中發生賠償糾紛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