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渠糾紛
① 水電站引水渠中跌入兒童溺水死亡的法律糾紛如何處理
我公司所在來水電站是一條很長的引自水渠道,發電只是其中的一個作用,還有綠化、灌溉等公用作用,村民小孩不慎跌入溺水而亡,過去政府曾在人員居住較多的地段設置了一些防護欄,由於此類事情每年都要發生,我公司也多次向當地政府反應此事,要求盡快解決防護欄的設置,但政府財力有限,也為很好解決,今有發生事故,村民要求公司盡快加固防護欄,並要求對死者賠償30萬元,目前已將引水渠道堵死,不能發電,要求不辦好提出的條件就不防水。我公司認為這個渠道的安全防護應有政府解決,跌入兒童的死亡原因非公司所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可以考慮適當的扶助救助,並及時匯報政府加緊防護措施的整治,但村民不答應,要求由我國年公司全部承擔,我們不知如何解決此事,請有這方面經驗的同仁給予知道或出點注意。
② 農村土地糾紛,村民涉及佔用公共土地(道路、水渠)
他非法填水渠在先,破壞農村公共設施違法,並且危害到他人的居住安全違法,可以先向村委會反映,不行就直接上法院!
③ 我家前面的水渠起糾紛,鎮政府當天沒協調成,現在一直沒給我們信息,怎麼辦
你家前面的水渠起的糾紛,鎮政府當天沒協調成功,現在一直沒有給你們消息,怎版么辦?去了一般權政府也不能說強制怎麼辦?只能起到中間的協調和溝通,所以你急於完成這件事的話,就自己要去追問,看看到底還差在哪方面?或者是你自己還有沒有別的方法能夠解決的?可以共同商量一下,不要等著政府說,直接就能給你規定怎麼怎麼辦?
④ 村道水溝糾紛該哪個部門處理
先要弄清楚水溝的性質,如果是修的水渠一類的應該是村集體的,如果歷史上有自然形成的應屬於河流,歸國家所有。
⑤ 甲村為了取水澆地,在乙丙丁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的糾紛,屬於相鄰關系嗎
不屬於,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賠償,屬於地役權的范疇
⑥ 什麼叫決水罪,決水罪如何處罰,決水罪判幾年
您好,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依照本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與非罪的區分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常常會發生一些村組的村民之間,在生產大忙季節或乾旱的情況下,或者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對此,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區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決水罪,不能以犯罪論處。對於一般的決水行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決。
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現實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二者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對象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於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於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范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物受損害;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在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而且,從水量上看,決水罪所決的水,一般要大於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
(3)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於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處斷即按決水罪處斷。
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劃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准。本條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須實施決水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就視為決水罪構成要件齊備,即構成犯罪既遂。至於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沖溢為標准。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的沖刷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沖刷力愈沖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如果行為人剛著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在破壞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沖溢,即為決水罪未遂。
⑦ 在下列民事糾紛中,哪些應按相鄰關系處理()
【答案】ACD
【解析】選項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補償,屬於地役權的范疇.
⑧ 甲村為了取水澆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糾紛。
水源並未自然流經該三村,不屬於相鄰關系。
⑨ 甲村為了取水澆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糾紛。為什麼不用相鄰關系處理這個問題
《物權法》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回
對自然流水答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分析:
1.從法條上來看,相鄰關系中對流水的利用前提是:尊重水的自然流向。甲村「取水澆地」而不是為了更好的利用水流,不符合相鄰權對水流利用的前提。
2.相鄰關系與地役權都與不動產的利用有著密切的聯系,都要求對方應盡某種容忍或不作為義務。但二者調整范圍或者內容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對不動產利用關系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調節,它並沒有超越不動產權利的范圍,其內容範圍由法律規定,對相鄰權人來說至多是權利的正常延伸,對相鄰義務人來說則是對權利的必要限制;而地役權則是在這種最低限度的調節之外的一種更加廣泛的調節,主要依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由此來分析,甲村跨越其他三個村取水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所有權的范圍,引起的糾紛不是最低限度的調整所能解決的問題。
綜上,此題應當歸屬於地役權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