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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合同雙倍工資賠償仲裁時效

發布時間: 2021-03-01 12:53:50

⑴ 解釋下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補償)這條法律--時效等具體細節

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專者訂立書面勞屬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有一定爭議,比如是把二倍工資作為一個整體,還是分月計算,二倍工資是否懲罰性規定等。這里提供一個規定供參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1條規定:「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⑵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申請雙倍工資的賠償有時效嗎

用人單位因疏忽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能拒絕賠償雙倍工資,用人單位疏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⑶ 未簽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怎麼算的

這個不會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你可以去申請仲裁。
採納謝謝

⑷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長

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長? 劉昭彥 【問題】我這某單位工作三年了,現在單位與我解除勞動關系。因單位一直沒有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我要求單位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請問,我的這項請求超過仲裁時效嗎?【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從額外的「工資」的法律性質並非是勞動報酬,而是因為用工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雙倍工資」僅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對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做了特別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特別規定是對拖欠勞動報酬做出的特別規定,而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額外的雙倍工資不是勞動報酬,所以不應適用該規定。就你說的情況看,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一年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從第二年開始計算仲裁時效,現在你工作滿三年,說明從第二年起算,已經超過兩年了,你的該項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

⑸ 不簽合同 雙倍工資賠償仲裁時效

員工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解除勞動關系,結清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從員工入職滿30日開始支付二倍工資,時效一年。

⑹ 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有沒有時效性

公司未來簽訂勞動合同賠付雙源倍工資的時效性是多久,按照勞動法條例: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次日為仲裁時效的起算日
一,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1,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2,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次日為仲裁時效的起算日。

⑺ 未簽合同賠雙倍工資,仲裁失效時間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抄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襲為一年。

1、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2、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次日為仲裁時效的起算日。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不簽合同雙倍工資賠償仲裁時效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⑻ 因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可以追溯幾年

1、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多可以支持11個月的雙倍工資;追溯期為一年;在2008年以前未內簽訂書面勞動容合同的,不支持雙倍工資;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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