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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和解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01 07:27:09

① 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給進行調解協議,需要注意點啥

你好,房屋買賣的例子隨處可見,在雙方當事人協調合一達成後,需簽訂房屋買賣糾紛調解協議書,方便日後在出現糾紛後能及時提取證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的權益。

房屋買賣糾紛調解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相關資料

本條款內容據實填寫,特別是身份證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這是雙方聯系暢通的基礎。當聯系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書面通知變更為准。買受人為多人時,應約定所佔產權的比例,並且指定一個或多個為聯系人。

二、項目建設依據、銷售依據

根據售樓現場公示內容認真核對,據實填寫。建議雙方在空白行處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分攤土地的使用年限。

三、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依據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商品房的位置、戶型、面積、陽台等,本條款需注意的是:

1、預售期房的面積是預測面積,可能和產權登記面積存在誤差,現售房屋的面積為實測面積,即產權登記面積。

2、建築面積的約定應在附件二中對分攤的情況給予說明,依據測繪報告如實填寫。明確參與分攤的部位名稱、大致位置等,分攤方式是按比例分攤、協議分攤兩種方式。

四、付款方式的約定

1、首付款支付的時間和數額,剩餘房款的數額和貸款方式。

2、因買受人或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3、出賣人為買受人貸款而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有關約定。

4、因非雙方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應就具體付款方式另行約定,且不得排除解除合同的權力。本條款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應當提前掌握貸款銀行的貸款政策,確保自己符合貸款要求,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面積差異處理

面積差異處理主要是指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計價方式,在合同中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時的處理辦法。面積差異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約定。建議合同雙方選擇第二種處理方式即按法定原則處理面積差異。

六、交付條件

交付條件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並依法向有關部門備案;

2、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經按照規劃設計建成,並經驗收合格;

3、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上述條件為最低交付標准,雙方還可就其它方面做出交付約定。

七、交接

1、通知。出賣人認為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應當向買受人發出書面通知書。

2、查驗。買受人在接收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現場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交接單、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如果發現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區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出賣人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修復整改或採取雙方同意的其他處理方式。如果買賣雙方對所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有不同意見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簽署交接單。如果買受人確認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出賣人也已確認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應當簽署房屋交接單。

4、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驗收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執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進行明確約定,由物業公司進行查驗交付,並向業主出具承接驗收單。

八、房屋裝修情況的約定

雙方應就下列部位明確約定:外牆,內牆,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台,電梯等。對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考慮到實際施工中,裝飾裝修工程一般在主體封頂後實施,簽訂合同時所用材料的廠家沒有確定,雙方應就設備的技術標准、性能等通用標准進行約定。精裝修的應詳細約定。

九、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的約定

基礎設施,一般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築相配套的供水、供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道路、綠化等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築相配套的教育、商業、服務、管理用房等建築。雙方應對基礎設施的運行方式及違約責任做出詳細約定,與該商品房有直接關聯的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時間不得晚於交付時間、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出賣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向買受人介紹會所、幼兒園、停車場等公共配套建築規劃設計和建設的有關情況,並對其名稱、用途、面積、位置、運行方式、產權歸屬等做出約定。

十、關於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約定

根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買受人可自行交存,也可由出賣人代為交存,需提醒的是交存時限為房屋交付使用前。

十一、產權登記的約定

主要是分兩部分,一是產權初始登記,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二是轉移登記,雙方申請辦理可自行約定時限及違約責任,建議取得初始登記後120日內辦結。

十二、前期物業服務的約定

前期主要是指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階段,由出賣人公開選聘物業公司並經主管部門備案,買受人應對前期物業服務情況進行充分了解,並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和臨時管理公約。買受人在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應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十三、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合同中違約責任主要有逾期付款、逾期交付、產權登記延期、配套設施延期等,根據對等的原則,雙方應按照違約責任約定賠付標准,賠付標準的約定注意雙方對等原則。

十四、雙方經協商設立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為了在買賣房屋後發生糾紛是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糾紛調解協議書時應注意要正確填寫自己的相關資料,買賣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等基本情況,在協議書中書寫面積差異處理情況、交付的條件,以及以何種方式交接。當然最重要的是房產權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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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兄弟兩家為了房子產生糾紛經過派出所調解寫了協議,但是對方不履行,每天鬧得我不得安寧怎麼辦

民事上去法院起訴他履行協議義務。刑事上擾亂你生活的可報警處理,具體看其怎麼鬧。你可拍攝留下證據。

③ 賠償和解協議怎麼寫

你好,財產損害是對個人或者單位的財產進行損害的行為。這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應該嚴格的管控。財產損害的解決方式可以私下裡進行和解,也可以向法院尋求幫助。在遭受到財產損害的時候應當索要一定的賠償。下面整理了一下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什麼是財產損害?

財產損害根據損害的財產的形態可以分為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實際損失又稱積極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或滅失。可得利益損失又稱為消極損害,是指應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的損失,即未來財產的減損。有學者將實際損失又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參見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條),前者相當於實際損失,後者相當於可得利益損失,這一分類容易與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所造成的損害相混淆。

財產損害賠償和解協議書

甲方:(賠償方)

乙方:(受賠償方)

在2009年八月位於青松苑小區五號樓402室被502室水淹一事,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現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現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甲方由於未盡到安全義務,而將乙方的房屋所造成的損害,進行經濟賠償,由甲方一次性賠付乙方(2000元)大寫貳仟元。

二、本次損害當中由於502室的承租人,未盡到安全義務,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的經濟損失中,承擔總賠償額的(1000元)壹仟元。房主承擔(1000元)壹仟元。房主與承租人共承擔貳仟元正。

三、本次處理屬一次性處理,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不得就本次財產損害,再次向甲方要求賠償。

四、本協議簽字履行後便生效,望雙方相互遵守並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每人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2009年10月14日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投訴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財產損害賠償和解協議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財產損失調解成功後應當填寫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上應當由賠償方以及被賠償方進行剪子後才可以生效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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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涉及房屋產權糾紛,通過調解達成協議,被告自動放棄,法院會受理嗎

建議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房屋產權公證,並盡快辦理不動產權證到自己名下

⑤ 房產交易糾紛在法院開庭前達成和解,和解協議如何寫

甲方與乙方就房產交易糾紛一案,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回共同信守,決不反悔。

一、答房產歸甲方所有,甲方在在*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XXX元即案結事了,其他費用均由甲方負責,甲方完全同意,並自願放棄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項在簽訂本協議書時當場付清,雙方不得再為此事發生糾紛。

三、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確認從簽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內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⑥ 房產糾紛已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去公證處公正或是司法確認,二者之間的法律效力有什麼不同

公證能證明你的房產糾紛經人民調解這一過程的真實性,你接受調解時你的主觀意識的真實意表示,但對於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的是否合法不具備確定性。而司法確認不僅確認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主體地位的合法性,還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了確認。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另一方是有權請求法律強制執行。

⑦ 房產糾紛,調解後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時受益方人共四人,第一位和第二位當事人本人到場,第三位當

要看房產糾紛的性質是什麼,如果個人是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個人簽訂回的與對方的調解協議答,是有效的合同;沒有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的,該協議是不成立的。如果房產糾紛涉及的是共同的利益需要共同所有人一致同意處理等情形,則人民調解協議是無效的。另外,即使給人民調解協議有效,也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只有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

⑧ 房產買賣合同糾紛-違約金和解協議的疑惑問題,望高手解答

1、該協議不沖突,如雙方已經簽字,已經生效並具備法律效力;
2、如果開發商在簽訂協議後,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則你放棄追究他違約責任的條款不生效,你仍可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⑨ 房子糾紛,有協議,有一方耍賴,司法部能解決嗎

到法院起訴即可。

⑩ 家庭糾紛調解的協議書要怎樣寫比較好

家庭老人贍養協議書被贍養人姓名
父親:———— 母親: ————
贍養人姓名
長子:—————— 次子:————
為維護被贍養人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如下養協議。
第一條 贍養的基本原則
1、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2、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被贍養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贍養人一定的幫助,但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願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3、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或者授權,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強占、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經被贍養人同意由贍養人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被贍養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4、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贍養人應當尊重被贍養人的婚姻自由,被贍養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以被贍養人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為由,強占、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被贍養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被贍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被贍養人再婚的,贍養人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以此為借口不盡贍養義務。
5、被贍養人有權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遺產和接受遺贈。被贍養人的財產依法由被贍養人自主支配,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贍養人強行索取。贍養人中經濟條件較好的,可以對被贍養人適當多增加贍養費,經濟條件較差的,在徵得被贍養人和其他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第二條:贍養人的主要義務
1、贍養人應保證被贍養人每年添置兩套外衣、一套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贍養人保證被贍養人的衣服、被褥干凈、整潔,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
當期贍養人是指贍養人按照本協議輪流贍養、護理、照顧被贍養人,當輪到具體的贍養人時,該贍養人即為當期贍養人。
2、贍養人應妥善安排好被贍養人的膳食結構,保證被贍養人吃飽、吃好,保證每周至少有一頓肉、魚、蛋以及新鮮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盡量滿足被贍養人的要求。被贍養人單獨居住自己負責購買、烹飪的,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在徵得被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贍養人可以提供糧食、蔬菜以及柴、米、油、鹽等實物。
3、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被贍養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被贍養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如房屋損毀,贍養人應負責及時維修,確保被贍養人的住所不破、不漏,衛生整潔,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如被贍養人租賃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因房屋拆遷被贍養人沒有居住房屋的,被贍養人可以選擇到任何贍養人家居住。被贍養人的拆遷補償款任何贍養人不得截留、侵佔。
4、如被贍養人不能自行出行,贍養人應安排時間負責被贍養人出行,所需交通費由當期贍養人承擔。被贍養人單獨居住時所需的水、電、煤等日常必須費用由各贍養人承擔。被贍養人生活用品、個人用品的更換、維修費用由各贍養人共同承擔。
5、被贍養人生病,贍養人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被贍養人日常檢查、就診、買葯由當期贍養人或同住贍養人負責,就近購買。被贍養人大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就近治療。被贍養人住院期間由各贍養人輪流護理,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由當期贍養人聘請專人護理。
6、被贍養人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自行護理的,每 個月輪換一次,由當期贍養人護理。個別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被贍養人的,可以按照被贍養人的意願,請人代為照料,並及時支付所需費用。贍養人之間可以協商由其中一個贍養人護理,其他贍養人應支付相應的補助,補助的數額由贍養人共同協商。
7、被贍養人體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贍養人要及時給予醫治、照顧和精心看護,在精神上關心被贍養人,不得用粗暴蠻橫的語言對待被贍養人。
8、贍養人每年要為被贍養人慶祝生日,宴會費用由全體贍養人共同承擔。慶祝期間贍養人盡可能創造輕松、愉悅的氣氛,不得談及傷害、侮辱被贍養人或其他贍養人的話題。
9、贍養人有義務根據被贍養人的意願代耕、代種、收割被贍養人的責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贍養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被贍養人所有。被贍養人可以對提供勞務的贍養人給予適當補助。
10、贍養人有義務按照被贍養人的要求代為繳納各種費用,接送物品、郵件。贍養人有義務按照被贍養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務,其他贍養人不得干涉。
第三條 贍養的方式、周期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應主動上門贍養,各贍養人每 個月輪換一次。
2、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同住的,各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每 個月輪換一次,下一順序的贍養人負責上門接回被贍養人。
第四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每月給付被贍養人贍養費 元。
2、贍養人應以現金方式支付贍養費,贍養人應填好相應憑證,贍養人應對支付贍養費或共同分擔的費用承擔舉證責任。
3、贍養費或共同承擔的費用,由贍養人承擔。如被贍養人有退休工資或其他收入的,贍養費或共同承擔的費用從被贍養人的退休工資或其他收入中優先支取,具體由當期贍養人、同住贍養人或預定的監護人、被贍養人委託的人負責支取。
被贍養人有醫療保險的,從醫療保險或醫療保險卡中支取,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或被贍養人無力支付的醫療、護理等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被贍養人同意從存款或其他財產中支取的,在保留喪葬費用的前提下,贍養人可以從中支取,不足部分,贍養人共同承擔。
4、贍養協議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調整;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費標准按照當地物價上漲幅度每二年浮動一次,並不低於當期贍養人家庭成員生活標准或當地最低生活標准(以兩者高者為標准)。
第五條 屬於全體贍養人共同分攤的費用
1、被贍養人的衣、食、住、行、醫療等費用。
2、被贍養人單獨生活發生的水、電、煤等生活費用。
3、被贍養人生日宴會費用。
4、喪葬費用等被贍養人花費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攤的費用。
第六條 被贍養人的喪葬費用分擔和遺產繼承
1、被贍養人去世後,贍養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被贍養人的遺產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贍養人共同承擔。
2、贍養人應遵守國家關於喪葬的有關規定,不得鋪張浪費。個別贍養人在未同其他贍養人協商的情況下,超過正常標准辦理喪事的,所花費的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正常標准范圍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贍養人共同承擔。
3、被贍養人去世後,被贍養人的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被贍養人的個人物品、金銀首飾等遺產可以由贍養人通過競價的方式獲得,所得款項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七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被贍養人、贍養人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贍養人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等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被贍養人、贍養人向被贍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贍養人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贍養人應本著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被贍養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八條違約責任
1、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婚姻關系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贍養人不履行給付贍養費、共同分擔費用的,除了支付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外,還應按照應當繳納的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數額的每日1%支付違約金。因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贍養期間的護理人員費用由違約的贍養人承擔。
4、贍養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在繼承遺產時少分或不分。
5、部分贍養人不履行義務,其他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由不盡贍養義務贍養人的下一順序贍養人繼續履行贍養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贍養人不得以此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理由。
6、本協議贍養人共同委託 村民委會監督執行。
7、本協議共3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贍養人、被贍養人、協議履行監督人、村(居)民委會各執一份。
被贍養人
父親: 母親:
贍養人 協助贍養人
長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點: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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