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幾審
Ⅰ 請問勞動糾紛最多幾審能判定
我國對勞動糾紛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發生勞動糾紛後,應當現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即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簡單案件)一審判決即是終審判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Ⅱ 中國的民事案件是幾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①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②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了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准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穩定和恢復。
對兩審終審制不能絕對和機械地理解。兩審終審制並不是說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上訴審程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
2、兩審終審制的特殊和例外情況
兩審終審制並非是絕對、死的規定,而是能適應實際情況的活的科學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兩審終審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
(1)特殊情況。刑事訴訟中的死刑判決是一個特殊的判決。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還要依法經過死刑復核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序,判決才能生效。但這同樣屬於兩審終審制審判制度。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復核並非屬於一個審級,死刑復核並不是由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認或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引起的。
(2)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是一審終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是級別最高的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後,不存在上訴和抗訴的問題,判決、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兩是終身制的例外。
Ⅲ 中國法院有幾級 打官司要經過 幾審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終結了。當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那麼一審就終結了。對於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訴。申訴的方式主要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和向人大常委會申請個案監督。
法院分為四級:
1、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2、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3、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4、基層人民法院。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及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對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中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兩審終審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再審處理: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
(3)民事糾紛幾審擴展閱讀:
訴訟的構成有這樣一些要素:
一是要有法院參加。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法院以外的機關、組織或個人裁決爭議,都不是訴訟,不具有訴訟的效力。通常情況下,
沒有法院的參加就不構成訴訟。有些刑事案件雖然並不到法院,到檢察院那裡訴訟就結束了, 這種情形,並不是完整的訴訟過程,而是具備某種條件時訴訟的提前結束。
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時參加。僅有告狀指控的一方,沒有被指控的對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沒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審理,因而也不構成訴訟。
三是要有通過起訴訟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在法律上稱之為訴訟請求,即原告起訴時提出的請求。比如,檢察機關起訴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判刑的請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會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等方面的請求。沒有訴訟請求,訴訟無法構成,也毫無實際意義。
Ⅳ 民事案件有3審嗎
沒有。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版定實行兩審終審權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中國建國初期曾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後改為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中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上都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級。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4)民事糾紛幾審擴展閱讀:
兩審終審制的設立的初衷:
1、適應我國的經濟、文化、政治現狀。特別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達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2、認為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能彌補審級少的不足。
3、兩審終審制度可以使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擺脫審理上訴案件工作的負擔,從而集中搞好審判業務的指導、監督工作。
4、表明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和法律市場的擴大,可能導致法律職業市場向著專業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Ⅳ 中國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幾審終審制
中國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1、在簡易程序中,簡單民事案件也會實行一審終審制度。
2、在特別程序中,也可以實行一審終審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2、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3、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5)民事糾紛幾審擴展閱讀
1、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
2、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3、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4、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5、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Ⅵ 中國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幾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內結的制度。容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6)民事糾紛幾審擴展閱讀
兩審終審制度的缺陷:
1、不利於法律適用的統一。因為,終審法院的級別較低、數量龐大,各個終審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往往千差萬別、因地而異。
2、一些終審法院的審判水平相對較低,第一審不當裁判難以通過上訴審得到糾正。
3、不利於消除地方保護主義以及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人情關系的影響。
Ⅶ 民事案件可以開庭幾次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單獨一審只開一次庭即可定案。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法律對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可以開庭數次,法律只對審限有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對於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終局了。如果二審發回重審,則一審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或通過申請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就是申訴,上級法院要組織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受理申訴。綜上,由於每個民事訴訟案件情況各異,一般情況是一個案件是一次開庭結案。關於開庭次數審理應當從實際出發,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Ⅷ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要審幾次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之後可以上訴一次,二審就是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