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權的案例
⑴ 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犯 案例
1.荊楚網(楚天都市報)(記者 余皓 通訊員 張光實習生肖麗)16歲的華華(化名)虛報年齡進入一家服裝廠打工,沒料到他受工傷後,此事竟成了老闆拒付賠償金的理由。所幸的是,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他獲賠4萬余元。 華華來自洪湖農村。去年7月,他初中畢業後經鄉親介紹,來漢到一家服裝廠做小工。他雖然未滿18歲,但長得人高馬大。鄉親便對老闆李某謊稱華華剛滿18歲。 華華如願進入服裝廠。誰知,當年10月,他做工時不小心將左手卷進機器中,為此斷了兩根指頭,經鑒定為9級傷殘。他的家人找到李某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老闆拒絕了:「華華系童工,沒有就業資格,不能享受傷殘賠償金。」 今年2月,華華無奈之下將李某訴至漢陽區法院,索賠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華華和李某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因華華系未成年人而無效,但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李某未盡審查義務,非法僱用童工,致使華華受到傷害,應予以賠償。 前日,法院判決華華獲賠4萬余元。 2. 說錯一句話10歲男童雙腿失能 未成年人權益遇挑戰 http://www.rednet.com.cn 2001-08-27 16:34:00 紅網 10歲的阿志怎麼也沒有想到,只因與同齡小朋友說了幾句「錯話」,就招來兩名孩子家長三人的毆打斥罵,並被強行當街罰跪長達兩個多小時。更讓他沒有想到的悲慘結局是自己從那時起就再也沒有站起來。 全家的希望之星黯淡了 豐台區王佐鄉賀照雲村,一個比較偏僻的村莊。在一個連門都沒有、只有一間瓦房、屋內只有一張床的農家,記者見到了男孩阿志,只穿了一個短褲的他蜷縮在露出海綿缺少彈簧的一個沙發里,靠在沙發沿上的是幫他行走的短木棍,怯怯的目光流露出的是內心的自卑,雙腳也是冰涼的。可是去年10月1日前,老師、鄰居都說阿志還是個調皮,甚至有點淘氣健康的小男孩。 耳聾的母親周淑敏木然地坐著,眼睛是空洞的,記者的到來似乎也沒有引起她多大的興趣。今年期末考試兩科總共得了20多分的姐姐,因為家裡來了客人,顯得有點高興。爸爸梁和愁苦地坐在陳舊的床沿邊,臉上刺目的疤痕顯然是剛痊癒不久。梁和既害怕又憤怒地說:「在7月30日,已經夜裡12點多了,孩子們也都睡了。可是喝醉了酒的楊賓(打阿志的家長之一)從沒有門的前門進來打傷了孩子,也不給錢治療和賠償。」阿志被打後,全靠姑姑梁淑蘭前後奔波。 阿志就生活在這樣一個特殊的,甚至有點殘缺的家庭里。 阿志去年被打傷後,休學了4個月,後來在老師和同學的幫助下繼續上學。阿志的老師告訴記者:「這孩子原來挺調皮的,甚至有點淘氣,自那件事後,孩子整個全變蔫了,一點都不愛說話了。現在孩子必須扶著東西才能走路,連上廁所也要同學攙著。」為此學校特別允許阿志免修體育課。 在記者采訪的兩三個小時里,父親梁和和阿志的兩個姑姑一直在號啕大哭。母親一會兒笑一會兒喃喃自語:「怎麼辦呀?怎麼辦呀?」 一句粗話引來血淋淋的懲罰 阿志的噩夢是從去年10月1日開始的。那天,阿志到親戚家去玩,在街上碰到了兩個小朋友正在玩「過家家」,就說了「結婚」、「親嘴」之類的話,並隨口說了一句粗話。沒想到這些話卻被小朋友告訴了家長。10月2日中午,一位女孩的叔叔楊賓闖入梁家。父親梁和說:「他(楊賓)一進門,二話不說,拿起一個水杯就扔向孩子,但沒打著。隨後把孩子從炕上扯下來,我上去問為什麼,他也不說,把孩子拎到外面,就讓他在院子里跪著,之後又把他拎到街上跪著。」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街坊給記者描述道,當時的家長有三人,扮「新郎」孩子的父親何大成、另外是扮「新娘」孩子的母親王金玲和叔叔楊賓。女的在旁邊指指點點,當街謾罵。一個男的一邊坐在椅子上喝啤酒,一邊踢跪在地上的孩子,「兩腿跪在水泥地面上,兩手還要伸到背後,如鳥張開翅膀的樣子挺著。」後來乾脆就用椅子砸孩子的腿。這樣折磨孩子長達兩個多小時,小孩的腿跟部都流血了。有一個家長讓孩子跪下的時候,問孩子干嗎了。並說「孩子不說就要打死孩子,並要把他活埋了」。在一個男的打孩子耳光的時候,另一個男的還拿磚頭要砸孩子,結果被孩子他媽死活給攔住了。孩子也沒穿鞋,早就給嚇哭了。聽說孩子說了什麼臟話,看那樣子,似乎要「廢」了那孩子。 雙腿失能心理
⑵ 找幾個有關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
商報訊(記者 楊清白 立婧 通訊員 周贊馬 蘇小聰 趙方琳) 「事已至此,對不起受害者,對不起父母。」昨日上午8時許,彭登在被押赴刑場前,流下悔恨的淚水;然而,悔之晚矣。一個小時之後,他被注射死刑。
簽字時,抖得厲害
昨日上午,在市第一看守所。當法官拿著法律文書讓彭登簽名時,彭登的手抖動得厲害,他知道即將被押赴刑場了。他費力地在幾份法律文書簽名,接著他脫下囚服,穿上了一件白色的條紋上衣,一臉茫然。今年37歲的彭登自2005年初從外地來廈後,以拾荒、盜竊、打零工為生。他說,自己從小缺少家庭溫暖,在他很小的時候,母親就改嫁了,他是在流浪中長大的。
姦淫5名幼女、猥褻兩名女童,還造成3名幼女重傷,彭登的罪行令人發指。在強奸罪5種可判死刑的情況中,他一人犯了其中3項。連市中級法院刑一庭老法官對此也震驚不已:「這為歷年罕見。」法院的判決書說,從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彭登先後將5名幼女誘騙至偏僻地帶,以威脅、恐嚇乃至暴力毆打的方式,強行姦淫。2007年5月15日,彭登還同時猥褻兩名女童。
抽搐後,閉上眼睛
市中級法院認為,彭登曾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刑罰、行政拘留過,仍不思悔改,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專門選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為侵犯對象,手段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且姦淫幼女多人,並且造成3名被害人重傷的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從重處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上午9時許,彭登被帶至刑場,執行人員將針頭扎入彭登的血管。一兩分鍾之後,彭登表情似乎有些痛苦,抽搐了一下之後,便閉上了眼睛。彭登昨日被執行死刑後,我市法律界人士紛紛表示,這是罪有應得,聞訊的市民則拍手稱快。
惡魔罪狀
●2006年8月25日晚7時許,彭登到湖裡區找老鄉,下樓時發現12歲的妮妮(化名)在做作業,頓起淫心。他持刀威脅,強行姦淫了她。臨走時,還順手偷走房間里的一部小靈通。
●2006年9月24日下午3時40分許,彭登途經思明區西邊社,看見一名女童正與一個小男孩在玩橡皮泥,就上前誇說橡皮泥做得很漂亮,並拿錢讓小男孩去買冰棒。然後,將女童騙至附近的小廟,先重重地打了女童一巴掌,並拿刀架在她的脖子上,然後實施姦淫。
●2007年5月15日晚8時許,彭登在湖裡區看到兩名女童在玩耍,就買了兩個假電子表,將她們騙到仙岳路高架橋下綠化帶,暴力毆打並猥褻他們。
●2007年6月16日下午6時許,彭登來到湖裡區枋湖村林後社,將3名在水坑旁抓蝌蚪的8歲女童誘騙到湖裡區殿前水廠圍牆外靠鐵路一灌木叢中,採取語言威脅,暴力毆打等手段,強行對這3名女童實施姦淫,造成3名女童受到了嚴重傷害。據法醫鑒定,3名女童的傷情為重傷。
⑶ 未成年人合法權利被非法侵犯的案例及相關法律條文
劉某,17歲,因犯盜竊罪、搶劫罪和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劉某小的時候,父親很疼愛他,隨著劉某的長大,父親對他的愛就越來越少,甚至討厭他。只要劉某稍不聽話,父親就打他、罵他。上初中以後,父親打得越來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渾身青一塊、紫一塊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只好在大街上游盪,肚子餓了就去食品店裡偷。這樣,漸漸認識了社會上一些不良青年,跟著他們到公共汽車上扒竊、去居民區里撬門擰鎖、在學校門口攔路搶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進派出所里進行教育,每次父親從派出所將他領回家後,對他又踢又打。父親打得越厲害,劉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數也就越來越多。最後一次是父親用鐵鏈子把他鎖住,下班回就打他。一次,父親用細鐵條狠狠地打他時,不論他怎麼求饒,父親都不肯放手,他突然發現身邊有一個小方凳,就提起來朝父親砸去,正好砸在父親的額頭上,加之用力過猛,致使父親昏倒在地,經檢查,為嚴重腦外傷,至今還留有嚴重的後遺症。案發後,劉某說:當初父親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動不動就打就罵,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悲劇。
2:(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⑷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
荊楚網(楚天都市報)(記者 余皓 通訊員 張光實習生肖麗) 16歲的華華(化名)虛報年齡進入一家服裝廠打工,沒料到他受工傷後,此事竟成了老闆拒付賠償金的理由。所幸的是,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他獲賠4萬余元。 華華來自洪湖農村。去年7月,他初中畢業後經鄉親介紹,來漢到一家服裝廠做小工。他雖然未滿18歲,但長得人高馬大。鄉親便對老闆李某謊稱華華剛滿18歲。 華華如願進入服裝廠。誰知,當年10月,他做工時不小心將左手卷進機器中,為此斷了兩根指頭,經鑒定為9級傷殘。他的家人找到李某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老闆拒絕了:「華華系童工,沒有就業資格,不能享受傷殘賠償金。」 今年2月,華華無奈之下將李某訴至漢陽區法院,索賠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華華和李某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因華華系未成年人而無效,但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李某未盡審查義務,非法僱用童工,致使華華受到傷害,應予以賠償。 前日,法院判決華華獲賠4萬余元。參考資料: http://www.34law.com/lawal/showevaluationb.asp
⑸ 日常生活中侵犯或者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
案件一
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陳某因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後說自己的壞話,還向老師告「黑狀」,便趁張某值日時,拿刀朝張某亂戳,致使張某死亡。案發後,陳某很後悔,說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從小被父親母親寵愛過度。由於從小被嬌寵慣了,陳某一直惟我獨尊,無論是在學校里還是在社會上,都吃不得半點虧、受不得半點氣,動不動就跟同學吵架打架。父母還經常教他:誰欺負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們呢!於是,陳某慢慢在學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還與校內外的一些人結成團伙,只要覺得誰不順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煩,然後狠狠地收拾他一頓。陳某說:如果從小父母不是這樣嬌慣溺愛我,我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下場。
案例二
劉某,17歲,因犯盜竊罪、搶劫罪和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劉某小的時候,父親很疼愛他,隨著劉某的長大,父親對他的愛就越來越少,甚至討厭他。只要劉某稍不聽話,父親就打他、罵他。上初中以後,父親打得越來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渾身青一塊、紫一塊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只好在大街上游盪,肚子餓了就去食品店裡偷。這樣,漸漸認識了社會上一些不良青年,跟著他們到公共汽車上扒竊、去居民區里撬門擰鎖、在學校門口攔路搶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進派出所里進行教育,每次父親從派出所將他領回家後,對他又踢又打。父親打得越厲害,劉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數也就越來越多。最後一次是父親用鐵鏈子把他鎖住,下班回就打他。一次,父親用細鐵條狠狠地打他時,不論他怎麼求饒,父親都不肯放手,他突然發現身邊有一個小方凳,就提起來朝父親砸去,正好砸在父親的額頭上,加之用力過猛,致使父親昏倒在地,經檢查,為嚴重腦外傷,至今還留有嚴重的後遺症。案發後,劉某說:當初父親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動不動就打就罵,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悲劇。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⑹ 侵犯未成年人知識產權的案例
某地,未成年人A某為參加某項科技大賽,花了很長時間做了一個和企業自動化有關的作品,並在某一次家庭聚會上,向家族人員展示了作品,得到一致稱贊。其中,B是A的父親,C某是B的兄弟,A的叔叔,是一家私企的法人。C見A的發明對自己企業有利,就未經A許可,以誘騙的形式,將A的發明弄到手,之後用於自己企業生產。之後,當A在大賽上得獎,其作品被另一家公司看重,其法人代表D某希望以重金獲得該項物品的專利,但是在A和其父親B簽訂以後不久,卻收到法院傳票,起訴人是C,C以該作品已經被其申請專利,未經其許可不得隨意使用和轉讓為由,將A,B和D告上法庭。
C訴訟稱,該產品是由其發明創造,並且已經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因此C才是該產品的專利所有人。
當然,庭審什麼就不多說了。
最後結果:由於A,B搜集了足夠的證據,證明了C屬於惡意搶占他人勞動成果,最後專利局判定C的專利申請無效,同時,A由其監護人B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獲得通過,最終和D簽訂了專利轉讓協議。而C因為涉嫌侵佔他人勞動成果等罪名,得到應由懲罰
目前,關於未成年人智力成果,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得到法律保護的,無論是否成年,關於未成年人的專利成果,由未成年人享有,但是其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因此,其專利成果的使用,由其監護人在和未成年人達成一致意見後,由其監護人來同企業等簽訂相關協議,二者共同享有成果;第三人無權干涉,若以非法手段侵害未成年人智力成果(專利)的,法院將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提出民事訴訟賠償。
⑺ 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有哪些
16歲的華華(化名)虛報年齡進入一家服裝廠打工,沒料到他受工傷後,此事竟成了老闆拒付賠償金的理由。所幸的是,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他獲賠4萬余元。 華華來自洪湖農村。去年7月,他初中畢業後經鄉親介紹,來漢到一家服裝廠做小工。他雖然未滿18歲,但長得人高馬大。鄉親便對老闆李某謊稱華華剛滿18歲。 華華如願進入服裝廠。誰知,當年10月,他做工時不小心將左手卷進機器中,為此斷了兩根指頭,經鑒定為9級傷殘。他的家人找到李某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老闆拒絕了:「華華系童工,沒有就業資格,不能享受傷殘賠償金。」 今年2月,華華無奈之下將李某訴至漢陽區法院,索賠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華華和李某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因華華系未成年人而無效,但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李某未盡審查義務,非法僱用童工,致使華華受到傷害,應予以賠償。 前日,法院判決華華獲賠4萬余元。參考資料: http://www.34law.com/lawal/showevaluationb.asp
⑻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如何處理
案例:甲系未成年人,其與同為未成年人的乙玩耍時,造成乙的左眼球結膜撕裂。甲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甲將乙的父母作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乙的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乙的父母以自己不是適格的被告為由,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應由誰作為被告,在審判實踐和理論中存在著以下不同意見: 其一,未成年人雖然不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但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侵權行為是由未成年人實施的,被告也應該是未年成人,其父母應該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二,誰承擔責任就由誰作為被告。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因未成年人侵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一般是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的。如果在訴訟中將未成年人列為被告,判決未成年人承擔責任,而最後卻執行其監護人的財產獨角獸司法考網,這在理論中上是行不通的。因此,應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直接作為被告,而不把未成年人作為被告。其三,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其一,將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法定代理人不妥。從代理法律關繫上講,代理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中,最終判令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內在邏輯明顯荒謬。獨角獸司法考網 其二,僅將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被告不妥。 有觀點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依據轉承責任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時就應由承擔賠償責任的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直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比如說僱工在執行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由僱主承擔責任。轉承責任是義務主體對責任主體具有管理職能而對責任主體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的賠償責任。轉承責任是一種特殊責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從主體上看,義務主體與責任主體不是同一人;2、從法律關繫上看,在產生轉承責任的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對責任主體具有管理職能,例如監護、僱用法律關系;3、從法律後果上看,義務主體為責任主體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未成年人侵權後為其承擔賠償責任,也屬於這種情形,故應由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① 那麼,未成年人責任主體在轉承責任訴訟中處於什麼法律地位?不作為被告,其作為證人還是第三人?如果作為證人,其所作證言難以讓雙方當事人信服,難以讓法官採信;如果作為第三人,其相應的無民事訴訟能力,其父母已經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只有在其父母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時候,方可由其他順序的監護人代為訴訟或委託他人代為訴訟,故不能解決其無相應民事訴訟能力的問題。一言概之:僅將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被告,不能處理好其訴訟地位問題。 其三,被監護人侵權責任的構成,包括第一階段要素,即被監護人侵權的事實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因果關系,和第二階段要素,即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侵權的事實行為監護不力(以推定方式確定),將被監護人和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符合該責任本質。
⑼ 侵犯未成年人基本權利的案例
初二的吧……
生命健康權:校園暴力
姓名權: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歲)為能趕上參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歲)所在單位的分房,以購買進口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證為借口,通過他人向張某(原告,女,28歲)借用身份證,謊稱自己的身份證已丟失。隨後,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並拿走張某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戶口簿。與林某一起到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被發現。張某遂向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有關結婚證明,宣告該婚姻無效。區民政局於同年11月確認此婚姻關系無效,撤銷了張某和林某的結婚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於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時登記結婚,喪失了參加單位分房的機會,同時還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並登報向其賠禮道歉。被告未作答辯。
肖像權:http://china.findlaw.cn/shpc/shpc/xxqjf/629.html
名譽權:侵犯名譽權的案例
某日,鄭甲來到某百貨商場自選超市區,背著小包轉了一圈,覺得沒什麼可買的,就出來了。鄭甲剛走出商場大門,就被商場內追出的兩名工作人員攔住,問鄭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麼東西而忘了付錢?」鄭甲說:「沒有」,兩名工作人員不相信,繼續問:「到底拿沒拿?」鄭甲仍答:「沒拿。」這時,有許多購物者過來圍觀,商場工作人員將鄭甲帶到櫃台前,指著收款台前貼的告示說:「我們有權檢查你們的包。」該告示寫的是:「收銀員受商場指示,有權在收銀處檢查帶進自選超市區的包、袋,請顧客協助將包、袋打開檢查。」
鄭甲很氣憤,拒不打開背包接受檢查,於是,商場工作人員又將鄭甲帶到商場辦公室要求檢查,經檢查,並沒查出什麼東西。商場王作人員又要求鄭甲解開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檢查,鄭甲禁不住落了淚,解開衣扣、摘下帽子讓他們檢查,經查又未查出什麼東西,商場工作人員這才將鄭甲放行。事後,鄭甲越想越氣,遂起訴百貨商場侵害自己名譽權,要求商場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分析:百貨商場的行為侵犯了鄭甲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損害公民、法人名譽的結果就是降低了社會對其名譽的評價。本案中,商場工作人員懷疑鄭甲偷拿了商場的貨物,本應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機關處理,但卻沒有這樣做,而是在公共場合叫住她,幾經盤問,這種問話的貶意是明顯的,對周圍顧客產生的影響是:她是一個有問題的人,很可能偷了東西。所以,商場工作人員的攔截盤問,實際影響了對鄭甲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應有的社會評價,實際損害了鄭甲的名譽。
商場實施盤問搜查的依據是該商場內的「告示」,而法律從未賦予商場工作人員有盤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檢查權由國家法定機關依法行使,所以,商場的這種告示是不合法的,因而是無效的,所以,商場不能以該「告示」為理由,隨意盤查顧客。正是由於商場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才造成鄭甲被其他顧客誤認為偷拿了商品,使鄭甲的名譽受到懷疑、侵害,所以,百貨商場的行為侵害了鄭甲的名譽權,應該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榮譽權: 肖像權, 自己的照片未經過許可被摩托羅拉公司用於產品宣傳,曾在該公司擔任保安的小聶起訴到法院,索賠20萬元。記者昨天了解到,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摩托羅拉公司賠償小聶經濟補償金、經濟損失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2.6萬余元。 25歲的小聶7年前在摩托羅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擔任保安。今年年初,他發現在摩托羅拉公司網站、產品宣傳材料和廣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羅拉專業對講機的照片。小聶後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長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羅拉對講機,配合公司拍攝靜態照片。拍攝後,拍攝人員沒有解釋拍攝目的,小聶當時也沒在意。 小聶認為,摩托羅拉公司未經許可亦未付報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進行營利活動,且使用時間長、范圍廣,其行為構成了對自己肖像權的侵犯。法院認為,摩托羅拉公司要求單位保安配合拍攝照片,但未說明拍攝用途的行為,構成肖像權侵權。
隱私權:http://..com/question/140934725.html
受撫養權: 2008年4月15日,新疆兵團農一師阿拉爾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方拒絕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案件,判決撫養子女一方不得拒收撫養費。
案情簡介:2001年,李某和廖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就出現了裂痕,但為了孩子兩人雖然沒有離婚但一直分居。2008年初,廖某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罰,李某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庭審中,雙方對離婚及財產處理均無異議,孩子由李某撫養廖某沒有意見,但李某以廖某行為不檢、錢不幹凈為由不準廖某支付撫養費,廖某對此反應強烈。她認為,李某此舉侮辱了她的人格,同時侵犯了她作為母親的權利,向法院要求由自己每月支付給孩子300元撫養費。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既是義務也是權利,離婚後,撫養子女一方不得以自己撫養子女為由剝奪另一方行使撫養的權利,廖某要求支付撫養費是其作為母親的合法權利,因此在准許雙方離婚的同時,判決廖某每月支付給兒子300元撫養費。
希望趕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