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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3-01 09:14:09

A. 無過錯侵權行為的種類和責任承擔方式哪些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⑩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B. 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民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錯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應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第七條規定:行損害民事權益論行錯律規定應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其規定 依據述規定及民通則、侵權責任相關條款規定錯責任原則指損害發既加害故意受害故意第三故意造律規定由加害承擔民事責任種特殊歸責原則;種基於定特殊侵權行歸責原則其目於保護受害合權益效彌補受害特殊侵權行所造損失 與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現代司制度侵權民事責任三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規定錯責任 1、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致損害監護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32條) 2、用單位工作員執行工作任務致損害用單位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34條) 3、提供勞務勞務致損害接受勞務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35條) 4、產品存缺陷造損害產者銷售者承擔真連帶責任錯責任銷售者具錯承擔終責任;銷售者錯產者承擔終責任(《侵權責任》第41-43條) 5、機車與行、非機車駕駛間發道路交通事故機車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第76條) 6、環境污染致損害污染者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經營者、占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69-77條) 8、飼養物致損害物飼養或者管理承擔錯責任(物園承擔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損害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損害醫療機構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55條) 11、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真連帶責任錯責任(《侵權責任》第59條) 12、道路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行承擔錯責任(《侵權責任》第89條)

C. 請問: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一般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第一,構成抄要件不同。
無過錯責任在構成要件是只有3個構成要件,而一般侵權責任是四個構成要件。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系;4.主觀過錯。
第二,無過錯責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規定的。

D.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證明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更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無過錯責任原則開始逐漸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等。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E. 侵權責任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哪些

對於無過錯責任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
一是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損害的侵權責任。
二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四是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五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六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除了上述幾種之外,還有以下幾種舉證責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無過錯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F. 侵權行為中,什麼叫過錯責任,什麼叫無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G. 侵權責任法中的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有什麼聯

您好,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嚴格責任(英美法系):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一種責任。
無過錯責任:大陸法系。
嚴格責任是英美法中廣泛使用的概念,與之相對應的無過錯責任則產生、成長於大陸法系的土壤。它們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權責任認定過程中,不考慮加害人過錯或者至少並不首先考慮過錯這樣一種立法、司法乃至法學思維上的取向。
嚴格責任盡管基本不考慮過錯對責任成立的影響,但仍然存在著相當的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過錯、受害人自願承擔風險、第三人過錯等。就此而言,嚴格責任「盡管嚴格,但非絕對」。故,一方面因為其對過錯的忽略,大致與大陸法無過錯責任相類;另一方面從其有免責事由這一點可以認為其與過錯責任中(特殊的)過錯推定相類。因此,可以認為嚴格責任具有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風險於一體的損失分擔機制之功能。嚴格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兩者的免責條件基本一致,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
大陸法系無過錯責任和英美法的嚴格責任正日漸接近、融合,其發展脈絡、哲學基礎、制度功能及功能發揮之配套機制均有相似相類之處,體現出一些共性。
二、嚴格責任與其他責任相比有何不同
1、嚴格責任的成立以債務不履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並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為要件,這是其區別於過錯責任的最根本的特徵。因而在嚴格責任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而債務人以自己主觀上無過錯並不能阻礙責任歸加。在這一點上,似乎有理由認為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中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相一致。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於確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格責任考慮的則是因果關系而並非違約方的過錯。例如,在嚴格責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並不能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而此種情形無論如何不能推定債務人存在過錯。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區別的。
2、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但並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為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並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履行,則往往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可見,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責任(當然,我國對無過錯責任的適用還是有嚴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區別的。
3、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並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區別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而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於外來原因。在嚴格責任下,並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債務人得依法律規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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