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侵權
㈠ 某人用別人的東西作借款抵押觸犯了什麼法律
1、假設前提手機是屬於合法佔有狀態。相關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2、假設是盜用或騙取,且手機價值達到刑事標准,相關法律適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
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
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㈡ 在共有物上設立抵押權 ,法律有哪些規定。
你好,我國物權法中的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者在對共有物的處置上規定有所區別。
一、共同共有是基於法律規定的一些特殊關系如家庭關系、婚姻關系、特殊情形下的合夥等,共同享受對物的所有權,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區分每個人佔有的份額,只有在共有關系不存在後才可進行共有物的分割;如果共有一方擅自處置共有物,將之抵押,出賣,贈與等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行為無效,但須舉證買受人或抵押權人存在惡意,即知道抵押物是共同共有且未徵得全部共有人同意,買受人或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在取得抵押權時是善意且無過失時,可以主張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二、 按份共有比較簡單,就是數人共同所有,每人各自享有一定份額,依據份額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按份共有人在共有物的應有部分上有權自由設定擔保物權,而無權自由設定用益物權,其關鍵在於是否會影響物的實際使用。
由於共有物在所有權上盡管對內可由各應有部分來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但對外則是表現為一個完整的所有權,各共有人無論應有部分的多少均有權知曉共有物作為一個完整的所有權客體所處的狀態,也有權監督共有物是否處於正常使用狀態,並及時察覺自己的應有部分是否被侵犯。因此共有人在其應有部分上設定擔保物權後,有義務告知共他共有人其在共有物應有部分上設定的負擔,否則應承擔由此給其他共有人在行使權利時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因抵押權屬擔保物權,在擔保期間物之使用權並不發生轉移,只是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的擔保,即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也不當然地轉移擔保物的所有權或其中的任何一項權能(包括使用權),如他人代為履行或清償,則抵押權消滅。事實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並不能自動地去佔有、使用抵押物,而只能要求予以拍賣、變賣,並在價款中優先受償。前說以「實際使用」為由而認為否認共有物上可就應有部分設置抵押權,未涉及擔保物權的關鍵,理由不足。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司法實踐中,設置抵押權後,均不會影響所有人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相反抵押權人是不能去「實際使用」抵押物的。共有人可分出、讓與其應有部分,這是學理上的定論。則共有人當然可以共分出、讓與所能期望產生的交換價值為債務設定擔保,這樣才能實現物權的充分利用,以「促進資源由較小價值用途向較大價值用途的轉移」也合乎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只不過在債不能履行而變賣抵押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特定情況下,其他共有人也可以代為清償債務,而使抵押權消滅,以維持共有關系。
2、對於超過應有部分設立的抵押,應屬侵權行為,其理至明,無須多論,其法律效力應屬效力待定,如經其他共有人追認,則為有效,如其他共有人拒絕,則按無效民事行為處理。
寫了這么多,不知道你能不能看懂,實在看不明白,就看看小標題吧,弄了半天,給個好評吧~
㈢ 非法侵權,非法抵押事情
你好,老闆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只要你不予追認,即對你不生效,由那老闆承擔責任,你可以找老闆賠。如果抵押權人明知車子不是老闆的還接受該抵押,那你也可以找該抵押權人要求返還車子。
㈣ 民事訴訟法 法院確認房屋抵押行為侵權,抵押是否生效
抵押是否生效,不能輕易下結論!須看是否符合抵押的程序,至於侵權,可以另行起訴。
㈤ 老公背著我將房屋買賣合同抵壓算侵權嗎
兩個人抄的名字侵權。
抵押貸襲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㈥ 法律問題,私自抵押別人財產
1、私自抵押來別人財產的,抵押自無效,抵押權不能設立。
2、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的前提是抵押人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可設定抵押的權利,如抵押人對財產不享有所有權,無權設定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㈦ 擅賣抵押物債權人變侵權人嗎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抵押權人在通過起訴或仲裁來實現擔保物權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一般來說,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現行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該「二年」應為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一起提起訴訟,但應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此時以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共同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內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以抵押人為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應及時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於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5、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以得價款並就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所得價款如無特別約定應按先後順序償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
㈧ 抵押人在設押土地上新建房屋屬於侵權行為嗎
不影響土地價值的,不屬於侵權。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才是版對抵押權人的侵權。權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二百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㈨ 房屋抵押貸款三年期才十五個月房屋被中介強行過戶是否侵權
房屋貸款抵押三年期限才15個月,房屋被強行過戶,要看你是否有長期逾期未還的情況,如果你有長期貸款未還的情況,這樣做屬於正當的行為,並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