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糾紛案件
A.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既可以向侵權行為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
如能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B. 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抄」;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第二步:收集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C. 交通事故真實案例
案情簡介:
2005年3月21日山東莒縣人唐某獨自持"BD"證駕駛昌河微型麵包車到山西臨汾聯系煤炭,行駛至山西境內國道108線851KM+100M處與呂某持B證駕駛的大型貨車相撞,致唐某當場死亡,麵包車損壞。2005年4月12日當地交警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隊調解無果,唐某的四位近親屬以呂某、彭某、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47萬余元。
經訴前調查,駕駛員呂某所駕車輛登記車主為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與呂某的僱主彭某簽訂了機動車消費貸款購車合同,合同約定:彭某付清貸款前,車輛所有權歸運輸公司,掛靠經營,彭某每月繳納管理費若干;事故發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車輛貸款,尚未進行車輛過戶。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有一份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況:唐某死亡時30歲,系城鎮居民,生前有被扶養人兩人,分別是其母親68歲,城鎮居民,其兒子6歲,農村戶口,自2001年底隨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縣縣城,但始終未遷移戶口。
判決結果:
判令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分析
1、保險公司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2、計算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適用了山東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其中計算唐某之兒子的撫養費適用了農村居民的數據
3、計算喪葬費適用了山西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見: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義務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賠償原告的損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保險公司賠償給賠償權利人的保險金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即《解釋》的規定,而不能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本案中被保險人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必須依照《解釋》的規定執行。保險合同雙方之間關於賠償項目及標準的約定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賠償金及撫養費賠償標准應適用山東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喪葬費應當適用山西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81號】(下稱答復)的內容不適當、不全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條的規定,《答復》不屬於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復》的約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8、29、30、35條之規定本案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依照山東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根據《解釋》第27條之規定,喪葬費應當依照山西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
3、唐某之子應當作為城鎮居民對待。
(1)、關於如何判斷賠償權利人的居民戶口性質問題。隨著我國居民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東省已經率先打破區分居民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因此應當以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來確定賠償標准,而不能機械地以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准。況且,法律也沒有規定用居民的戶口來區分居民的性質。
(2)、在這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出台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就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
(3)、另外,最近轟動國內的吉林省境內"林肯"車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審判決均以當地城鎮居民的賠償標准賠償了戶口在農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損失,原因就在於肖金萍死亡前已經隨其父親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的礦區職工駐地連續滿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縣縣城。
綜合分析
本案判決書迴避了以下法律問題:
1、雇員致人損害,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2、車輛掛靠關系中,被掛靠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3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D. 交通事故案件
重點是你肇事逃逸了。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負全責。你不但要負擔傷者的醫療費用,如專果傷者起訴屬你,你也只能坐等判決!記住,交通事故後千萬不能逃逸,機動車有保險,會給你報銷一部分費用,而且事故中你還不一定是全責,不用負擔全部費用!
E.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詳細流程
1.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
2.審前准專備:法院立屬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
3.開庭審理:
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
審理前核對原告、被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交通糾紛案件擴展閱讀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