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電子書侵權
『壹』 電子書侵犯版權應該怎麼辦
近兩年來,著作權案件的數量增長勢頭迅猛,在著作權糾紛案件中,著作侵權糾紛案件占絕大部分。那麼當電子書侵犯版權應該怎麼辦?今天小編為你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電子書侵犯版權應該怎麼辦按照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於賠償責任的承擔,為應當適用全部賠償或者全面賠償的原則,也就是所謂的填平原則,即應由侵權人全額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4、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額賠償標准。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評估、鑒定等方法也可以用於賠償計算。但具體到個案,權利人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在審判實務中往往存在爭議。因此,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遂成為著作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共同關注的焦點。面對科學技術的新發展,著作權領域中出現了涉及計算機軟體、資料庫、互聯網等與信息技術有關的新類型侵權案件,有關著作侵權的賠償問題變得更加復雜。著作權受到侵犯,應如何確定賠償額?權利人之劍:計算方法的選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11月6日關於商標侵權賠償計算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被侵權人對按其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計算賠償有選擇權。因此,我國學術界和審判人員一般認為,在著作權訴訟中,適用順序上應當優先考慮權利人受損和侵權人獲利這兩種計算方法,並應當賦予權利人以選擇權;只有在損失和獲利都不能查明,也無正常使用費可作為參照時,法院才可以基於當事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選擇適用定額賠償方法。還有學者認為,在權利人受損和侵權人獲利均可查明的情況下,如果獲利部分大於受損部分,該大於部分也可以考慮作為案件的賠償。但應注意,在獲利與損失不一致時,權利人只能進行選擇,而不能同時提出要求。這樣,才能在程序上保證當事人有針對性地行使答辯權,在實體上體現全部賠償原則,而不會不合理地增加侵權人的責任。權利人實際損失怎麼算一、財產損失。權利人實際損失的分類和范圍,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部分。一般而言,直接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權利人的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可得利益的喪失。至於間接損失應否賠償以及哪些損失屬於間接損失的問題,目前理論界尚存在不同意見,且爭議較大,各地法院在實際案件的處理中做法也不盡相同。權利人為調查和制止侵權以及進行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材料印製費、交通住宿費、審計費等均屬於間接損失,應予賠償。對於律師費問題,多數法官則認為是否判決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的律師費應當視具體案情確定,但是無論按照何種賠償方法進行計算,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接合理的律師費均應當單獨計算賠償。二、精神損失。財產損失應予賠償,代表們對此沒有異議,爭議較多的是精神損失應否賠償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雖然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賠償精神損失,因侵權行為客觀上會損害著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從民法通則第120條的立法精神出發,應當考慮給予精神負失賠償。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適用精神損失賠償時。應當嚴格限於著作人身權特別是歪曲篡改作品和侵犯作者署名權等行為。對於精神損失的計算,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確定賠償數額。三、可得利益的減少或者喪失的計算。這一部分損失包括但不限於:①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支付的合理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②權利人因合同變更、終止所遭受的可得利潤、許可費、稿酬等的減少或者喪失;③因侵權產品擠占市場而減少合法商品銷售數量的營業利潤。該損失可以按照合法商品的利潤率乘以其減少銷售的商品數量或者乘以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的數量來計算;④因侵權行為及侵權商品敗壞權利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而減少的合法商品銷售數量的利潤,該損失可以按合法產品的利潤率乘以其減少銷售的商品數量計利潤率計算。侵權獲利的計算方法在以侵權人獲利計算賠償時,一定要注意把握侵權行為與獲利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判決賠償的應當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對因其他因素形成的利潤應當從侵權人整體獲利中予以剔除。在現行會計制度規則下,利潤的概念涉及營業利潤、產品的銷售利潤和凈利潤。營業利潤為產品銷售利潤減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後利潤。銷售利潤為產品銷售收入減去相應的銷售成本(包括製作成本和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後的利潤。凈利潤為營業利潤減去所得稅後的利潤。由於一般情況下銷售利潤遠遠大於營業利潤,因此在侵權案件中,以哪一種利潤來計算賠償,涉及當事人利益重大,需要對此進行明確。一般主張以產品銷售利潤為依據的計算賠償,認為這樣有利於保護權利人,制止侵權;如果產品銷售利潤過高,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酌情減少,但以不低於營業利潤為限。對於一般性的侵權行為以營業利潤計算較為妥當合理,對當事人比較公平,也符合侵權人獲利的實際。但是,對於以假冒為業的假造、販假行為,可以按侵權商品的產品銷售利潤計算。在按照侵權獲利計算賠償時,賠償總額為利潤加合理的侵權調查、處理費。關於利潤率的計算。在侵權產品數量可以查清但其利潤率難以確定或者侵權人所提供的侵權產品利潤率明顯低於合法商品的利潤率時,可以參照合法商品的利潤率計算。但也有人對此表示不同意見,認為只有在侵權商品利潤率無法查清時才能參照合法商品利潤率,在侵權產品利潤率可以查清只是過低時,如果也參照合法商品利潤率計算賠償,就變成了懲罰性賠償,並不公平。
『貳』 從淘寶購買的和網路上下載的pdf電子書在我的網站上分享侵權嗎
淘寶店鋪的書籍出版了一套審核程序
淘寶不遵守規則不能被釋放
自己的資源,如果發布不帶版權保護將
處理授權程序
『叄』 電子書分享侵權嗎
你好,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內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容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很顯然你的上傳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很可能構成侵權。
『肆』 我在網上共享掃描版的電子書會不會被告侵權犯法什麼的
你好!一抄般說,只要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外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便構成侵犯版權。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聲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復制、出版、表演、錄制、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等等。有的版權法還規定,以他人的名義發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進口和銷售侵權復製品,也構成侵犯版權。由於版權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認外國作品版權的國家,使用外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侵犯版權,一般屬於民事侵權,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許多國家對較為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還規定有刑事法律責任。
『伍』 在網上下載了別人分享的人教版電子教材算是侵權嗎
要是教材的話,那說明你也是個知識類的專業人員,如果是你的心血之作也不想白白的被別人無償使用,但是你說了是別人分享的,應該不算侵權,但是使用要有敬畏心
『陸』 如果將一本有版權的書製作成電子書,在網路上免費分享,並提供下載,這種做違法嗎
違法,這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柒』 在網上分享電子書資源會涉及到法律版權問題嗎
無形的顛覆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第33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為6.18億,互聯網普及率已經達到45.8%。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直接帶動了數字化出版的發展,2012年國內數字出版總產出達到1935.49億元,比2011年整體增長40.47%,其中電子書(含數字化報紙)均保持了高速增長勢頭,增長幅度均超過30%以上。傳統的紙質圖書正在逐漸演變為各種形式的電子書,閱讀方式也不斷推陳出新,包括kindle閱讀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電子書,當當網也相繼發布了「都看」閱讀器。
電子書商們還在不斷創新電子書的閱讀體現,當用戶看到好看的書籍,只需要用閱讀器掃描書籍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直接下載電子書,這一過程中甚至省略了電子商務中的「物流」環節。
在電子書產業持續升級的過程中,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子書商們。谷歌公司自2004年開始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字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將全球尚存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權被美國出版商和美國作家協會告上法庭,經過3年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仍因涉及中國等其他國家版權人的利益,遭到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及歐洲出版商聯盟等其他國家相關組織的反對,2011年美國紐約法院否決了谷歌的這份和解協議。在中國,2010年6月,中華書局和漢王科技因版權之爭對簿公堂,中華書局指責漢王電紙書(國學版)預裝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權。漢王科技則稱,自己通過國學公司獲得作品授權,並已經為這些內容支付了版權使用費。因此,如何有效解決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也成為電子書運營商們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電子書產業的產生以及持續升級,顛覆了傳統的「書籍」概念,信息在「無形」被閱讀、傳播。傳統版權法的各種法律模型在電子書時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互聯網路傳播權」這些對於普通公眾相對生疏的版權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們的視野。留給我們思索的是,電子書產業升級給版權制度到底帶來了什麼?
版權授權現新模式
與傳統紙質圖書不同,電子書「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在著作權法上被稱為「信息網路傳播權」。傳統的版權法並沒有這一項權利,它完全是基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催生的版權法內容。我國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版權法時才增加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內容。雖然傳統紙質圖書的出版、發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但出版商在與作者的協議中往往會約定,「信息網路傳播權」歸出版社所有,之後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對外銷售「信息網路傳播權」,這也成為電子書商們獲取「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重要方式。
電子書商們總是試圖提升電子書版權授權的效率,然而他們在與出版商或者與作者「一對一」的談判中,總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於是,他們在想盡辦法試圖提高授權的效率。「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授權要約」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應運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爭議,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作者授權對作品進行網路傳播,即使事後向作者支付報酬也屬於侵權。為了在版權法上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據,有學者支持用「法定許可制度」來解釋此種模式,即電子書運營商「先使用後付費」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即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方式,而不屬於侵權行為。然而,這種「法定許可」情形又純屬於學者們杜撰出來的一種情況,在各國著作權法找不到現成的規定。當然,未來社會著作權法是否會吸收這種觀點,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會受到來自作者方面的強烈反對,因為「法定許可」的補償標准系法律強行規定,是「一刀切」的範式,這等於在根本上剝奪了作者與書商們討價還價的自由。
「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是由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推出的,該種協議模式構造了多種可供選擇的數字版權授權模式,旨在為互聯網版權保護和版權交易提供範本。其本質是將授權協議格式化,它的本質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規范版權,盡可能減少簽約各方的談判空間。事實上,格式合同只會在簽約時減少談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對一」談判環節,因此無法從根本上提升電子書授權效率的問題。
相比之下,「授權要約」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權人在圖書出版的同時,根據其意願,隨書刊發出一個「授權聲明」,明確該書的著作權授權范圍、授權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權要約」本身就屬於批量授權,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積極參與才能完成。對於普通作者,由於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很難在出版時獨立設計出「授權要約」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積極推動,問題在於「授權要約」模式下最終受益者又是作者或電子書運營商,如何讓出版者也從中「分一杯羹」,這是推動「授權要約」模式走向成功的關鍵。
「發行權」將被重新詮釋
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界定強調採用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原件」或「復製件」。然而,對於電子書而言,從一開始就完全是以數字化的方式出現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載體」,何為原件,何為復製件,在電子書的世界裡並沒有清晰的界定,那麼又如何來詮釋電子書的發行權呢?
之所以要討論電子書的發行權問題,還主要是基於「發行權」所奉行的「一次用盡原則」,紙質圖書在首次合法銷售後,針對該書的發行權便已用盡,即針對該書的二次及再次銷售行為均無需再徵得作者的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但司法實踐中卻奉行該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還專門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了作品的復製件後,著作權人對該批作品復製件的出售權便一次用盡,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購買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的作品復製件後再次出售的,不用經著作權人同意。」這里涉及到問題是,用戶購買電子書後,是否有權依據「一次用盡原則」而將作品再次轉發給其他用戶呢?基於對利益的考量,針對這一問題,電子書運營商與用戶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用戶一方會堅決捍衛「一次用盡原則」,而爭取轉發的自由;然而,電子書商則會想盡辦法阻止這種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轉發。
縱觀世界各國電子書「發行權」的立法,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例,擴大了發行權的解釋,將電子書這樣的無形載體也納入發行權的范疇,但同時規定「如果將來出現一種控制技術,可以保證作品復製件的原始所有人在傳輸作品後無法保有復製件,而且接收方也無法擅自製作復製件時,那麼發行權用盡原則也可以適用」。二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例主張,發行權僅指「有形載體」(原件或復製件)的發行,像電子書的發行則由其他版權內容來規范,不適應「一次用盡原則」。顯然,各國立法大都站在電子書商的立場,不允許電子書的發行權「一次用盡」。
新業務模式重喚「出租權」
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電子書的業務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傳統的書籍租賃業務也在這一過程中被重新喚醒。亞馬遜公司Ki″d1「電子書繼在教科書領域推出租賃服務後又將這一服務擴展到一般書籍,如《有效思維的5個習慣》在Ki″d1「的銷售價為9.99美元,而該書的Ki″d1「租書服務底價為5.5美元,每過一天就增加幾美分,直至租價升至與銷售價相同。
電子書讓「租賃」變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別」。「租書」與「買書」不同,在租賃的情況下,用戶只是根據其租賃的時間支付費用,而非永久閱讀;電子書商也會通過技術手段在「租期」屆滿時收回電子書。這里要關注的是,電子租書服務與作者版權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書籍租賃是否也屬於作者版權范疇?如果說在「買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是「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那麼在「租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確認作者出租權的首個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11條規定,對於計算機軟體和電影作品,成員應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權。關於「出租權」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立法例主張「出租權」僅適用於電影作品、計算機軟體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國1976年《版權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規定的出租權只支持計算機軟體和錄音製品。法國1992年《知識產權法典》將計算軟體、錄音製品、錄像製品、傳播企業節目作為出租權客體。我國著作權法也奉行這一立法例。第二種立法例則主張「出租權」適用於所有作品,德國、日本、俄羅斯以及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權法採用此種立法例。
其實,採用哪一種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結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之所以關注電影、計算機軟體等作品的出租權,是由於上述作品出租產業大發展所導致,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出租電影、音像製品一度成為電影、音像產業的主流形式。為充分保護電影、音像製品作者的利益,相關國家才在著作權法上特別針對電影、計算機軟體、音像製品規定了出租權。隨著閱讀器的推出,電子書籍的租賃業務勢必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形式,那麼,電子書產業升級是否會重喚版權法上關於「出租權」的擴張呢?
而到底是採用「出租權」還是「互聯網路傳播權」來調整「電子出租」行為,核心還在於在作者與電子書運營商之間建立利益平衡機制。若是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自然有權基於「租賃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即便是未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同樣也可以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不適用於圖書作品,作者只能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至於未來社會是否專門針對圖書的「電子租賃」設立專門的「出租權」,還完全取決於產業發展的需要。
不可迴避的挑戰
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訂,電子書產業升級勢必會對法律修訂產生重要影響,與此相伴隨的是作者、出版商、讀者之間利益格局的重大變化。電子書產業升級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制度帶來了嚴峻挑戰,其實,還遠不止這些。
『捌』 下載網友分享的電子書(pdf)算侵權嗎
自己看,不傳播,無所謂侵權。
『玖』 在網上傳播電子書是否違法
視情況而定。此行為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如果是合理使用,並不違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除此以外,均違法,有權利人合法授權除外。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