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制
A. 95年實行合同制,但我96年商調到另一個單位,是否轉制工身份變成合同工身份
轉制工是一種稱呼。消防轉制後集體退役不再是消防官兵從現役轉為行政編製成為消防員。 轉制完成你家是合同工了。 沒有啥轉制工身份。如果還跟以前一樣還轉制啥
B. 我們單位轉制,然後簽頂的合同。工資標准還沒以前多。勞動法有沒這方面規定
改制,要是新單位接,或者是你轉到一個關聯單位,你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是進入改制後的工作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協商工資等有關問題。
二是你可以選擇離開。單位要支付你補償,終止合同。
C. 什麼是轉制
轉制就是改變其所有權屬性 。轉制是十分具有「中國特色」的詞,是指在國有性內質的企業、事業等容單位,改變產權結構的一種方式。通俗地講就是「國有」的性質或「國有成分」比例有所改變了。
例如:單位改制指的是體制發生了變化,比如由事業單位變成了企業單位,而不是單純的國企變民營。如國有企業通過出讓等方式變成民營企業,全額撥款的國有事業單位變成自負盈虧的企業等。
(3)合同轉制擴展閱讀:
企業轉制就是為了解決國企低效、虧損運營困難的局面,進行借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實現國企和職工進入市場機制,使企業產權結構就會在市場機制下變得合理高效的
國企轉制前和轉制後職工待遇有一個差異,對於下崗職工這一差異更大,這種差異隱含了職工收益中福利部分再分配的隨意性。國企轉制前國有企業現金流的一部分在內部分配給職工,如果轉制後這一福利分配機制無法轉化為社會福利保障的再分配,就會損害了職工的權益,也侵佔了國家用於社保的資金。
D. 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是什麼意思
「轉制」是由計來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源計劃用工轉變為企業自主用工制度,原來政府批准用工稱為「國有固定工」,1995年實施《勞動法》後,取消了原來國有固定工的制度,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由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化,稱為「轉制」。
E. 實行全員合同制後轉制職工工作調動的工齡計算及政策依據
國有、集體企抄業,並轉為合同制職工的,可根據市政府印發《廣州市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1994〕95號)的規定,其原單位的連續工齡與調入單位的工齡合並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並按其工作年限的長短計發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F. 公司轉制中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轉制、改制過程中,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內轉制結束後,公司與勞動容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G. 什麼叫「公司轉制」,這跟我簽合同有關系嗎
第一:公司老闆國籍由中國變為外國並不導致公司從內資企業變為外資企業。
第二:即使公司專職,與你的勞動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不能拖延你的轉正
所以,你可以依法主張你的權利!
H. 轉制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轉制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同樣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I. 公司改制,要求我們轉簽新合同,不簽就轉崗,逼迫簽,怎麼辦
建議與公司協商解決,無果,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依法維權。
J. 央企轉制合同工和合同工的區別
合同工,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版書面形式,內權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合同制職工: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和國務院令第99號的規定,通過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所使用的職工。包括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單位的全部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