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
⑴ 法律上關於不可抗力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內不能避免並容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一般來講,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為(國家政策調整):如徵收、徵用等;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1)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地震屬不可抗力 旅行社不擔責
九寨溝地震,不少遊客受傷、身亡。旅遊中遇地震受傷害,旅行社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西城法院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而地震屬於不可抗力,因地震造成傷亡的,景區和旅行社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但法官提醒,遊客應仔細核對投保的具體保單情況,即是否將地震列為「除外責任」(即免賠條款)。一般情況下,旅行社責任保險、家庭財產險、大部分車險因地震免賠條款而不賠付,而人身險,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個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等,因地震產生的地陷、地裂或高空墜物致損害的,可依保單進行保險賠付。
⑵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責任嗎
現實問題來
孟某是一名旅遊大巴司機源,一天載著一車遊客沿著山路開往目的地,突然發生地震,引發山體滑坡,旅遊大巴被滾落的山石砸中,翻下了山崖,導致了不少人員傷亡。黃某就是其中一名傷員,經過醫院幾個月的治療,終於傷愈出院,出院後,黃某向孟某以及旅遊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相關損失。但孟某以及旅遊公司認為損失是由於地震造成的,與他們無關。那麼法律對於這種情況有相關規定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行為人完全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表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表明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讓行為人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本案中,由於地震並未事先預報,旅遊公司無法事先採取措施,孟某在開車過程中也沒有過錯,損失是由不可抗力導致的,孟某和旅遊公司不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⑶ 民法侵權責任第二十九條的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二十九條: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來說,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現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為人完全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表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表明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讓行為人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國家都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予以規定。
一、關於不可抗力的含義和范圍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各國立法對不可抗力的規定不盡相同,理論界、實務界對不可抗力的理解也莫衷一是。概括起來有「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客觀說」強調不能避免並不能抗拒的外來力量。「主觀說」強調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折中說」強調當事人盡最大謹慎也不能預見、不能防止發生的事件為不可抗力。
關於對「不可預見」的理解,應是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的能力。人們對某種事件發生的預知能力取決於當代的科學技術水平。某些事件的發生,在過去不可預見,但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現在就可預見。例如現在對天氣預報的准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們對狂風暴雨的規避能力已大大提高。另外,人們對某事件發生的預知能力因人而異,有些人能預見到,也有些人預見不到。所以應當以一般人的預知能力作為標准。
關於如何認識「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應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並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表明某種事件的發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必然性。
(二)關於不可抗力的因素
關於不可抗力的因素,民法通則和本法都沒有明確。在立法過程中,有些同志建議明確界定不可抗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戰爭、暴亂、罷工等是否作為不可抗力
我國理論界的通說認為,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例如地震、洪水、台風、海嘯等。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不可抗力還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罷工等。從國內外的立法來看,如果戰爭、暴亂、罷工等需要被列為免責事由的,則與不可抗力等並列規定。因此,戰爭、暴亂、罷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質,但不屬於不可抗力的范圍。例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1)戰爭;(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再例如,《荷蘭民法典》第178條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依第175條、第176條或第177條承擔責任:a.損害是由於軍事沖突、內戰、暴動、國內騷亂、暴亂或兵變引起的;b.損害是由具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質的自然事件造成的。
2.政府命令是否作為不可抗力
我國有一些學者認為,不能預見、不能抗拒的政府命令或者政府行為也屬於不可抗力的范圍。例如,某水庫根據政府的命令,緊急泄洪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該水庫能否以政府的命令為由進行抗辯?對這個問題,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二、不可抗力的適用范圍
按照本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排除的規定外,不可抗力適用於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的免責事由自不必說,法律的排除適用主要針對的是部分無過錯責任。主要有:
(一)根據本法第七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六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的經營人在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敵對行動或者暴亂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貴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核設施經營人的責任。
(二)根據本法第七十一條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武裝沖突、騷亂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經營人的責任。例如,民用飛機在空中遭雷擊墜毀,造成地面人員傷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對受害人進行抗辯。(三)根據我國郵政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給據郵件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以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按此規定,匯款和保價郵件即使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郵政企業也需對收件人承擔賠償責任。
⑷ 第三方侵權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這個恐怕不算,不可抗力是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的情況,如第三人侵權,你可以主張侵權賠償,如果你違約了,那違約責任不能因第三人侵權而免除的。
⑸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嗎
一、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按照法律規定,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但不專承擔民事責屬任,屬於免除民事責任的行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包括在免除民事責任的行為之中。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 責任。
三、《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 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 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客觀情況既 包括自然災害,也包括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
四、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損害結果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那麼行為人不能免除全部責任,仍應當在其過錯程度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⑹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應怎樣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
【條文理解】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的理論依據是,法律是指導和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如果讓人們承擔自己主觀上無法預見,或者客觀上無法預防和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難以達到立法目的。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是偶然發生的、當事人無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災,如風災、水災、雪災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嘯、雷電等引起的災害。後者是由社會事件引起的災害,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政府禁運等。《民法通則》第107條和第153條、《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侵權責任法》第72條和第73條、《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郵政法》第34條。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會公認的偶然發生的一種客觀存在,無論是自然現象還是社會現象,它都獨立於侵權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亦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第三人的個人行為。假如第三人的行為對侵權人來說是不可預見並不能避免的,但它並不具有外在於第三人的行為特點,第三人的行為不是社會公認的客觀存在,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規定」。本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認定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一個重要例外。通常情況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是可以免責的,但並非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責。在法律對此作出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法律另有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涵義:(1)其他法律對不可抗力有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第一,將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一並規定。根據《鐵路法》第58條、《電力法》第6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應作為免責事由,無論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被告依法均可免責。第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二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或者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2條、第73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都對不可抗力附加「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損害」條件的規定。第三,違約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五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鐵路法》第18條。二是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郵政法》第34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部分或者全部免責事由。《合同法》第117條、《海商法》第158條、第159條、160條。四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合同法》第118條、《海商法》第160條。五是不可抗力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3)除法律對不可抗力另有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對不可抗力作出了規定。《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審判實務】一、注意區分違約與侵權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
1、違約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合同法》第117條及118條、《郵政法》第34條。
2、侵權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侵權責任法》第29條。
二、嚴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關系、主觀因素。
不可抗力導致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稱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因此,訴訟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1)不可抗力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凡無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2)侵權人有無過錯,不可抗力免責原則要求侵權人無過錯;(3)侵權人的行為在發生不可抗力條件下對所造成損害後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未盡法定義務減輕損失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⑺ 侵權法中無過錯責任,是不是意味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可免責
不是。
無過錯責任,只是說明對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責任版。
而不可抗力是權法定的免責事由,當然也適用於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不過,如果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不可抗力也要承擔責任的,則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謂的法律另有規定,指的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不承擔責任。
⑻ 侵權案件中 不免責的不可抗力有哪些情況
其實就指那些實行無過錯責任推定的情況: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六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的經營人在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敵對行動或者暴亂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貴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核設施經營人的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武裝沖突、騷亂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經營人的責任。例如,民用飛機在空中遭雷擊墜毀,造成地面人員傷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對受害人進行抗辯。
(三)根據我國郵政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給據郵件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以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按此規定,匯款和保價郵件即使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郵政企業也需對收件人承擔賠償責任。
⑼ 不可抗力為什麼既可適用於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又可用於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律不斷完善的結果唄,不可抗力諸如不可預知的自然災害戰爭動亂等原因導致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都能免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