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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 2020-11-22 14:46:35

1. 如何確定繼承案件中的管轄問題

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被告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是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常常出現被繼承人在A省死亡,而遺產在B省甚至C省份,繼承人卻又在其他省份的情況,那麼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一, 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並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第二, 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遺產的,那麼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被繼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有不動產的情況,在發生繼承後,很多人認為應當該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第一項: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項:遺產繼承,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他們之間是並列關系,那麼對繼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適用第三項的規定,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適用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實踐中,因不動產所在地常可能與被繼承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從表面看是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而實際上仍應遵守的是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2. 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法院有哪些

遺產繼承糾紛,主要包括當事人有無繼承權的糾紛及當事人因分割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在這類訴訟中,當遺產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時,需要區分主要遺產和非主要遺產,如果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便於法院查明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遺產的范圍及繼承份額等問題,從而有助於法院正確地解決糾紛。
訴訟時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和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以此證明你是合法序列繼承人,

3. 遺產繼承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現實困惑

張某兄妹生於杭州,畢業後二人都留在長沙工作,戶口也遷到了長沙,工作後,兄妹二人為了盡孝心,共同出錢在長沙買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小公寓房,准備給父親退休後來長沙居住,並把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誰知父親還未退休就因意外在杭州去世,而他們父親去世的時候,戶籍還在杭州。他們的母親早年去世,他們家在杭州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30多萬元存款。父親去世以後,兄妹二人對遺產的分配產生了爭議,於是想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但是他們不知道是向長沙的法院還是向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點評

對於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於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於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張某兄妹父親的遺產分為三大塊,包括杭州的房子、杭州的30多萬元存款以及長沙的一套小房子,應該說其主要遺產在杭州,所以杭州的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特別提醒

對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對於訴訟或者查清案件事實都很便利。

4. 涉外遺產繼承糾紛中的管轄如何確定

1、中國公民繼承在境外的遺產,如該遺產是動產,就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專被繼承人住所地在哪屬個國家(地區),就適用哪個國家(地區)的法律。如果該遺產是不動產,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
2、中國公民繼承在境內的外國人的財產,如該遺產是動產,就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繼承人住所地在我國的,適用我國法律,被繼承人在外國的,就適用外國法律。如果該遺產是不動產,則適用我國的法律。
3、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遺產,如果該遺產是不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住所地在我國的,就適用我國的法律;被繼承人住所地在外國的,就適用外國法律;如果該遺產是不動產,就適用我國法律。
4、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如果該遺產是動產,就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該遺產是不動產,不動產在哪個國家(地區),就適用哪個國家(地區)的法律。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在不同的情形下,涉外遺產繼承糾紛的解決,屬於動產繼承糾紛的適用被繼承人所在地法律,而不動產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如果國家事先有締約國際條約約定管轄的,按照約定管轄。

5. 遺產繼承糾紛中住所地不同的幾個原告向同一被監禁被告提起的必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1. 應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遺產繼承糾紛發生的訴訟,屬於專屬管轄,不適用一般訴訟中的原告就被告普通管轄原則。
3. 如果不是遺產繼承糾紛訴訟,而是其他普通糾紛訴訟:
被告被監禁的,應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原告有多個,各原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哪個法院先立案,就移送至哪個法院合並審理。
4.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6. 請問:由繼承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屬於什麼管轄

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而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動產繼承發生糾紛,財產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一般應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7. 繼承糾紛的管轄問題 繼承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 關於遺產繼承糾紛的管轄問題:

遺產繼承屬於專屬管轄,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有管轄權的是死亡時住所地(不一定是A),主要財產所在地B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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