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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保險是指根據預約保險合同投保人以什麼替代投保單

發布時間: 2021-03-01 10:47:17

❶ 預約保險是指根據保險合同,投保人以()替代保險單,保險公司負自動承保的責任。幫助一下,我想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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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連保單都答沒拿到過,到現在理論上已經交了3年了吧,保險公司的操作有一定問題,當然既然你是從朋友那買的,先問他吧,不用不好意思,直接和他說你要減額繳清

❷ 什麼是投保單和保險單

1、投保單亦稱 「要保單」或 「投保申請書」。投保人申請保險的一種書面形式。通常由保險人提供,即由投保人填明訂立保險單所需要的項目。

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的名稱; 保險標的名稱及存放地點(如投保運輸工具或運輸貨物,還須註明運輸工具名稱、貨物數量及目的地等);投保的險別;保險期限;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等。填寫投保單必須情況真實,否則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投保單一經保險人正式接受,保險責任即行開始。倘若在保險單書立之前,保險標的已遭損失,保險人也應該照書立的保險單的規定進行賠償。

2、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1)雙方對有關保險標的事項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所處狀態、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等。

(2)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承擔責任和不予承擔的責任等。

(3) 附註條件,指保險條款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以及保單變更、轉讓和注銷等事項。保險單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簡化形式,還可採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約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形式。

(2)預約保險是指根據預約保險合同投保人以什麼替代投保單擴展閱讀:

一、填寫投保單的注意事項

很多客戶在填寫投保單時給我的印象是:過分注重隱私,在填寫資料時不完整,或者不準確。其實,一份完整、准確、內容真實的投保單,能真正保障您的利益。那麼,填寫投保單該注意什麼?

首先,各項信息須完整填寫。如姓名、出生日期、職業等。證件號碼須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為可郵寄地址。尤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如實回答投保單上所提的問題,必要時應在投保單備注欄中說明詳情或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如果您沒有如實告知,發生保險事故時,可能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付,保險公司也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確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金將直接給付受益人,否則保險金就由保險公司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進入遺產范圍,有可能引起糾紛。確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親筆簽字認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監護人簽名)。

最後要親筆簽名。填寫完畢後,還應對投保單內容進行復核,確認真實完整,並應親筆簽名確認。投保人、被保險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寫完整的投保單上簽字。

二、保單分類

S.G.保單

S.G.保單是勞愛德S.G.標準保單的簡稱。它是1906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海上保險法的第一附件,成為英國法定的海上標準保險單。由於英國長期以來在海上保險業的主導地位,使得S.G.保單對全世界保險業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但是由於該保險單擬定時是將船、貨一起作為保險標的承保的,與現代航運業的現狀完全背離,所以已於1983年4月1日起被廢止。

IT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險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IC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開始實行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大保單

大保單是指正式的保險單,亦簡稱「保單」,主要與小保單對應。是最正式的保險單據形式,又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的一種保險單據,還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成立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

❸ 預約保險是指根據預約保險合同投保人以什麼替代投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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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操作中,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相關內容的情況經常發生。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上某些內容外,還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卻往往因為投保單上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引發雙方對效力的爭議。
例如投保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為由,否認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效力,甚至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在律實務中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簽發正式保單後,保單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已引發很多糾紛。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投保人均應對此問題引起重視。
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合同通常有兩類,一類是通過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和保險公司簽發保單這一要約和承諾過程,保險合同成立;一類保險協議書。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某一特殊保險條款、特殊險種,單獨進行協商,並擬定相關合同條款。保險協議書本身即為保險合同。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書上簽字,主要發生在第一種情況中。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實踐中,通常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紹有關保險險種和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選擇和考慮。此種介紹為要約邀請。當投保人主動或者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情況介紹,填寫投保單後,則是投保人通過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過必要的審查或調查,決定是否承保。如保險人審查合格,將簽發正式的保險單,這一行為即為承諾,此時保險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對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給予授權,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問題應引起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足夠重視。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與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在未有投保人明確授權下代投保人簽名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必要時,邀請保險方面的專業律師對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是減少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保險公司擺脫對代簽名現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應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地對待投保行為。

❹ 預約保險以什麼代替投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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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保險單是保險人承保版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權運的,以CIF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或以FOB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的保險單。
預約保險單對於經常有進出口貨物的公司而言十分方便,既可以防止漏保,又可省去逐筆、逐批投保的若干手續。
預約保險單(OpenPolicy),是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一定時期內所有進出口貨物使用的保險單。凡屬於其承保范圍內的貨物一開始運輸即自動按照預約保險單的內容條件承保。一般被保險人要將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名稱種類、航程起點和終點、起航日期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

❺ 預約保險以什麼代替投保單,說明投保的一方已辦理了投保手續。

你指的可能是電話投保或者網路投保方面的吧,要證明投保人已經辦理投保手續就要看保險公司是否已經收取保險費,如果保險費已經被劃走到保險公司的賬戶,就可以說明已經辦理了手續

❻ 預約保險以什麼代替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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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保險單(OPENPOLICY/OPENCONER):它是一種長期專性的貨物保屬險合同。預約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結付、賠款處理等項目,凡屬於此保險單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起運,即自動按保險單所例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保險貨物起運時,應立即將貨物裝船詳細情況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船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和進口商,這種保險單據目前在我國一般適用於以FOB或CIF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以及出口展覽品和小賣品。

❼ 預約保險是指根據預約保險合同,投保人以( )替代投保單,保險公司負自動承保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一些有大量運輸業務的單位逐筆業務進行保險,不僅煩瑣,而且容易發生漏保等差錯。為了簡化投保手續,可以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 我國《海商法》對預約保險合同做了粗略規定,但並未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分批裝運或者接受貨物的,可以與保險人訂立預約保險合同。預約保險合同應當由保險人簽發預約保險單證加以確認」。在實務中,預約保險合同是具有大量貿易業務的公司為避免對業務逐筆進行保險的繁瑣程序及可能發生的遺漏而與保險公司訂立的長期保險合同。 預約保險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單位所有的運輸業務都要投保,雙方約定保險標的、保險險別、保險費率、適用保險條款、保險費和賠款的支付方法等。遇特殊情況,即使未及時辦理投保手續,只要貨物裝上保險單載明的運輸工具,或被承運人收受簽發運單,保險公司就自動承擔了被保險人的貨物風險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辦投保手續,仍需向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只不過投保時限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同時,保險公司也會經常查核投保單位的賬目,一旦發現漏保或未投保的貨物,不論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即使貨物已安全運抵,都會要求補辦投保手續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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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財產保險,包括財?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或利益產保險標準的各種保險。

本條例中的保險事故,是指發生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三條

財產保險的投保方(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稱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險方申清訂立保險合同,負責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第四條 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轉讓

第五條

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第六條 投保方可以與保險方訂立預約保險合同。保險方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預約保險單,以資證明。

預約保險合同應當訂明預約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財產范圍、每一保險或一地點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結算辦法等。

在預約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應當將預約保險合同范圍內的每一筆保險,按規定及時向保險方書面申報;保險方對投保方每一筆書面申報,均應當視作預約保險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方有權查對申報內容,如有遺漏,投保方必須補報。

投保方有權要求保險方對申報的每一筆保險,出具單獨的保險單。

第七條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方應當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投保方應當按照保險方的要求,將保險方在決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所需了解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告知保險方。

保險合同成立後,如果發現投保方對本條上款所述的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者有隱瞞或者作錯誤的申報,保險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由於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財?損失的,保險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定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定,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以資證明。

第十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定,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則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

投保方要求終止合同時,

保險方有權按照國家保險管理機關規定的短期費率表的規定,收取自保險生效日起至終止合同日?止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原己交付的保險費。但貨物運輸和運輸工具的航程保險,保險責任一經開始,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毋須徵得保險方同意外,其他保險標準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方,經保險方同意並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後方?有效,否則從保險標準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三章 投保方的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付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第十三條 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的安全。

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第四章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方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者引起的責任,應當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

除另有協定者外,保險方的賠償責任是對投保方在發生事故當時實際遭受的損失負責賠償,但最高以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限。如有分項保險金額的,最高以各該分項保險標的保險金額?限。

保險方在賠償保險財?的損失時,應當將損餘物資的價值和投保方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在保險賠償金額中扣除。

第十七條

投保方?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以及?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限。

第十八條

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冊、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單證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果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後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九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方應當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方可以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民個人同保險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叄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涉外財?保險合同叄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海上保險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❾ 預約保險以代替投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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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目錄
投保單投保單的法律意義
投保單的格式內容
投保單的定義投保單的定義
填寫投保單的注意事項
投保單投保單的法律意義
投保單的格式內容
投保單的定義投保單的定義
填寫投保單的注意事項
展開編輯本段投保單
投保單的法律意義
投保單是進出口企業向保險公司對運輸貨物進行投保的申請書,也是保險公司據以出立保險單的憑證,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單後即繕制保險單。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投保單的格式內容
投保單一般是在逐筆投保方式下採用的做法。進出口企業在投保單中要填制的內容包括貨物名稱、運輸標志、包裝及數量、保險金額、保險險別、運輸工具、開航日
各種投保單(12張)期、提單號等。投保人在投保單上要填寫的主要內容一般有:‍1.被保險人的名稱和地址;2.保險標的的名稱和存放地點;‍3.投保的險別;4.保險責任的起訖;5.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等。
編輯本段投保單的定義
投保單的定義
投保單又稱"投保書"、"要保書",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書是由保險人事先准備、具有統一格式的書據。投保人必須依其所列項目一一如實填寫,以供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種條件、何種費率承保。投保單本身並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後,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險實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均需填具投保單。如投保單填寫的內容不實或故意隱瞞、欺詐,都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填寫投保單的注意事項
很多客戶在填寫投保單時給我的印象是:過分注重隱私,在填寫資料時不完整,或者不準確。其實,一份完整、准確、內容真實的投保單,能真正保障您的利益。那麼,填寫投保單該注意什麼?首先,各項信息須完整填寫。如姓名、出生日期、職業等。證件號碼須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為可郵寄地址。尤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如實回答投保單上所提的問題,必要時應在投保單備注欄中說明詳情或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如果您沒有如實告知,發生保險事故時,可能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付,保險公司也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確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金將直接給付受益人,否則保險金就由保險公司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進入遺產范圍,有可能引起糾紛。確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親筆簽字認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監護人簽名)。最後要親筆簽名。填寫完畢後,還應對投保單內容進行復核,確認真實完整,並應親筆簽名確認。投保人、被保險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寫完整的投保單上簽字。
保險單
求助編輯網路名片
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目錄
基本概念
主要內容聲明事項
保險事項
除外事項
條件事項
其他事項
保單分類S.G.保單
ITC保單
ICC保單
大保單
小保單
預約保單
法律效力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內交清保險費
注意事項驗收
核對
三思
備案
保管
補辦
變更
出險
退保
基本概念
主要內容聲明事項
保險事項
除外事項
條件事項
其他事項
保單分類S.G.保單
ITC保單
ICC保單
大保單
小保單
預約保單
法律效力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內交清保險費
注意事項驗收
核對
三思
備案
保管
補辦
變更
出險
退保
展開編輯本段基本概念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並不取決於保險單的簽發,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保險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簽發保險單,保險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出立保險單為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1][2]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單(正文)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聲明事項
即將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資料列載於保險合同之內,作為保險人承保危險的依據。如被保險人的姓名與地址,保險標的名稱、坐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已繳保費數額,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事項。
保險事項
即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除外事項
即將保險人的責任加以適當的修改或限制,保險人對除外不保的危險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條件事項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享受權利所需履行的義務,如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的責任,申請索賠的時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取消,以及賠償選擇等。
其他事項
如解決爭議的條款,時效條款等。[3][4]
編輯本段保單分類
S.G.保單
S.G.保單是勞愛德S.G.標準保單的簡稱。它是1906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海上保險法的第一附件,成為英國法定的海上標準保險單。由於英國長期以來在海上保險業的主導地位,使得S.G.保單對全世界保險業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但是由於該保險單擬定時是將船、貨一起作為保險標的承保的,與現代航運業的現狀完全背離,所以已於1983年4月1日起被廢止。
IT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險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IC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開始實行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大保單
大保單是指正式的保險單,亦簡稱「保單」,主要與小保單對應。
小保單
小保單是保險憑證的簡稱,又稱保險條。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證明文件,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上不載明保單背面保險條款,其餘內容與大保單完全相同。凡保險憑證上沒有列明的內容均以同類的大保單為准。小保單的法律效力與大保單相同,但不能作為對保險人提出訴訟的依據,因而在國際市場上使用不多。在實務中,小保單一般由保險人簽發,也可由保險經紀人作為預約保險單代為簽發。
預約保單
預約保險單是指保險人或保險經紀人以承保條形式簽發的,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組術語出口的或以F組術語進口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它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承保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計算辦法。凡屬預約保險單規定范圍內的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合同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單上的承保條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對每批貨物運輸發出起運通知書,也就是將每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點、開航或起運日期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簽發正式的保險單證。[5]
編輯本段法律效力
保簡易人身保險單
險實踐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納保費後,保險公司才簽發保險單,但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也願意事先簽發保險單,允許投保人在事後一段時間內交納保險費(如保險公司為了挽留住大客戶,允許其在保險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天內交納保險費),其在保險單中對投保人的交費情況與保險單的效力也作了相應的說明。就筆者了解的情況而言,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就上述事項的說明有幾種不同的表述,雖然字詞相差不大,但對保險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繼而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該特別約定為免責條款,投保人交清保費之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並合法有效,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范圍,但是由於有以上規定,保險公司享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此免責事由拒絕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已生效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繼續索要保險費。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對之後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責條款應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
該特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
該特別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的結果,保險單是否無效,只能看保險單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是,則保險單無效,否則,保險單不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保險單的無效不是當事人所能約定的,其只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斷。實踐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的,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內交清保險費
該特別約定為合同終止條款,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時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險單簽發之日)五日內沒有交清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還是生效的,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依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還沒有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就終止了,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其也無權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保險實踐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納保費後,保險公司才簽發保險單,但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也願意事先簽發保險單,允許投保人在事後一段時間內交納保險費(如保險公司為了挽留住大客戶,允許其在保險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天內交納保險費),其在保險單中對投保人的交費情況與保險單的效力也作了相應的說明。就筆者了解的情況而言,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就上述事項的說明有幾種不同的表述,雖然字詞相差不大,但對保險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繼而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6][7]
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收到保險單後應注意:
驗收
收到保單時應查驗是否有下列文件:(1)保單正本(2)保險條款(3)保險費正式收據(4)變更通知書/出險通知書(5)現金價值表。如齊備保險人應在保單送達書上簽字並填寫保單號碼及收單日期。
核對
對保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上所有的項目應逐條核對,如有錯誤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業務員予以更正。
三思
從收到保單之日起十天內稱為冷靜期或猶豫期,允許保戶「反悔」。所以應抓緊時間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對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等要格外關注。如撤保,投保人應書面形式提出,可以通過業務員或直接送達(郵寄),保險公司將無息退還保費,保險合同無效。
備案
有些保險,如人壽保險要管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一輩子,因此最好將保單的有關重要資料(如公司名稱、險種、保單生效日、交費日期、保費金額、業務員姓名及聯系電話、保險公司地址、電話等)記下,以備不時之需。
保管
保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蟲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夾里然後存放在安全之處。
補辦
萬一保單丟失了,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以免延誤保險金的給付或賠付。
變更
投保人如申請變更保單內容(如更改交費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理改身份證明文件,更改通訊地址或聯系電話,增加保險金額等)應認真填寫變更申請書,隨同保單通過業務員或本人親自送(寄)到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有關事宜。
出險
如被保險人萬一出險,投保人應及時報險,要詳細說明出險時間、地點、情況,並於規定的期限內將出險通知書通過業務員或本人親自送(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退保
投保人在保單生效兩年並交滿兩年的保險費後,可提出退保申請。保險公司按現金價值表上載明的金額給付退保,保單效力即中止。
批單批單(Endorsement)指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一種書面證明,一般附貼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一種是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批註,另一種就是在保單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在保險合同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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